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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0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6): 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文)

主耶穌教導基督徒要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也就是得救的信心的外在表現. 而這信心的外在表現的極致, 體現在祂對"愛人如己"這條誡命的解釋上,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馬太福音5:43~48)

"愛人如己" 的誡命是在利未記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其中""的希伯來原文רֵעֲ ("re'a", neighbor/friend/fellow)的意思是"鄰舍, 朋友, 夥伴". 也就是說, 這條誡命更準確的翻譯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主耶穌教導什麼是最大的誡命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馬太福音22:39), 這裏""的希臘原文πλησίον ("plesion", neighbor) 的意思同樣是"鄰舍". 主耶穌其實是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

(註: 雖然主耶穌的話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但從主耶穌的教導可知, 祂對"鄰舍"的定義實際上包括了所有人, 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是"愛人如己", 請參閱誰是我的鄰舍呢一文)

因此"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新舊約聖經的原文, 而第一世紀的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將這條誡命闡釋為"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當時的猶太拉比一方面肯定"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誡命, 另一方面卻將恨惡仇敵的舉動加以合理化. 死海古卷的"團體守則" (Community Rule) 就有如此的記載, "祂 (神) 藉著摩西和眾先知的手吩咐他們要愛祂揀選的人並恨惡祂拒絕的人" (He commanded by the hand of Moses and all His servants the Prophets; that they may love all that He has chosen and hate all that he has rejected.) (1QS 1.3-4)

主耶穌說不是這樣,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 當初"愛鄰舍如同自己"誡命的頒布, 同樣是 神針對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對人的心意遠不只是如此, 就像使徒約翰所說的, "神就是愛" (約翰一書4:8,16), 神起初的心意是要我們愛所有的人, 甚至是我們的仇敵, 因此主耶穌說, "要愛你們的仇敵", 能夠愛仇敵是"愛人如己"的極致表現.

遵守"愛人如己"的誡命, 就如遵守所有其他的誡命一樣, 並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神是我們的天父, 而我們是 神的兒女. 因此我們遵行"愛人如己"的誡命, 正是為了"作你們天父的兒子". 就像天父對所有的人都有恩慈一般, 天父希望祂的兒女能夠像祂, 對所有的人都顯出恩慈, "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愛人如己"不但是 神起初的心意, 也是 神永恆的旨意. 主耶穌教導祂的猶太門徒不要像當時週遭的外邦人一樣, 只關愛自己的家人朋友,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 (馬太福音5:46~47), 而是要體貼 神的心意, 效法我們的天父,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因此作主耶穌的門徒, 也不應隨從我們當今週遭世界的價值觀, 而要效法父神"愛人如己"的心, 在我們的生命當中顯出 神的性情. 這樣, 我們就真是 神的兒女, 也真是天國的子民.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8) 最大的誡命一文)

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一文)

解釋過"不可背誓"誡命背後的精義是"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後, 主耶穌接著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38~42)

當初"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頒布是為著審判的需要, 作為以色列的審判官公正判決的準則, 例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2~24),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未記24:17~18,20),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5,21).

上述經文顯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是針對審判官的誡命, 而不適用在其他人身上. 審判官遵守"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作出公平的判決, 並彰顯 神的公義.

然而主耶穌當時的口傳妥拉(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而教導人不可過度報復. 當然, 這已經比那些動輒加倍報復的人要好很多. 人類犯罪墮落以後, 就像聖經所描述的拉麥一樣,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我們對得罪或傷害我們的人總想狠狠報復回去, 而往往做的太過. 所以當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應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教導人報復要有個限度, 不可過分, 最多只能作對等的報復.

對此主耶穌的教導是"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馬太福音5:39).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停留在對等報復上面, 但主耶穌教導天國的子民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不但不要過度報復, 也不要對等報復, 而是完全不要報復! 主耶穌用三個具體的例子來形容人不要報復, 完全放下自己,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馬太福音5:39~41)

不但如此, 通常人受欺壓才會想要報復, 而欺壓人的多半是優勢的一方. 若是情形反過來, 門徒是占優勢的一方時, 當如何對待弱勢的人呢? 主耶穌說,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42) 作主耶穌的門徒不但不應欺壓人, 更要幫助弱勢的人, 滿足他們的需要.

因此, 藉著解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應用, 主耶穌修正了口傳妥拉針對報復的教導的不足之處. 主耶穌將 神永恆的心意帶出來, 而吩咐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但受欺壓時不要報復, 也不要去欺壓人, 更要以慷慨與恩慈的心來對待人, 從而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一文)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一文)

在登山寶訓中, 針對妥拉裏面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主耶穌教導門徒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3~37)

關於起誓, 妥拉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與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的教導 "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有相同的意思, 而主耶穌的教導"甚麼誓都不可起"乍看之下卻與妥拉和口傳妥拉相反, 一個是"不可背誓", 另一個是"不可起誓", 難道說主耶穌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若是將誡命當作法律條文, 而將妥拉當作法律, 的確會產生如此的結論. 然而妥拉 (תּוֹרָה, "Torah", teaching/instruction) 不是法律, 而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而是 神對祂兒女的心意, 讓他們知道什麼事是 神喜悅的, 什麼事是 神不喜悅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 遵守誓言是 神喜悅的, 而違背誓言是 神不喜悅的, 神真正在意的是人話語的真實性.

因此, 如果主耶穌真的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遵守誓言不再是 神所喜悅的, 那麼祂應該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背誓, 所起的誓, 用不著向主謹守", 而不是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

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的頒布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是 神對祂的子民最起碼的要求, 然而主耶穌來要教導 神的兒女妥拉的真義, 讓天國的子民回到人墮落以前,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神是"稱為誠信真實"的 (啟示錄19:11), 祂也希望祂的兒女們在話語上也都總是誠信真實, 而不是只有起誓時才誠信真實, 所以主耶穌才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主耶穌因此教導起誓的誡命背後 神最終的心意, 是要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管什麼時候都能有真實清潔的話語. 使徒保羅也教導門徒"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 (以弗所書4:15). 天國的子民要過著符合妥拉精義的生活, 不是不用遵守字句"不可背誓", 而是超越字句的要求, 遵守主耶穌的教導"不可起誓...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活在 神的心意裏.

(有關這段經文的討論, 請同時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6) 彌賽亞對於起誓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主耶穌解釋過"不可殺人"與"不可姦淫"的誡命後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二篇文章), 接著解釋離婚的誡命,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1~32)  關於主耶穌對婚姻誡命的解釋, 我以前曾略略寫過, 請大家參閱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 - 再談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但我現在想要特別強調幾點. 首先離婚的誡命記載於摩西五經,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主耶穌說明 神頒布這條誡命的原因,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神允許人離婚, 是因為人犯罪墮落以後內心剛硬, 不得不如此定規, 但 神造人的心意"起初並不是這樣". 而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乃是要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而在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中, 祂追溯到起初 神創造天地的經過, 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神造人起初的心意中,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夫妻二人成為一體. 這是主耶穌整個關於婚姻的教導的核心.

既然夫妻二人已經成為一體, 自然不可隨意分開. 主耶穌說,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2) 在主耶穌的時代, 婦女通常缺乏獨立謀生的能力, 若是被休的話, 只有改嫁他人, 因此丈夫休妻"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也就是另一方犯淫亂的情形下, 在 神的眼中是不算數的. 也就是說, 原先的婚姻關係在 神面前仍然有效. 在這樣的情形下, 被休的婦人被迫改嫁, 自然是"叫他作淫婦了". 而人娶被休的婦人, 也等於娶別人的妻子, 自然也是"犯姦淫了".

既然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所有其他的婚姻制度, 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都是違背 神的心意. 在主耶穌與使徒時代, 一夫多妻是合法的, 但主耶穌卻說,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19:9). 若是一夫多妻合 神心意的話, "凡休妻另娶的", 就算休妻不算數, 原來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另娶" - 也只不過是多娶一位妻子罷了, 算不得淫亂, 但主耶穌卻說這是"犯姦淫"! 這顯示了惟有一夫一妻才是 神的心意, 而一夫多妻是違背 神的心意. 神的心意是永恆的, 不會因著時代變遷或文化差異而改變.

類似地, 主耶穌教導,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 清楚地顯明了主耶穌所說的一夫一妻, 指的是一男一女, 而不是男與男或女與女的同性婚姻. 如果我們相信聖經是 神的話, 我們必須接受婚姻是當初 神所設立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不是可隨著人的意思而任意改變的.

主耶穌解釋妥拉的精義, 要讓天國的子民不再只是滿足字句的要求而已, 而是超越字句本身, 回到 神原來的心意. 婚姻關係是 神所設立的人的第一個關係, 也是最重要的關係, 因為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 讓人得以"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創世記1:28) 願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都能尊重並盡力維護 神所設立的一男一女的婚姻, 在我們的婚姻生活當中榮耀 神!

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主耶穌解釋十誡的第七條誡命"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馬太福音5:27~30)

首先我們要瞭解, 主耶穌並沒有廢掉"不可姦淫"的誡命. 如果祂真的廢掉了, 那麼祂會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可以姦淫". 那些認為主耶穌廢掉"不可姦淫"誡命的基督教學者犯了將妥拉法律條文化的錯誤, 他們就像當初的法利賽人一樣, 拘泥在字句上, 而忽略了妥拉的精義.

妥拉不是法律,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誡命就像是一個父親對孩子定的家規, 按照孩子的年紀和理解的程度而改變. 比方說, 有關吃飯的家規, 父親可能要求三歲的兒子吃飯時不要將食物丟得滿地都是, 但要求七歲的兒子不僅食物不要掉在桌上, 吃完飯還要把碗筷洗乾淨.

同樣地, 當初 神與以色列人立西乃之約時, 聖靈還沒有普遍澆灌下來. 神面對墮落的人性, 僅僅要求人"不可姦淫", 也就是不可有正常婚姻關係以外的結合. 然而主耶穌來, 不但"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馬太福音1:21), 祂也以聖靈重生了我們, 使我們在祂裏面成為新造的人, 又要成全"律法和先知" (參馬太福音5:17), 將妥拉原本的精義闡明出來, 教導所有蒙恩得救 神的兒女, 如何在聖靈的大能下, 活出遵循 神起初心意的聖潔生活.

主耶穌舉例解釋"不可姦淫"誡命的精義,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不可姦淫"不只在於外表的行為,  更在於人內心的清潔, 神的兒女要除去心裡的淫念. 因為淫念就像其他的惡念一般, 導致人的污穢, 主耶穌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淫念是如此普遍的罪惡, 以致人容易習以為常, 不以為怪, 但主耶穌說,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主耶穌以看見婦女動淫念為例, 教導我們對待罪惡要深惡痛絕, 甚至到寧可犧牲一隻眼一隻手也絕不妥協的程度. 聖潔的天父痛惡罪惡, 祂也要求祂的兒女同祂一般痛惡罪惡.

當初 神曉諭以色列人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如果 神對於那些尚未領受聖靈的以色列人都如此要求, 更何況是對於我們已有聖靈內住的基督徒? 使徒彼得因此教導我們, "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 (彼得前書1:15).

有些年輕的弟兄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罪所苦, 這是好的. 這顯示他們對罪的敏感與對 神的忠心. 與其討論受異性吸引算不算犯罪的問題, 不如在 神面前承認自己的軟弱, 並靠著主耶穌寶血的潔淨, 以及聖靈的大能來更新我們的生命. 當我們的屬靈生命越發剛強, 我們就越能夠勝過罪惡與試探.

而使徒保羅對年輕的提摩太的提醒也同樣適用於今天的年輕世代,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 (提摩太後書2:22)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

(請先參閱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一文)

馬太福音5:21~48是主耶穌以彌賽亞(基督)的身分與權柄, 對妥拉裡的6個極具關鍵性的誡命, 作出的權威性的解釋, 藉以舉例說明門徒的義 (好行為) 如何"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馬太福音5:20), 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在這六個例子中, 主耶穌開頭總是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 或是"又有話說", 而不是說, "經上記著說" (參馬太福音4:4~6). 凡"吩咐古人的話"或"有話說", 指的是當時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也就是所謂的"口傳妥拉" (Oral Torah), 而"經上記著說"則指的是妥拉本身. 因此當主耶穌接著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顯明主耶穌教導的目的之一, 是要修正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 "口傳妥拉" 當中錯誤或不足之處.

其次, 主耶穌對妥拉的解釋, 不僅僅是糾正 "口傳妥拉" 的錯誤而已, 更重要的, 是祂的教導顯明了隱藏在妥拉經文裡的精義, 讓我們認識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而這也是 神對人永恆的心意. 當主耶穌 - 天國的主來到世上, 除了藉著祂的死與復活, 將凡信祂的人帶進天國, 使他們得救外, 祂也要教導他們妥拉的精義, 讓這些天國的子民, 靠著聖靈的大能, 藉以活出天國子民的樣式.

主耶穌解釋的第一條誡命是"不可殺人", 祂說,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馬太福音5:21~26)

"不可殺人"是十誡的第六條誡命 (參出埃及記20:13), 而十誡是 神在西乃山顯現時對以色列全會眾所頒布的, 是妥拉一切誡命的基礎. 雖然這裡"口傳妥拉"並沒有對"不可殺人"作出額外的解釋, 但當主耶穌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祂並沒有廢掉"不可殺人"的誡命, 像有些基督教學者所宣稱的. 主耶穌並沒有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殺人". "不可殺人"的誡命依然有效, 基督徒不可殺人.

主耶穌之所以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不是廢掉誡命本身, 而是教導我們隱藏在"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後面 神的心意. "不可殺人"的誡命, 其實只是 神最起碼的要求. 神當初頒布"不可殺人"的誡命, 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最終的心意, 是不要我們對別人興起任何諸如惱恨, 怨毒, 憎惡等惡念, 這是為什麼主耶穌說,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主耶穌乃是藉著"動怒"的具體例子, 教導我們要杜絕一切的惡念. 殺人不過是人的惡念發展到極致的表現, 但就算沒有表現出來, 人心裡的惡念已經使人污穢, 如主耶穌所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另一方面, 主耶穌又說, "凡罵弟兄是拉加(一無是處)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笨蛋)的、難免地獄的火。" (馬太福音5:22) 辱罵人不見得是在人動怒的情形下發生, 但被辱罵的人多半會動怒並憎恨辱罵他們的人. 人興起惡念固然是罪, 但導致人興起惡念是更大的罪, 如主耶穌說,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馬太福音18:7). 正因為如此, 得罪人導致人產生惡念的人, 有義務要主動和解, 先尋求人的原諒, 然後才尋求 神的赦免,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馬太福音5:23~24)

主耶穌解釋"不可殺人"誡命背後的精義, 是要我們除去心中一切的惡念, 特別是最終會導致兇殺的惡念. 不但我們自己不應當有惡念, 也不應使別人產生惡念. 惡念會污穢人心, 但天國的子民要行在光中, 除去心中一切的污穢. 當我們按照主耶穌解釋的精義來遵守"不可殺人"的誡命, 我們不是不用遵照字句, 也不是拘泥在字句上, 而是要超越字句, 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在 神面前存一顆清潔的心. 遵守誡命並不是為了能進天國 (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所以應當遵守主耶穌所教導天國的法則而生活.

當然, 縱然我們已經得救, 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仍然是做不到這一點的, 但 神已賜下聖靈給我們, 照著 神的應許, "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以西結書36:27), 聖靈運行在人心中的大能大力, 要幫助 神的兒女按照妥拉的精義遵行 神的心意, 活出天國子民的生命.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一文)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本篇文章是接下來一系列關於馬太福音5:21~48的解經性文章的引言, 包括主耶穌解釋妥拉精義的6個例子. 我會儘量從解經(Exegesis)的角度出發, 而不是用神學的預設立場來解釋聖經. 我也盼望弟兄姊妹能用包容的態度耐心讀完. 若是您覺得我的解經有什麼問題, 非常歡迎批評指教, 但請不要用神學的眼光來批判)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一句話, 值得我們深思與警惕. 祂對門徒說道,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馬太福音5:20)

主耶穌指出一件事, 關係到我們是否能"進天國". 但"進天國"是什麼意思呢? 馬太福音19章記載一個少年財主詢問主耶穌如何得永生, 因為他割捨不下財富, 後來憂憂愁愁地走了, "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 神的國還容易呢。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馬太福音19:23~25) 從主耶穌與門徒的對話可以看出, 天國也就是 神國, 而"進天國"等同於"得救". 因此主耶穌論到的這件事, 是關乎我們是否能得救的大事.

是怎樣的大事呢? 主耶穌說,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得救)". 換句話說, 我們是否能得救, 在於我們的義是否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文士和法利賽人是主耶穌當時的猶太拉比(聖經教師), 教導人如何遵行妥拉 (參以下的註釋). 因此"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乃是根據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所行出來的義, 為當時猶太人最高的行為與道德標準.

主耶穌要求門徒的義要超過當時的最高標準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否則不能得救. 但門徒的""是什麼意思呢? 傳統上有人解釋為"因信稱義"所得的"", 如使徒保羅所說,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馬書3:22) 而"神的義"自然勝於人所行出來的義. 如此的解釋, 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然而它卻是罔顧聖經上下文的錯誤的"以經解經".

從馬太福音的上下文來看, 主耶穌說"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的前一句話是"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強調遵行妥拉的重要性, 連最小的誡命都不可忽略. 而主耶穌在說完這句話後接著舉例解釋如何遵行妥拉,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1~22)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 主耶穌在這裡所說的"", 並不是保羅所說的"因信稱義"的"", 而是與遵行妥拉有關, 特別是指門徒因為遵照主耶穌的教導遵行妥拉而表現出的"好行為", 如主耶穌同樣在登山寶訓所說的,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馬太福音5:16) 也就是說, 主耶穌告訴門徒, 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否則不能得救. (附帶一提, 登山寶訓提到的行為是"廣義"的行為, 包括外在的行動舉止與內在的心思意念)

怎麼回事? 我們不是"因信稱義"嗎? 使徒保羅不是說,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3:28) 為什麼主耶穌說要有好行為才能得救呢? 難道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不同的福音?

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同一個福音, 但因著他們教導的對象不同, 所以才產生如此的"差異".

保羅傳福音的對象, 是希臘羅馬世界的外邦人. 他們把信心與行為截然分開, 將信心視為純粹的內心活動, 而將行為看作個人外在的努力. 而當時希臘羅馬的異教崇拜的信仰相信, 人只要人按照規定做了某些特定的行為 (獻祭, 宗教儀式), 神明就會給他們好處. 他們不用特別去"信靠"神明. 因此, 當保羅傳福音給這些外邦人時, 必須特別強調他們不能靠行為得救, 而必須有信靠 神的信心.

而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教導的對象是祂的猶太門徒. 對熟悉聖經的猶太人來說, 他們知道行為與信心不但不是對立的, 反之, 行為與信心是一體的兩面, 而"好行為"是真實的信心必然有的外在表現, 如主耶穌的弟兄雅各所說,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2:26) 因此, 當主耶穌要求門徒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好行為)", 其實也就是要求他們要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而這真實的信心正是得救的信心.

因此, 主耶穌與保羅所說的, 其實並不衝突. 而主耶穌的話,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特別強調我們需要活出證實我們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因為我們若沒有如此的"好行為", 恰好反證我們可能缺乏真實的信心, 我們是否真正得救成了問題.

並且, 從登山寶訓來看, 這"好行為"並不是以我們自己的標準 - 做好事, 去教會聚會, 熱心傳福音來衡量. 主耶穌說, "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 (馬太福音7:21~23) 主耶穌所要求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必須以 神的標準, 特別是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教導的妥拉精義來衡量.

很可惜地, 主耶穌這麼重要的教導, 在許多教會中並不是很受重視. 大部分教會一味教導"因信稱義"的真理, 卻沒有清楚教導什麼是"真實的信心", 以及主耶穌所要求的, 證明我們有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 遵行主耶穌登山寶訓所啟示的妥拉精義的信心生活.

主耶穌說, "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凡聽見我這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無知的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 (馬太福音7:24~27) 主耶穌並不是要求我們完美無瑕, 但祂希望我們打從內心願意謹守遵行祂的教導, 並且努力照著去做. 願我們的信心都是建立在"磐石"上的信心, 活出有"好行為"的真實信心生活, 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註: 什麼是"妥拉"?
"妥拉"是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音譯, 字面意思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Instruction), 用來指摩西五經所啟示 神的教導與訓誨, 包括 神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也包括摩西五經中的敘事和詩歌. "妥拉" (תּוֹרָה) 通常被翻譯為"律法" (Law), 因而讓人聯想到法律, 特別是"妥拉"當中的誡命, 律例和典章. 但"妥拉"並不是法律, 而"妥拉"中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與其理解為法律條文, 其實更正確的理解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所定的"家規". "妥拉"啟示 神的恩典與真理, 兩者共存並不衝突, 真理當中包含恩典, 恩典當中包含真理, 請參閱最小的誡命其實並不小一文.

"我们若谨记,作为 基督徒,我们已被神称为义,有神儿女的身份,我们服事神不是为了生命,而是出于生命,那么,我们就不会掉进那些师傅所惧怕 的律法主义中;反之,我们会把律法当作是“家法”,欣然尝试遵行它,以取悦那位爱我们、拯救我们的天父。 "
(巴刻 J.I.Packer, "字裡藏珍" 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

2015年5月29日 星期五

登山寶訓解析 (12) 論財富

從"不要為自己積儹財寶在地上"開始, 馬太福音6:19~34 是主耶穌教導門徒對於金錢或物質上的財富應有的態度. 擁有財富本身不是罪惡, 然而我們對於金錢的態度會嚴重影響到我們與 神的關係. 在教導過遵行律法應有的態度後, 彌賽亞在這裡談到遵行律法的障礙.

主耶穌說, "不要為自己積儹財寶在地上... " (馬太福音6:19) 主耶穌在這裡並不是禁止儲蓄, 以備不時之需. 儲蓄是聖經裡的美德之一. 箴言13:11也說, "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

從"積攢財寶"的希臘原文θησαυρίζετε "囤積(財寶)" (lay up, store up)... θησαυρούς "財寶" (treasures)來看, 主耶穌提到的是囤積或大量累積財寶. 當我們囤積財寶在地上的時候, 我們的心思很容易就專注在財寶上面, 因此主耶穌說, "因為你的財寶在那裡、你的心也在那裡" (馬太福音6:21) 而當我們的心思在財寶上的時候, 我們的心思自然而然就不在 神身上了. 我們的心思既然不在 神身上, 遑論我們會跟從 神和遵行祂的律法了.

"眼睛就是身上的燈.你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你的眼睛若昏花、全身就黑暗.你裡頭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 (馬太福音6:22~23) 同樣是主耶穌談論一個人對金錢的態度, 影響到他是慷慨或是吝嗇, 進而影響到他是否願意遵行施捨的誡命, 最終影響到他和 神的關係 (主耶穌用光明/黑暗來比喻)

(請同時參閱你的眼睛若瞭亮, 全身就光明... 你的眼睛若昏花, 全身就黑暗...登山寶訓解析 (9) 談施捨二篇文章)

當我們的心思在財寶上面, 我們看重的是物質的財富, 我們所倚靠的是我們所擁有的財富. 財富成為我們安全感的來源, 我們自然想要累積更多的財富, 因此我們專注在財富的囤積上. 我們無形中成為金錢的奴僕, 金錢取代了 神, 成為我們"事奉"的對象. 主耶穌說, "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 神、又事奉瑪門。〔瑪門是財利的意思〕" (馬太福音6:24) 過度看重財富, 實在是我們事奉 神的最大障礙, 也是我們遵行 神的律法的最大攔阻.

另一方面, 當我們的心思集中在財寶上面, 我們很容易因為財富的不足而憂慮. 財富成為我們生命中的綑綁. 主耶穌教導我們, 神的兒女不是這樣, "所以我告訴你們、不要為生命憂慮、喫甚麼、喝甚麼.為身體憂慮穿甚麼.生命不勝於飲食麼、身體不勝於衣裳麼...所以不要憂慮、說、喫甚麼、喝甚麼、穿甚麼...所以不要為明天憂慮.因為明天自有明天的憂慮" (馬太福音6:25,31,34)

主耶穌教導我們, 不要囤積財富在地上, 也不要為物質的財富憂慮, 而要把心思從財富上面轉移到 神身上, "你們要先求他(神)的國、和他(神)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 (馬太福音6:33) 不管我們的聚會如何火熱, 不管我們的禱告如何虔誠, 我們如何處理金錢, 如何對待財富, 很實際地反映出我們與 神的關係, 反映出我們是否倚靠 神. 盼望我們都能從金錢的綑綁中出來, 全心倚靠 神, 事奉 神, 並遵行祂的律法.

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登山寶訓解析 (11) 論禁食

"你們禁食的時候、不可像那假冒為善的人、臉上帶著愁容.因為他們把臉弄得難看、故意叫人看出他們是禁食.我實在告訴你們、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你禁食的時候、要梳頭洗臉、不叫人看出你禁食來、只叫你暗中的父看見.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答你" (馬太福音6:16~18)

登山寶訓的第二部分, 是主耶穌藉著猶太人的律法實踐 (practice), 教導他們遵行律法的態度. 禁食, 就像施捨與禱告一樣, 同是新約時代猶太人相當重要的律法實踐. 主耶穌也重視禁食, 祂不但自己禁食, 祂也在登山寶訓中特別教導門徒禁食應有的心態. 就像遵行其他的律法一樣, 禁食是為著 神而作的, 而不是為著人; 禁食是人打從內心裡謙卑下來, 定意專心尋求 神, 而不是徒有外表的行為.

先知撒迦利亞提到猶太人的禁食傳統,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四月五月禁食的日子、七月十月禁食的日子、必變為猶大家歡喜快樂的日子、和歡樂的節期.所以你們要喜愛誠實與和平" (撒迦利亞書8:19)

猶太曆四月九日是聖城耶路撒冷被巴比倫人攻陷的日子. 五月九日是聖殿被毀的日子. 七月的禁食紀念猶大的最後一位領袖基大利被人暗殺的悲劇, "七月間宗室以利沙瑪的孫子尼探雅的兒子以實瑪利帶著十個人來殺了基大利和同他在米斯巴的猶大人、與迦勒底人" (列王紀下25:25) 十月十日是紀念聖城耶路撒冷被巴比倫人圍困. 猶太人在這些災難的日子禁食, 因著他們的悖逆, 以致受到 神的管教, 他們在 神面前悔改認罪, 悲哀哭泣. 先知撒迦利亞的預言告訴我們, 在彌賽亞的國度裡, 神要擦乾猶太人的眼淚, 將悲哀變為喜樂.

此外, 贖罪日也是一年當中禁食的日子, "七月初十是贖罪日、你們要守為聖會、並要刻苦己心.也要將火祭獻給耶和華" (利未記23:27) 根據以賽亞書58:5, "這樣禁食、豈是我所揀選使人刻苦己心的日子麼" 猶太人在這天禁食, 作為他們刻苦己心的方式. 同樣地, 在贖罪日的禁食當中, 猶太人在 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 並祈求 神的赦免.

除了在一年當中特定的日子禁食以外, 猶太人也在遇到重大危難, 或需要迫切禱告的時候禁食, 如"約沙法便懼怕、定意尋求耶和華.在猶大全地宣告禁食" (歷代志下20:3), "那時我在亞哈瓦河邊宣告禁食、為要在我們 神面前克苦己心、求他使我們和婦人孩子、並一切所有的、都得平坦的道路" (以斯拉記8:20), "你當去招聚書珊城所有的猶大人、為我禁食三晝三夜、不喫不喝.我和我的宮女、也要這樣禁食.然後我違例進去見王.我若死就死罷" (以斯帖記4:16)

新約時期的教會依然禁食, 如安提阿教會"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 (使徒行傳13:2), "(保羅和巴拿巴)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又禁食禱告、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 (使徒行傳14:23) 對門徒來說, 禁食禱告是理所當然的.

禁食和禱告密切相關. 禁食的目的是為了能專心禱告, 將焦點放在 神的身上. 主耶穌在曠野禁食四十晝夜, 而主耶穌的門徒也常常禁食禱告. 若是連主耶穌和祂的門徒都需要禁食, 更何況是我們呢? 願我們都效法主耶穌的榜樣, 透過禱告和禁食尋求 神的心意, 也在禁食禱告當中遇見 神.




2015年4月28日 星期二

登山寶訓解析 (10) 談禱告

主耶穌的登山寶訓第二個主要的部分是遵行律法應有的態度. 在教導過施捨的正確心態後, 馬太福音6:5~15是主耶穌關於禱告的教導. 事實上, 在律法書(也就是摩西五經)中並沒有直接關於禱告的誡命. 然而, 律法書中卻也充斥著以色列人的列祖亞伯拉罕, 以撒, 雅各向 神禱告的例子. 與誡命一樣, 這些律法書中的實例也同樣是律法的一部分, 教導 神的子民關於 神的心意. 而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出, 律法不是法律, 而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的神聖教導.

(請參閱律法, 法律和律法主義一文)

猶太人效法列祖的榜樣所發展的禱告傳統是一天至少三次的禱告, 分別是在早上, 下午和黃昏, 如"但以理知道這禁令蓋了玉璽、就到自己家裡、一日三次、雙膝跪在他 神面前、禱告感謝、與素常一樣" (但以理書6:10), "申初禱告的時候、彼得、約翰、上聖殿去" (使徒行傳3:1, 下午的禱告) 不僅如此, 隨時隨地的禱告不但是允許的, 更是受到鼓勵的. 舊約中的詩篇正是禱告文的結集.

和施捨一樣, 禱告也是猶太人相當看重的律法實踐. 猶太傳統稱禱告為"心的事奉" (the service of heart) (Tractate Tannit 2b) 主耶穌也同樣看重禱告, 並教導門徒禱告的正確心態. 首先, 禱告是向著 神的, "禱告你在暗中的父" (馬太福音6:6), 而不是要得人的稱讚. 在公開場合說的漂漂亮亮, 私底下卻從來不禱告, "不可像那假冒為善的人、愛站在會堂裡、和十字路口上禱告、故意叫人看見" (馬太福音6:5) 因此, 真實的禱告在於向 神真心實意的傾訴, 而不在於言辭的流暢或華麗.

主耶穌接著又說, "不可像外邦人、用許多重複話.他們以為話多了必蒙垂聽" (馬太福音6:7) 既然不在乎言辭, 門徒就不要效法偶像崇拜的人, 迷信某些禱告文有神奇的效果, 多念了就能得到神明的回應 (可能如佛教的大悲咒?). 主耶穌在這裡並不是說, 禱告不可重複. 事實上, 詩篇就有著許多重複的語句. 但是門徒禱告的時候, 要避免無意義的或是出於迷信的重複.

此外, 主耶穌在這裡並不是禁止用禱告文, 而是要正確地使用禱告文. 事實上, 不但聖經裡的詩篇是禱告文的結集, 猶太人的傳統裡也充滿了許許多多的禱告文, 滿足不同場合的需要. 猶太人禱告文的結集成書稱為סִדוּר (siddur, prayer book). 而馬太福音6:9~13, 又稱為"主禱文", 正是主耶穌教導門徒的禱告文. 禱告文的用處之一是幫助禱告者專注他們的心思意念在 神身上.  禱告者可以照著禱告文來禱告, 也可以照著禱告文所展示的框架(framework)來禱告. 當主耶穌說, "所以你們禱告、要這樣說" (馬太福音6:9), 希臘文裡並沒有""這個字, 而"這樣"是οὕτως (houtos, "thus, so, in this manner"), 意思是"以如此的方式". 因此, 按照希臘原文的意思, 主耶穌並不是要求門徒重複念"主禱文"來禱告, 而是照著"主禱文"所展示的模範或框架來禱告.

主耶穌教導門徒正確的禱告心態, 禱告不但是向著 神, 也是為著 神. 自我中心的禱告, 將禱告的目的視為滿足禱告者的需要, 神被降格為滿足我們願望的"工具". 主耶穌說不可如此, "你們不可效法他們.因為你們沒有祈求以先、你們所需用的、你們的父早已知道了" (馬太福音6:8) 而"主禱文"所展示的, 正是以 神為中心的禱告. "主禱文"開始的部分專注在 神的名, 神的國度和 神的旨意, "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願你的國降臨。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 (馬太福音6:9~10), 然後才提到人的需要.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稍後也說, "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 (馬太福音6:33)

在主禱文的一開頭, 主耶穌說, "我們在天上的父" (馬太福音6:9) 其實並不是一個"革命性"的觀念, 而是常見的希伯來禱告文的開頭對 神的呼求, אָבִינוּ שֶׁבַּשָּׁמַיִם (avinu shebashamain, "our Father who is in the heavens") 在猶太人的許多禱告文中, 常稱 神為"我們的父"或"我們在天上的父". 猶太人將 神視為他們集體的父, 就如"你要對法老說、耶和華這樣說、以色列是我的兒子、我的長子" (出埃及記4:22), "以色列年幼的時候我愛他、就從埃及召出我的兒子" (何西阿書11:1)

(註: 主耶穌之所以受到許多當時的猶太人的反對, 如"所以猶太人越發想要殺他.因他不但犯了安息日、並且稱 神為他的父、將自己和 神當作平等" (約翰福音5:18) 是因為主耶穌將 神作為他個人的父, "將自己和 神當作平等", 而主耶穌也的確是 神的兒子. 可惜的是, 那些猶太人看不到這一點.)

主禱文裡的所有的要素, 都可以在主耶穌當時的猶太背景下找到. 從這個角度來看, 主禱文並沒有"創新"之處. 但這並不妨礙或減弱了主禱文一絲一毫的力量. 主禱文是我們的彌賽亞教導我們禱告的模範, 主耶穌有權柄用任何祂認為最合適的方式來教導門徒.

不僅在主禱文中, 主耶穌說, "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馬太福音6:12) 緊接著主禱文, 主耶穌又提到, "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 (馬太福音6:14~15) 在禱告中悔改認罪, 得著天父的赦免, 不但是主耶穌極其看重的, 實際上也是我們最需要的. 主耶穌比喻中的那個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的禱告, "神阿、我感謝你、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 (路加福音18:11) 就錯過了禱告的焦點. 禱告時的態度, 不僅是向著 神, 也是為著 神. 在祈求天父的赦免的同時, 我們也必須原諒凡虧欠我們的人, 放下我們心中對人的怨恨. 這也是禱告時應有的態度.

主耶穌在教導門徒禱告的態度的同時, 祂已經先預定門徒會持續禱告. 在這樣的前提下, 主耶穌提醒門徒禱告要向著 神, 為著 神, 並要原諒人以得到天父的赦免. 盼望我們不但能常常禱告, 也遵從主耶穌對我們的教導, 讓我們的禱告能成為馨香的祭, 讓 神的心意得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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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登山寶訓解析 (9) 談施捨

登山寶訓是主耶穌以彌賽亞的身分對 神的子民關於律法的教導. 在解釋完那些具代表性的律法的精義後, 主耶穌接著教導他們遵行律法應有的態度. 以正確的心態謹守遵行 神的律法, 和明白 律法的真義一樣重要.

主耶穌首先談到施捨時應有的心態, "你們要小心、不可將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們看見.若是這樣、就不能得你們天父的賞賜了。所以你施捨的時候、不可在你前面吹號、像那假冒為善的人、在會堂裡和街道上所行的、故意要得人的榮耀.我實在告訴你們、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你施捨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捨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答你" (馬太福音6:1~4)

這裡的"善事"在希臘文原文裡是δικαιοσύνη (dikaiosunei), 意思是公義 (righteousness). 在猶太背景下, 所謂"行公義" (希伯來文לַעֲשׂוֹת צְדָקָה, la'asot tzedakah) 其實就是施捨或慈善的意思. 施捨是猶太教的核心價值之一, 不論貧富, 所有猶太人都很看重遵行施捨的誡命. 時至今日, 猶太人仍然教導他們的孩子要施捨. 猶太父母會為孩子們準備一個盒子, 稱為פּוּשְׁקֶע (pushqe), 英文是tzedakah box, 是用來讓孩子存放作為施捨用的金錢. (見下圖)

Tzedakah Box
在舊約聖經中, 有多處和施捨有關的誡命. 如"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園所掉的果子、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利未記19:10), "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利未記23:22),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的地上、無論那一座城裡、你弟兄中若有一個窮人、你不可忍著心、揝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 (申命記15:7)

在新約聖經中, 也有多處和施捨相關的經文. 如保羅說, "又知道所賜給我(保羅)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裡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裡去.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 (加拉太書2:9~10) 使徒彼得和約翰, 唯一要求保羅的, 就是教導門徒要施捨. 而使徒保羅也熱心去遵行, 勸勉外邦教會多多施捨. 保羅也對以弗所教會的長老說, "我凡事給你們作榜樣、叫你們知道、應當這樣勞苦、扶助軟弱的人、又當記念主耶穌的話、說、施比受更為有福" (使徒行傳20:35)

此外, 主耶穌的弟弟雅各也教導,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罷、願你們穿得煖喫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 (雅各書2:15~16), "在 神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 (雅各書1:27) 而使徒約翰也說, "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 (約翰一書3:17)

聖經裡的施捨, 和今天對於施捨的觀念不大一樣. 目前大家對於施捨的看法, 就是施捨是出於個人的選擇, 是可有可無的. 你可以施捨, 也可以不施捨. 然而根據聖經, 施捨是 神的誡命, 是 神對人的要求. 既然如此, 就不是可做可不做的. 凡是 神的兒女, 都應該盡力施捨, 幫助有需要的人, 並且要甘心樂意地去做.

主耶穌在教導遵行律法的態度時, 首先以施捨作為例子, 可見施捨在祂心目中的重要性. 主耶穌說, "所以你施捨的時候..." 而不是說, "所以你應當施捨...". 主耶穌說這話, 已經認定門徒會繼續遵守施捨的誡命, 所以問題不在於是否應當施捨, 而是施捨時的心態.

主耶穌在這裡特別強調的, 就是施捨是為 神而做的. 當我們因著愛 神, 願意遵行 神的誡命, 去施捨, 周濟窮人時, 這樣在 神的眼中才是算數的, 是蒙悅納的. 施捨應當是出於單純的愛心, 而不是為了賺取名聲或是其他不純的動機. 單單為著愛 神而作, 是天父的兒女遵行律法時應有的態度.

我曾經聽過關於一個猶太人的故事(記不得是誰了). 這個猶太人在當地人中是公認的有錢人, 卻也是公認最吝嗇的人. 每當有人向他募捐, 他總是拒絕. 也從沒聽說他幫助任何人的事. 這個有錢的猶太人沒有其他的家人, 最後一個人孤單地過世了. 所有人都說他是活該. 但是後來有人幫忙處理後事的時候, 他們才發現這個猶太人事實上沒什麼錢, 因為他絕大部分的財產都早捐出去了. 人們發現他總是用匿名的方式去施捨, 周濟, 幫助有需要的人. 每當他們有需要的時候, 這位猶太人事實上都是奉獻最多的. 他實在是一個施捨的榜樣.

願以這篇文章和弟兄姊妹彼此鼓勵, 激發愛心, 盡力施捨, 幫助有需要的人, "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報答你".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登山寶訓解析 (8) 最大的誡命

馬太福音5:43~48, 是主耶穌第六個, 也是最後一個針對個別的誡命所作的彌賽亞的解釋. 登山寶訓接下來的部分, 主耶穌將解釋的重心轉移到遵行律法應有的態度上. 雖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只解釋了區區六條誡命, 但這並不是說其他的誡命就過時了, 或不重要了. 我們應該遵循主耶穌解釋這六條誡命所啟示的精神和屬靈原則, 應用在其他誡命的解釋上, 使我們能秉承律法的精義來遵行 神的旨意. 誠如主耶穌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解釋的最後一條誡命, 出自利未記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稍微一提, 這裡""的希伯來原文是רֵעַ, 意思是"鄰舍, 朋友, 同伴". 主要的英文譯本如KJV, NIV, ESV都譯為"鄰舍" (Neighbor).

"愛鄰舍如己" 是最大的兩條誡命之一. 在馬太福音22:34~40, 有一個律法師問主耶穌, "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 (馬太福音22:36) 主耶穌回答說,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馬太福音22:37~40) 同樣地, 在這裡""的希臘文原文是πλησίον, 是"鄰舍"的意思. 而主要的英文譯本如KJV, NIV, ESV也都譯為"鄰舍" (Neighbor).

主耶穌選擇 "愛鄰舍如己" 這條最大的誡命, 作為祂針對個別誡命解釋的一個總結, 實在是再恰當不過了. 在主耶穌當時的環境下, 猶太人常為著 "愛鄰舍如己" 這條誡命中提到的"鄰舍"爭論, 到底"誰是我的鄰舍呢" (路加福音10:29)? 在路加福音10:25~37, 著名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 主耶穌教導那位律法師說, "你去照樣行罷" (路加福音10:37) 照誰的樣呢? 當然是照著好撒瑪利亞人的樣. 主耶穌教導我們, 與其分辨誰是我的鄰舍, 不如效法好撒瑪利亞人的榜樣, 成為值得人愛的"鄰舍".

而在登山寶訓這裡, 主耶穌針對當時的口傳律法對於"愛鄰舍如己" 這條誡命的解讀, 作出祂自己的解釋, "你們聽見有話 (口傳律法) 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 (馬太福音5:43~44) 事實上, 在舊約當中, 從來沒有"恨你的仇敵" 這條誡命. 反而在有些誡命中, 神吩咐以色列人向他們的仇敵顯出恩慈, 如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出埃及記23:4~5) 甚至對於以色列人理所當然的仇敵 - 埃及人, 神也吩咐說, "不可憎惡埃及人、因為你在他的地上作過寄居的" (申命記23:7)

與其恨惡仇敵, 主耶穌在這裡教導"愛鄰舍如己" 這條誡命的精義, 事實上是 "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 主耶穌把"愛鄰舍如己" 這條誡命推到極致. 祂實際上說, 不僅是鄰舍而已, 你要愛人如己, 甚至是你的仇敵, 這是 神定規"愛鄰舍如己"的誡命真正的心意.

在這裡提到的愛, 並不是說我們要違反自然, 對仇敵有親愛, 親密的感情 (化敵為友以後可能會有), 而是說我們定意去愛仇敵, 我們願意放下所有的仇恨與芥蒂, 願意饒恕仇敵, 為仇敵著想, 向仇敵顯出恩慈與善意. 而有什麼比在 神面前真心誠意地為仇敵禱告, 更能表現我們對仇敵的愛呢?

當我們願意如此行, 主耶穌說, "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 (馬太福音5:45) 可見, 這條誡命和我們學習作 神的兒女是息息相關的. 當我們願意順服, 去愛我們的仇敵, 我們就變得更像我們的天父. 誠如主耶穌的命令,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馬太福音5:48)

當然, 不只是這條誡命而已, 就是主耶穌之前所解釋的其他誡命, 靠我們自己是做不到的. 對仇敵的愛, 我們需要 神給我們的新心與新靈, 我們更需要聖靈的大能大力在我們裡面運行. 使徒保羅說, "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 (腓利比書4:13) 願我們也都倚靠那加給我們力量的, 遵行 神的旨意, 彰顯 神的榮耀.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4) 大概是最受到誤解和誤用的誡命了. 很多人以為這誡命是 神在舊約裡所定的報復的標準, 而且是一個血淋淋的標準. 傷了一隻眼, 就要同樣傷對方一隻眼回來; 掉了一顆牙齒, 就要同樣打掉對方一顆牙齒.

從出埃及記的上下文來看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出埃及記21:1), 這條誡命是"典章"的一部分. "典章"的希伯來原文是מִשְׁפָּטִים, 意思是"審判" (judgement). 典章相當於以色列人的士師或審判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這裡要澄清一點, 律法 (Torah) 是 神對祂的子民的教導或指示 (teaching/instruction). 律法不等同於法律, 但是律法內包含法律(即典章). 法律/典章是神對於以色列的審判官如何審理案件的教導.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是 神指示當時以色列的審判官仲裁賠償的原則. 一方面, 它彰顯了 神的公義的屬性. 傷害人的一方, 必須付出對等的代價給被害的一方. 另一方面, 它也限制了報復不可過分. 通常, 被傷害的一方往往想加倍討還回來"公道". 在創世記裡, 拉麥對他妻子說的話, "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當時的文化背景裡, 加倍報復其實是很普遍也被認可的, 但是 神要求祂的子民不要過度報復別人.

根據猶太傳統,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真正所啟示的是對等的補償的原則, 而不是真的要打傷或打掉對方一隻眼睛或一顆牙齒, 因此猶太人實際所採納的方式乃是審判官根據被傷害的一方所受到的損失, 痛苦, 醫療費用, 經濟損失, 以及受到的侮辱等方面來估算金錢補償的數額. (參考Talmud Bava Kama 8:1) (註; 謀殺不在這條誡命規範的範圍內)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主要是要求審判官按照 神公義的標準來審理案件.

而在新約時代, 猶太人的口傳律法似乎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情況. 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8~39) 主耶穌正是針對口傳律法 ("你們聽見有話") 把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作出祂的彌賽亞的權威的解釋.

(註: 關於口傳律法, 請參閱登山寶訓 - 彌賽亞對律法的解釋一文)

從字面上來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這條誡命似乎允許人作適度(公平)的報復. 然而, 主耶穌否定了如此應用這條誡命的方式, "只是我告訴你們...". 神當初定下這條誡命的目的, 除了給審判官公平審判的標準外, 神也教導以色列人不要過度的報復. 人會報復的原因常是出於憎恨. 當 神限制人不要過度報復時, 神也是在限制人的憎恨的心. 因此, 主耶穌點出這條律法的真義, 也就是 神最終的心意, 就是 神要祂的子民完全不要去憎恨人, 不要有報復人的心,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主耶穌告訴我們, 神的心意是我們不但不要有報復的心思, 反而要對那傷害我們的人顯出恩慈,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因此, 當主耶穌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提出解釋的時候, 祂並不是廢棄這條誡命.事實上, 這條誡命正顯示出 神公義的屬性. 而 神在末日的審判時, 也必按祂的公義審判萬民. 主耶穌所告訴我們的, 乃是這條誡命在限制人的報復這一方面, 神對我們的教導: 不要去報復, 憎恨人, 並且要赦免, 原諒那傷害我們的人.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登山寶訓解析 (6) 彌賽亞對於起誓的誡命的解釋


繼解釋關於婚姻的誡命之後, 主耶穌接著解釋關於起誓的誡命 (馬太福音5:33~37) 從主耶穌所說的話,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馬太福音5:33), 我們再次確認主耶穌不是要廢除或變更律法, 而是針對口傳律法(猶太拉比對於律法的解釋), 提出祂身為彌賽亞, 對於律法權威性的解釋, 也就是律法的真義.

關於起誓的誡命, 見民數記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這條誡命原先只是規範人若向 神起誓, 須要遵守誓言, 算是一個最起碼的要求. 而主耶穌那個時代的口傳律法, 對於起誓的誡命已經有非常詳盡的規定和解釋. 在塔木德 (Talmud, 口傳律法的結集) 裡, 有整整兩章談到起誓的種種要求與解釋 (Tractates Shevuot and Nedarim)

根據口傳律法的規範, 一個人可以指著 神起誓, 也可以指著天, 地, 耶路撒冷 (或聖殿), 或是自己的頭起誓. 若是指著 神起誓, 那是絕對要遵守的. 然而若是指著天, 地, 耶路撒冷, 或是自己的頭起誓, 雖然還是要遵守誓言, 然而誓言的約束力就比不上指著 神起誓. (約束力依次遞減: 天 -> 地 -> 耶路撒冷 -> 頭) 然而, 口傳律法如此規定, 一方面等於是變相鼓勵人不用那麼遵守誓言, 另一方面也容易讓人把起誓當作習慣, 動不動就說, "我指著天起誓" 或 "我指著耶路撒冷起誓".

主耶穌反對口傳律法的解釋. 主耶穌說, "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 (馬太福音5:34~36) 主耶穌說, 不管是天, 地, 或是耶路撒冷都是屬於 神的. 甚至一個人的頭也是屬 神的, 因為人的頭髮變黑變白也是 神所命定的. 既然這些都是屬 神的, 指著它們起誓就相當於指著 神起誓, 是輕慢不得的.

另一方面, 主耶穌帶出關於起誓的誡命的精義,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 (馬太福音5:34) 怎麼說呢? 對於一個屬 神的人, 如果他真的承認 神是無所不在的, 那麼他說的每一句話, 都相當於在 神面前說的, 是在 神面前的誓言. 既然按照誡命, 人必須謹守向 神所起的誓, 那麼人自然應當對於他說的每一句話負責,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馬太福音5:37), 而不需要額外的誓言來加強他的話的可信度, "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7)

主耶穌在這裡強調的, 是一個人內在的誠實的態度. 若是人在任何時候都決心說實話, 棄絕謊言, 他就根本不需要起誓. 主耶穌, 那"稱為誠信真實"的 (啟示錄19:11), 所喜悅的是那"內裡誠實"的人. (詩篇51:6) 願我們都遵守使徒保羅的教導, "所以你們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 (以弗所書4:25) 作天父所喜悅的兒女.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登山寶訓解析 (5) 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


在重新解釋一切誡命的總綱 - 十誡之後, 主耶穌緊接著解釋關於婚姻的誡命, 說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1~32) 可想而知, 婚姻在 神的眼中的重要性. 這裡我們同樣注意到主耶穌說, "又有話說..." 而不是說, "經上記著說..." 表明主耶穌並不是廢棄 神的律法, 而是針對口傳律法的傳統, 提出祂自己的權威的解釋.

摩西五經裡關於婚姻的誡命, 主要記載於申命記24:1~2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而口傳律法的解釋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基本上是好的, 是對於婦女的保護. 在當時的社會, 婦女很難有獨立謀生的能力. 丈夫若不喜悅妻子, 將她趕出家門, 她將無處容身. 若是她有休書在手, 起碼她可以改嫁給別人. 休書是對於被休的妻子的保障.

但正如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話,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律法裡關於婚姻的誡命, 是 神對祂的子民最起碼的要求. 而口傳律法並沒有真正顯明律法的精義.

例如在口傳律法裡, 不同的拉比對於什麼是申命記24:1所提到"不合理的事" (希伯來原文עֶרְוַת דָּבָר, 直譯為 "赤裸的事"), 即什麼事構成離婚的條件, 提出不同的看法. 希列 (הִלֵל, Hillel, 西元一世紀前後的猶太拉比, 當時的公會會長) 認為, 只要妻子故意把飯煮壞, 丈夫就可以離婚. 阿其瓦 (עֲקִיבָא, Akiva, 西元第二世紀最重要的猶太拉比) 認為, 如果丈夫找到更漂亮的女人, 他就可以離婚. 沙賣 (שָׁמְּאַי, Shammai, 西元一世紀前後的猶太拉比, 當時的公會副會長) 則認為, 除非是妻子犯淫亂, 丈夫才可以離婚.

(註: 不同的猶太拉比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 很大一部分是基於當時的社會需要和屬靈光景. 例如在第二世紀的時候, 如果不允許離婚, 可能很多人就乾脆惡意拋棄妻子而不給休書了. 所以拉比阿其瓦才有如此的解釋, 他本人是深愛他的妻子的. 但無論如何, 口傳律法畢竟沒有顯明關於婚姻的律法的精義.)

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除了和沙賣持同樣的看法外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主耶穌還進一步解釋了律法的精義,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 (馬太福音5:32) 為什麼除了妻子犯淫亂的情形以外, 休妻是叫妻子作淫婦呢? 首先, 若是妻子犯淫亂, 那麼她已經實質上毀壞了婚姻的關係, 在這樣的情形下, 離婚只是顯明這個事實而已. 這也是在 神的眼中惟一認可的離婚. (若是丈夫犯淫亂也是如此)

婚姻是 神在地上所設立的最神聖的關係, 是 神所配合的. 主耶穌說: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5~6) 申命記24:1也暗示夫妻二人是一體的屬靈事實. 經文中"休書"的希伯來原文是סֵפֶר כְּרִיתֻת, 直譯為"切割的文件". 離婚被形容為好像是切除身體的一部分一般.

既然婚姻是 神所配合的, 人就沒有權利任意分開. 除了淫亂以外的原因而休妻, 神根本不承認. 在 神的眼中, 婚姻關係還是有效的. 而在主耶穌當時的社會背景下, 婦女很難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當丈夫任意休妻, 妻子勢必被迫改嫁. 因此主耶穌說, "是叫他(妻子)作淫婦了" (馬太福音5:32) 這也是為什麼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2) 而丈夫若休妻另娶, 也同樣是犯姦淫.

那麼, 是不是丈夫休妻但不另娶, 就沒有罪了? 聖經告訴我們不是這樣. 主耶穌說,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裡、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 (路加福音17:1~2) 丈夫任意休妻, 導致妻子改嫁, 以致她在 神的眼中犯淫亂. 這使妻子陷在淫亂的罪的丈夫, 要受更重的審判.

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所作的解釋, 顯明了 神對婚姻的心意. 婚姻是 神為人設立的最早的制度, 是神聖的盟約. 夫妻二人的結合, 如使徒保羅所說, "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以弗所書5:32) 是象徵基督與教會的連合. 因此, 夫妻雙方, 不僅須要忠於彼此, 向對方信實, 更應盡力維繫並增進婚姻裡的關係. 一個美好的婚姻, 不但榮耀 神, 並要將天上的福氣帶到地上, 使家庭蒙福.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登山寶訓解析 (4) 律法的精義 - 彌賽亞對十誡的解釋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3) 律法的成全 - 彌賽亞的職事一文)

馬太福音5:21~30 是主耶穌對於十誡的第六和第七條誡命的解釋. 雖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裡只明確提到這兩條誡命, 然而根據猶太拉比的解經原則 - "部分代表全體", 主耶穌實質上解釋了整個十誡. 主耶穌在這裡所啟示的屬靈的原則, 可以用來解釋十誡的其他誡命.

十誡是 神在西乃山向以色列全會眾所說的話 (出埃及記20:1~17), 是 神一切誡命的基礎. "十誡" (出埃及記34:28) 在希伯來原文是עֲשֶׂרֶת הַדְּבָרִים, 意思是"十句話". 十誡其實是 神賜給以色列人的十句話. 根據猶太人的傳統 (不同於後來外邦基督徒的分類), 神的第一句話 (第一條"誡命") 是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出埃及記20:2). 這句話又是十誡其他誡命的基礎. 神的子民要遵守 神的誡命, 是因為耶和華 神是他們的 神, 同時也因為 神關懷祂的子民 (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 以及 神的大能的拯救 (將以色列人從為奴之家領出來). 而"耶和華是祂的子民的 神", 同樣也是最大的誡命的前提. "以色列阿、你要聽.耶和華我們 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 神。" (申命記6:4~5)

針對十誡的第六誡 "不可殺人" (希伯來文לֹא תִּרְצָח直譯 "不可謀殺", 出埃及記20:13), 主耶穌說,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1) 請注意主耶穌並不是說"經上記著說", 而是"有吩咐古人的話, 說". 這是一個微小但重要的區別. 每當主耶穌說"經上記著說", 主耶穌指的昰律法 (摩西五經); 而當主耶穌說"有吩咐古人的話, 說" 或 "你們聽見有話說" 或是 "又有話說", 主耶穌指的是口傳律法 (猶太拉比對律法的解釋). 因此,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裡不是要修改律法, 而是要針對口傳律法對於律法的解釋, 提出祂身為彌賽亞的權威的解釋 "只是我告訴你們..." (馬太福音5:22)

主耶穌解釋"不可殺人"的誡命的精義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2) (註: "懷怒"更符合希臘原文ὀργιζόμενος的意思), 僅僅不去殺人是不夠的, 主耶穌要我們不向人懷怒, 不去憎恨人. 這條誡命要求的不只是外在的行為而已, 更包括了我們內在的心思意念.主耶穌要我們從心裡消弭殺人的最初的動機. 我們會預謀殺人, 常常是我們對人心懷怒氣, 心中充滿憎恨的結果. 就算我們沒有真的動手殺人, 只要我們心中有憎恨人的惡念, 在 神的眼中我們就已經算是殺人了.

主耶穌接著繼續描述向人懷怒的人, "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馬太福音5:22) "拉加"是亞蘭文רֵיקָה 的中文音譯, 意思是"一無是處", "魔利"是希臘文μωρέ的中文音譯, 意思是"笨蛋". 辱罵人往往是心中懷怒的外在表現.

由於向人懷怒在 神眼中是如此嚴重, 是與殺人同等的罪, 主耶穌也同時要求那些得罪人的人, 要盡力與被得罪的人和好.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馬太福音5:23~24) 得罪人以至人懷怒, 事實上比懷怒的罪還嚴重. 主耶穌說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扔在海裡。" (馬可福音9:42) 主耶穌的教導是平衡而全面的.

而針對十誡的第七誡 "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主耶穌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馬太福5:27~28) 主耶穌同樣指出, "不可姦淫"的誡命的精義, 不單指外在的行為, 也同時包括人的內在的心思.

因此, 主耶穌身為彌賽亞, 在這裡對於十誡的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所作出的權威性的解釋, 讓我們看見整個十誡, 乃至律法的精義, 是包括了外面的行為和內在的心靈兩個層面. 外面的行為是最起碼的要求, 內在的心思意念更是 神所看重的. 從這個意義來說, 律法乃是屬靈的. 而律法的標準, 是行為與心思意念的善良純全.

一方面, 我們遵守誡命, 需要發自內心的遵守, 而不是只有外面的順服. 另一方面, 就像主耶穌所說, "因為從裡面、就是從人心裡、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驕傲、狂妄.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且能污穢人。" (馬可福音7:21~23) 我們沒有辦法達到律法的標準 - 內心完全的純全善良, 所以我們也不可能靠遵行律法進入 神國. 誠如使徒保羅所說,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羅馬書3:20)

在登山寶訓裡, 主耶穌先是宣告了天國 (神國) 的來臨的好消息, 以及祂就是彌賽亞, 是天國的主. 接著卻讓人看見律法的崇高的標準, 粉碎了任何人想要靠自己的努力進入天國的妄想. 因而, 任何人想要進天國, 惟一的指望就是倚靠主耶穌. 使徒彼得說: "主阿、你有永生之道、我們還歸從誰呢。" (約翰福音6:68)

誠然, 我們是完全靠著主耶穌的恩典才能進入 神國. 但這並不是說, 律法只有叫人知罪, 引領人向基督的作用而已. 對於信主的人, 律法不再有定罪的作用, 然而律法依然是 神給祂的子民的神聖的教導, 是我們過聖潔生活的指南.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最後, 勉勵我們遵行律法, "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 (馬太福音7:24~25) 當我們遵行律法, 我們就要像使徒約翰所說,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 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約翰一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