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一文)

解釋過"不可背誓"誡命背後的精義是"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後, 主耶穌接著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38~42)

當初"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頒布是為著審判的需要, 作為以色列的審判官公正判決的準則, 例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2~24),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未記24:17~18,20),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5,21).

上述經文顯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是針對審判官的誡命, 而不適用在其他人身上. 審判官遵守"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作出公平的判決, 並彰顯 神的公義.

然而主耶穌當時的口傳妥拉(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而教導人不可過度報復. 當然, 這已經比那些動輒加倍報復的人要好很多. 人類犯罪墮落以後, 就像聖經所描述的拉麥一樣,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我們對得罪或傷害我們的人總想狠狠報復回去, 而往往做的太過. 所以當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應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教導人報復要有個限度, 不可過分, 最多只能作對等的報復.

對此主耶穌的教導是"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馬太福音5:39).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停留在對等報復上面, 但主耶穌教導天國的子民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不但不要過度報復, 也不要對等報復, 而是完全不要報復! 主耶穌用三個具體的例子來形容人不要報復, 完全放下自己,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馬太福音5:39~41)

不但如此, 通常人受欺壓才會想要報復, 而欺壓人的多半是優勢的一方. 若是情形反過來, 門徒是占優勢的一方時, 當如何對待弱勢的人呢? 主耶穌說,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42) 作主耶穌的門徒不但不應欺壓人, 更要幫助弱勢的人, 滿足他們的需要.

因此, 藉著解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應用, 主耶穌修正了口傳妥拉針對報復的教導的不足之處. 主耶穌將 神永恆的心意帶出來, 而吩咐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但受欺壓時不要報復, 也不要去欺壓人, 更要以慷慨與恩慈的心來對待人, 從而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一文)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