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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 星期三

約之筵席 - 在 神面前又吃又喝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摩西、亞倫、拿答、亞比戶、並以色列長老中的七十人、都上了山。他們看見以色列的 神、祂腳下彷彿有平鋪的藍寶石、如同天色明淨。祂的手不加害在以色列的尊者身上.他們觀看 神、他們又喫又喝。

(出埃及記24:9~11)

當 神與以色列人在西乃山立下了西乃之約, 摩西, 亞倫, 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 以及以色列的七十個長老都上了西乃山, 在 神面前又吃又喝. 他們吃的是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

在古代的近東社會, 當雙方彼此立下盟約時, 立約雙方就會吃約之筵席, 來慶祝雙方從此以後進入了盟約的關係. 西乃之約是 神與人之間的盟約. 因此當 神與以色列人立下了西乃之約, 以色列的領袖就代表以色列全會眾上西乃山在 神面前吃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

另一方面, 儘管西乃山上的約之筵席只有這一次, 但 神卻吩咐世世代代的以色列人每年要吃逾越節筵席. 逾越節筵席就相當於紀念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 就像是我們現代的結婚紀念日一般. 我們因此可以說, 逾越節筵席乃是舊約的約之筵席.

神不但和以色列人立下舊約, 祂也要和他們立下新約, 正如 神說, "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 (妥拉) 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 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耶利米書31:31~33).

神在什麼時候和以色列人立下新約呢? 既然逾越節筵席相當於舊約的約之筵席, 主耶穌就選擇在最後的晚餐的逾越節筵席上與代表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十二位猶太門徒立下新約. 主耶穌祂 "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 (路加福音22:20). 逾越節筵席因此也成了新約的約之筵席.

就像舊約一樣, 新約也是 神和以色列人立的. 我們外邦人雖然沒有跟 神直接立約, 但藉著相信耶穌基督, 我們同樣也能進入新約的恩典, 成為 神的子民. 既然逾越節筵席也是新約的約之筵席, 使徒保羅因此教導外邦基督徒吃逾越節筵席, 並稱之為 "主的晚餐" (哥林多前書11:20).

如今有越來越多的基督徒效法猶太彌賽亞信徒, 開始吃逾越節筵席 - 新約的約之筵席來慶祝我們是新約的子民, 並且紀念主耶穌用祂自己的寶血立下了新約. 逾越節筵席實在不是什麼綑綁, 也不是什麼律法, 而是 神的邀請, 祂邀請我們進入新約, 並且在祂面前又吃又喝.

 

2024年2月9日 星期五

犯罪真的不值得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出埃及記22:1, 4)

通常翻譯為 "律法" 的希伯來字 תּוֹרָהְְ ("Torah", "妥拉") 其實不是律法或法律, 而是教導與訓誨. 妥拉的確不是律法或法律, 但妥拉包含法律. 然而就算妥拉包含法律, 這些法律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教導與訓誨.

本週妥拉經文就有兩條關於偷竊牲畜的法律, 教導我們一項極為重要的屬靈真理: 犯罪真的不值得

如果一個竊賊偷了別人的牲畜, 並且人贓俱獲, 那麼除了贓物本身要物歸原主外, 竊賊還要再加一倍賠還,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出埃及記22:4). 

但如果竊賊已經將牲畜吃了或賣了, 也就是說贓物沒有了, 但可以確定是竊賊偷的, 竊賊就要賠還四五倍的價值,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出埃及記22:1). 妥拉之所以如此定規, 是為了確保竊賊所賠償的必定高於他所偷竊的價值. 就算竊賊所偷的是上好的牛羊, 四五倍數目的牛羊也遠高過所偷牛羊的價值.

這兩條法律足以保證偷竊是非常不划算的一件事. 神就藉著這兩條法律教導祂的兒女: 犯罪真的不值得. 犯罪所要付上的代價遠超過所得的好處.

因此, 既然我們如今已經因信耶穌蒙恩得救, 成為 神的兒女, 就讓我們不要犯罪, 因為犯罪真的不值得!

2023年2月14日 星期二

妥拉之門: 不可隨眾行惡, 隨波逐流 (出埃及記21:1~24:18 典章)

播客連結

妥拉的希伯來字 תּוֹרָה ("Torah") 指的是 "教導, 訓誨" 而不是律法. 妥拉不是律法, 但妥拉包含律法. 妥拉中的律法是 神為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所制定的法律, 作為當時法官判決的參考與依據. 特別的是, 妥拉中的律法並沒有將民事, 刑事和宗教事務區分開來. 在西乃山上, 神頒布了許多法律條文, 涵蓋了生活的許多方面, 包括民事, 刑事和宗教儀式, 彼此形成一個無縫的整體. 這些法律條文除了沒有區分民刑事和宗教事務外, 也沒有將公共事務和私人事務區分開來. 如此的模糊性似乎意味著這些 "法律條文" (誡命) 不但適用於當時的以色列人, 同時它們背後的屬靈原則也適用於後世所有的人.

其中一個例子是出埃及記23:2 "不可隨眾行惡". 著名的中世紀拉比拉旭 (Rashi) 在評論這條誡命時, 引述了塔木德時期拉比如何將這條誡命 "應用" 於法官審判的場合. 拉比們說, 如果法庭裁決無罪釋放, 只要有簡單多數法官同意就可以了. 但如果法庭裁決有罪, 則必須有至少超過少數兩個人以上的多數法官同意才行. 塔木德的另一段討論認為, 只有在死刑案件中才需要至少超過少數兩個人以上的多數法官來定罪. 無論是哪種情況, 這節經文都被拉比們當作是對法官的指示: 不可隨眾 (即簡單多數) 行 (定罪).

拉旭 (Rashi) 本人按照字面意義解釋 "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這條誡命: "如果你看到惡人曲枉正直, 不要說, '既然他們是多數, 我就隨從他們'". 按照字面來解讀, 這節誡命不僅適用於擔任公職的法官, 同時也適用於所有的人. 它描述了一種我們每一個人都會遇到的試探與挑戰; 用現代人的話來說就是同儕壓力.

"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這條誡命對於我們今日生活在民主社會的人來說尤其重要. 在民主社會中, 多數民意決定了政府施政的走向. 少數要服從多數. 然而, 多數人的意見並不見得總是正確的. 有時候多數人的意見不但是錯誤甚至是邪惡的. 當以色列人面對西乃山安營時, 以色列百姓的領袖就面臨了如此的情況.

摩西上西乃山從 神領受妥拉的石版, 他留下亞倫和戶珥管理百姓 (參出埃及記24:14). 摩西在西乃山頂上 神的面前待了四十晝夜. 等他拿著法版下山時, 卻發現以色列百姓正在狂歡, 許多人在金牛犢面前跳舞! 是誰製造了金牛犢這樣的東西?

正是摩西所指定領導以色列百姓的亞倫! 他屈服於百姓的要求, 親自製作了金牛犢, 還在金牛犢面前築了祭壇, 並宣告向金牛犢 "守節", 但事實上是狂歡 (參出埃及記32:4~6).

摩西質問亞倫說, "這百姓向你作了甚麼、你竟使他們陷在大罪裡?" (出埃及記32:21) 亞倫回答說, "這百姓專於作惡.." (出埃及記32:22). 亞倫的話定了他自己的罪: 身為領袖的他竟 "隨眾行惡" - 他隨從大多數以色列百姓行惡, 而不是引導他們離開罪惡.

亞倫被猶太人稱為和平之子. 主前一世紀的大拉比希列 (Hillel) 說, "要作亞倫的門徒, 熱愛和平, 追求和平, 愛護你的同胞, 吸引他們就近妥拉" (米示拿 列祖篇 Mishnah Pirke Avot 1:12). 追求和平往往需要妥協, 超越個人狹隘的觀點並尋求群體的福祉. 追求和平需要人們學習從他人的角度看待問題, 而不是教條式地堅持自己的觀點. 但另一方面, 追求和平是有風險的, 因為它可能使一個人陷入像亞倫那樣為了追求和平而做出過度的妥協, 甚至與罪惡妥協.

我們很容易想像亞倫的動機是好的, 正如許多拉比所認定的那樣. 亞倫特別注重和平, 而和平是妥拉非常重要的價值觀. 亞倫想要與以色列百姓保持和平, 並撫慰他們因摩西不在而有的恐懼. 但是和平並不是妥拉最終的價值觀. 除了和平, 妥拉還有更高的價值觀 - 對於 神的信實與忠誠. 一個好領袖有時候可能需要站在百姓的對立面, 不屈從於百姓的意願, 才能真正地服務百姓, 否則他就會變得毫無用處, 正如箴言所說,  "義人在惡人面前退縮、好像蹚渾之泉、弄濁之井" (箴言25:26).

當摩西下山的時候, 他看到百姓放縱私慾, 在 神的仇敵面前被譏刺. 妥拉把責任歸到亞倫身上, "摩西見百姓放肆、(亞倫縱容他們、使他們在仇敵中間被譏刺)" (出埃及記32:25). 整段敘述以如此的話結束, "耶和華殺百姓的緣故、是因他們同亞倫作了牛犢" (出埃及記32:35).

亞倫隨從了百姓的要求, 以致他們被 神的仇敵譏刺, 並差點被 神滅絕. 摩西與百姓對立, 嚴厲地審判他們, 率領利未子孫處決了百姓中間 3000 個拜偶像者. 唯有到那時候, 摩西才能夠為以色列人代求, 獲得 神的赦免與憐憫. 不屈從於群眾壓力的領袖最終往往最能使群眾受益, 而那些隨波逐流的領袖不但有可能失去群眾的尊重, 更有可能失去自己的誠信.

(文章摘譯自彌賽亞拉比羅素·雷斯尼克 Russell Resnik 的妥拉註釋, 妥拉之門 - 加入猶太拉比針對每週妥拉的古老對話 Gateways to Torah - Joining the Ancient Conversation on the Weekly Portion


2022年1月24日 星期一

彌賽亞拉比讀妥拉: 愛你的仇敵 (出埃及記21:1~24:18 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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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倫塔木德記載著古代拉比亞歷山大 (Rabbi Alexandri) 所說的一個比喻: 有兩個人素來是仇敵. 有一天他們在路上不期而遇. 其中一個人看見另一個人的驢因不堪負荷而倒在地上, 另一個人嘗試把驢扶起來但卻無能為力. 頭一個人本來裝作沒看見而從旁邊經過, 但他轉念一想, 妥拉豈不是說, "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出埃及記23:5)? 頭一個人因此轉回, 幫助他的仇敵把驢扶起來. 他們開始交談. 談話的氣氛漸漸從一開始的生硬變為輕鬆而友好. 另一個人心想, "我一向以為他恨惡我. 但看看他對我多麼富有同情心! 我是大大誤會他了". 就這樣, 兩人邊走邊談, 越談越起勁, 直到他們進了旅店, 一起又吃又喝, 彼此不但打開心結, 並且從此以後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是什麼原因使他們化敵為友呢? 是因為他們其中一人遵守了妥拉.

拉比亞歷山大 (Rabbi Alexandri) 的比喻正是針對本週妥拉經文的註解,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出埃及記23:4~5). 正如拉比亞歷山大 (Rabbi Alexandri) 的比喻所凸顯的, 遵守妥拉誡命可以使人彼此和好. 同樣地, 我們遵行 神的誡命將帶來平安, 不但是人與人之間的平安, 同時也是人與神之間的平安. 簡而言之, 遵行 神的誡命將帶來 神的祝福和生命的轉化.

在登山寶訓裡, 主耶穌教導門徒說, "要愛你們的仇敵" (馬太福音5:44). 主耶穌的話相當於上述妥拉經文的總結, 帶出了妥拉的精義: 愛仇敵. 但妥拉誡命並沒有因此變得無關緊要, 因為妥拉教導我們要將仇敵的失物交還給仇敵, 或是在仇敵有困難時要伸出援手, 這些正是愛仇敵的具體表現. 這段妥拉經文提醒我們, 愛仇敵不能只是口號, 而必須付諸行動. 我們通常不願意承認我們有仇敵, 但我們或多或少遇過那些不喜歡我們, 恨惡我們, 得罪我們, 甚至傷害我們的人. 而這些人正是主耶穌吩咐我們要去愛他們, 幫助他們的人.

(以上摘譯自彌賽亞拉比羅素·雷斯尼克 Russell Resnik 的妥拉註釋, 從創造到完滿 - 妥拉是人生旅程的指南 Creation to Completion - A Guide to Life's Journey from the Five Books of Moses)  


2021年2月9日 星期二

出埃及記21:1~24:18 "典章" 妥拉焦點: 誡命的目的

妥拉焦點系列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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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图片由hurkPixabay上发布)
 

本週妥拉經文開始於 神對摩西說,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出埃及記21:1). 接著, 神頒布一系列非常詳盡的誡命. 有些誡命是關於如何對待奴隸; 有些是關於殺人, 買賣人口或咒罵父母的後果; 有些是關於一個人有意或無意損壞別人的財產應負的責任; 有些是關於看顧寄居的外邦人和窮人; 有些是對法官和證人必須誠實公正的要求; 也有些誡命是關於守安息日, 安息年, 以及包括逾越節, 五旬節和住棚節的聖經節期; 還有些誡命禁止用母羊的奶煮山羊羔, 禁止偶像崇拜, 甚至不可提別神的名號.

雖然本週妥拉經文被稱為 “典章” (希伯來文 מִּשְׁפָּטִים, “mishpatim”) 或 “法律”, 並且列舉了許多誡命, 但它並不是唯一包含誡命的妥拉經文. 在整個妥拉中, 我們會發現數百條誡命, 神諄諄教誨以色列人應該做的事 “你要...” 或是不應該做的事 “不可...”. 許多誡命被 神一再地重申, 比方說出埃及記 20:2~14 提到的十誡在申命記5:6~18 再次提及, 而本週妥拉經文的許多誡命也在利未記和申命記裡反覆出現.

主後四世紀的拉比西姆萊 (希伯來文רבי שמלאי, Rabbi Simlai) 也許是第一個問 “神給猶太人多少條誡命” 的猶太拉比. 西姆萊 (Simlai) 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總共613條誡命, 並且他將誡命分為兩類: 248條是人應該做的事, 這些誡命是以 “你要...”作為開頭的 “肯定的誡命” (如 “當孝敬父母”), 248剛好對應於人體所有骨頭的總數; 另外365條是人不應該做的事, 這些誡命是以 “不可...” 作為開頭的 “否定的誡命” (如 “不可殺人”), 而365則對應於一年的天數. 西姆萊 (Simlai) 強調說, 這些誡命的目的在於教導人在一年的每一天當中都要全心全力做討 神喜悅的事. (巴比倫塔木德 刑罰篇 Babylonian Talmud Makkot 23b)

其他猶太拉比將妥拉的誡命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分類. 那些守安息日, 聖經節期, 飲食和其他宗教儀式的誡命稱為 “人與 神之間的誡命”. 而那些涉及人與人之間道德關係的誡命稱為 “人與人之間的誡命”. (巴比倫塔木德 日子篇 Babylonian Talmud Yoma 85b) 然而, 儘管拉比將誡命分為儀式性和道德性的誡命, 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認為其中一類誡命比另一類更為重要. 對拉比來說, 兩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許多拉比指出, 遵守儀式性的誡命會引導人遵守道德性的誡命. 比方說, 守逾越節要喫逾越節筵席, 而喫逾越節筵席要邀請 “所有飢餓的人來喫”.

雖然主後四世紀的拉比西姆萊 (Rabbi Simlai) 已經提出妥拉總共有 613條誡命, 但一直要到主後八世紀, 纔開始有猶太拉比試圖找出這613條誡命到底是哪些. 最早是巴比倫的拉比西緬·開羅 (Rabbi Simeon Kairo), 他的確從妥拉中找出了613條誡命, 但他在對肯定和否定的誡命的統計上與拉比西姆萊 (Rabbi Simlai) 有所不同. 開羅 (Kairo) 列出了265條肯定的誡命和348條否定的誡命.

繼開羅 (Kairo) 之後, 其他拉比陸續提出他們自己的613條誡命的版本, 當中最權威的則屬中世紀的著名拉比邁蒙尼德 (Maimonides) 所制定的版本. 他於主後1168年在埃及寫下了著名的 ספר המצות ("Sefer ha-Mitzvot", 誡命之書), 並對613條誡命的每條誡命都提供了詳盡的解釋.  邁蒙尼德 (Maimonides) 認為, 誡命的目的 “旨在對付人的自然傾向 (罪性)...使人歸正, 並讓人行事正直”.

然而邁蒙尼德 (Maimonides) 同時也意識到, 許多誡命似乎並不是針對人的道德. 諸如不吃豬肉或蟹肉的誡命, 或在聖殿時期與獻祭有關的誡命似乎沒有任何道德意義. 我們如何解釋它們? 我們有什麼理由遵守這些誡命? 對此邁蒙尼德 (Maimonides) 寫道, “一個人沉思默想妥拉的誡命並在其能力範圍內盡量理解其含義是合宜的. 但不要因為找不到或無法理解某些誡命的目的, 就因此認為這些誡命是微不足道的. 應當警惕不要僅僅因為不明白誡命的目的而拒絕遵行誡命. 妥拉的所有誡命都是 神為我們定的”.

關於誡命的目的, 塔木德時期的拉比阿巴·阿瑞卡 (Rabbi Abba Arikha, 通稱為拉布 Rav) 認為, 神賜給猶太人誡命的目的, 是要訓練他們. 透過遵行誡命, 他們的品格得以完善, 行為得以改正. 換句話說, 誡命被視為一種操練, 訓練人們更加在意與關懷彼此, 以及他們所生活的周遭世界. 另一位拉比認為誡命的目的是要使我們更加公義. 我們每個人都有善惡兩面, 一方面我們可能為世界增加良善和公義, 另一方面我們可能反過來增加他人的痛苦. 透過遵行誡命, 我們變得更加正直和充滿愛心, 並為我們的生活和周遭世界帶來美好. (創世記大註釋書 Genesis Rabbah 44:1)

對於拉比阿巴胡 (Rabbi Abahu) 來說, 誡命不只是 神對人的操練, 另一方面也是 神看顧祂所造世界的方式! 他認為 神創造了世界, 就像園主創造了美麗的花園一樣, 而 神傳給以色列的誡命就像園主傳給園丁如何照顧花園的指示. 如果人遵循誡命, 世界的花園將生生不息, 開花結果並餵養所有的人. (出埃及記大註釋書 Exodus Rabbah 30:9)

在對出埃及記的研究中, 當代猶太聖經學者那鴻·薩爾納 (Nahum M. Sarna) 觀察到妥拉的一個獨特性. 當其他古代民族的法律將世俗和宗教區分開來時, 妥拉卻將世俗與宗教, 道德與儀式, 不加區分的混合交織起來, 這一點是絕無僅有的. 就像本週的妥拉經文所呈現的, 妥拉並不試圖區分道德性和儀式性的誡命, 而是將兩者結合在一起. 薩爾納 (Sarna) 寫道, “妥拉看待生命是一個整體”. 一個人所做的一切事情, 無論是世俗的還是宗教的, 都是遵行誡命的機會, 都可以用來榮神益人.

誡命無疑是猶太傳統和猶太人生活方式的基本核心. 也許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各個世代的猶太人都試圖理解誡命的目的和意義, 並被鼓舞藉著遵行誡命來塑造他們的生活, 使生命變得更為美好, 正如主後2世紀的拉比以實瑪利 (Rabbi Ishmael) 所教導, 誡命是 神賜給以色列人的生命之道. 如今, 如何過著謹守遵行 神一切誡命的敬虔生活, 依然是猶太傳統的中心目標.

(以上摘譯自哈維·菲爾茲 Harvey J. Fields, 當代的妥拉註釋: 卷二 出埃及記和利未記 Torah Commentary for Our Times: Volume Two: Exodus and Leviticus)

補充說明:

從歷代拉比對誡命的目的的討論當中, 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 猶太拉比們並不認為誡命的目的是為了使人得救. 猶太人遵行誡命, 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他們已經得救. 換句話說, 遵行誡命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為了成聖, 這一點很清楚地反應在猶太人的祈禱文中:

בָּרוּךְ אַתָּה יהוה אֱלֹהֵינוּ מֶלֶךְ הָעוֹלָם אֲשֶׁר קִדְּשֵׁנוּ בְּמִצְוֹתָיו

耶和華我們的 神, 天地的主, 祢是應當稱頌的, 因為祢以誡命使我們成聖...

 

2020年2月19日 星期三

不可隨眾行惡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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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這條誡命雖然是頒布在法庭作見證的場合,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不可隨眾行惡.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 (出埃及記23:1~2). 但這條誡命其實可應用到我們日常生活的每一層面, 值得所有 神的兒女都牢記在心並謹守遵行.

"隨眾行惡"是罪惡之所以廣泛蔓延的一個最主要的原因. 不管基於什麼原因, 或是出於無知, 或是出於怕被排斥的恐懼, 或是出於在群體中的安全感, 或更糟糕的是出於病態的快感, "隨眾行惡"都是嚴重的罪, 都是 神所厭惡的, 是妥拉所不允許的. 甚至連眼睜睜看著所屬的團體集體行惡, 或是領袖藉著他們的職權作惡, 我們卻保持沉默, 這也同樣是"隨眾行惡".

最近看到一則讓人痛心的血淋淋的"隨眾行惡"的新聞. 在青少年間開始流傳一種殘酷的惡作劇 "3人跳挑戰". 兩個青少年騙一個不知情的青少年站在他們中間, 約好一起往上跳, 說是要拍慢動作的視頻. 二人還示範給中間的青少年看如何往上跳. 並慫恿他照做. 然而就在他跳到最高點時, 兩個青少年瞬間用腳將中間的青少年往後絆倒! 中間的青少年猝不及防下, 後腦著地重重摔在地上而昏迷不醒. 其他青少年卻洋洋得意地哈哈大笑. 據說已經有人因此死亡, 受重傷送急診室者也大有人在. 然而卻有人將惡作劇拍下視頻, 並藉著社交媒體廣為流傳, 以致效法的人越來越多. 我相信這些青少年中不會連一個有一點良知的人都沒有, 然而青少年正是受到"同儕壓力"影響最大的年紀, 因此就算他們當中有人覺得不妥, 也因"同儕壓力"而默不吭聲, 甚至還助紂為孽!

"隨眾行惡"其實在人類歷史上層出不窮. 不說遠的, 上個世紀就因著歐洲基督徒"隨眾行惡", 導致人類歷史上最大的罪行之一 - 納粹對猶太人的集體大屠殺, 600萬猶太人因此慘死. 同為 神兒女的基督徒竟然成了納粹劊子手的幫兇, 在屠殺猶太人的事上有分, 真是讓人不寒而慄!

聖經中也有不少"隨眾行惡"的例子. 在舊約中, 亞倫"隨眾行惡", 屈服於群眾壓力, 為他們造了金牛犢, 導致以色列人集體陷入拜偶像的大罪中, 差一點被 神全然滅絕. 掃羅王"隨眾行惡", 在戰勝亞瑪力人後, 因懼怕百姓而保留上好的牛羊, 違背了 神的命令, 神因此厭棄掃羅王, 另立大衛接續他作王. 甚至在新約中, 巴拿巴也"隨眾行惡", 他"隨夥裝假" (加拉太書2:13), 隨從使徒彼得和其他猶太門徒不與外邦門徒一同坐席, 以致使徒保羅不得不抵擋他們.

要做到"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首先需要非常大的道德勇氣. 我相信亞倫, 掃羅王, 與巴拿巴不是不知道"不可隨眾行惡"的誡命, 然而他們還是屈服於群眾壓力下, 懼怕人多於敬畏 神. 因此我們要能做到"不可隨眾行惡", 首先需要敬畏 神, 並倚靠 神剛強壯膽.

要做到"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除了道德勇氣外, 其次還需要我們熟讀並明白妥拉, 清楚 神公義的標準, 以致我們能按照聖經獨立做出道德判斷, 不至於人云亦云, 盲從於團體的看法. 因此"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的誡命, 還隱含了我們須要熟讀並思想妥拉的責任.

當 神的兒女能做到"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我相信在很大程度上會潔淨我們周遭的屬靈空氣, 使罪惡不再在我們中間蔓延, 並讓神國在我們中間越發彰顯.

(附帶一提, 猶太拉比們從"不可隨眾行惡" (出埃及記23:2) 的誡命, 引申出應當隨眾行善的屬靈原則. 當猶太拉比們聚在一起討論如何具體遵行妥拉, 將 神的話應用在生活的每一層面, ֻֻ若是有不同的意見僵持不下時, 他們就以多數拉比的意見為準, 也就是"隨眾" (אַחֲרֵי רַבִּים) 行善.)

2019年2月1日 星期五

他們看見以色列的 神...他們觀看 神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摩西將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灑在壇上。又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摩西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 (出埃及記24:6~8), 摩西代表 神與以色列人行完立西乃之約的儀式後, 摩西與亞倫和亞倫的兒子以及以色列的70個長老, 總共74人上到西乃山, 在 神面前喫約之筵席 (covenant meal), "摩西、亞倫、拿答、亞比戶、並以色列長老中的七十人、都上了山。他們看見以色列的 神、他腳下彷彿有平鋪的藍寶石、如同天色明淨。他的手不加害在以色列的尊者身上.他們觀看 神、他們又喫又喝" (出埃及記24:9~11).

約之筵席是古代近東立約儀式的總結, 代表立約雙方從今以後進入一個盟約的關係裡面. 例如以撒與非利士王亞比米勒立約後, "以撒就為他們設擺筵席、他們便喫了喝了" (創世記26:30), 而雅各與拉班立約後, "又在山上獻祭、請眾弟兄來喫飯.他們喫了飯、便在山上住宿" (創世記31:54).

而在這段描寫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的經文中, 兩次提到以色列人得以看見 神! "他們看見以色列的 神、他腳下彷彿有平鋪的藍寶石、如同天色明淨。他的手不加害在以色列的尊者身上.他們觀看 神、他們又喫又喝" (出埃及記24:10~11). 這裡第一次的"看見", 希伯來原文是 רָאָה ("ra'ah", see), 指的是一般意義下的"看見"; 而第二次的"觀看", 希伯來原文是 חָזָה ("chazah", behold), 指的不只是一般的"看見", 更是"瞻仰, 定睛注視", 如大衛的詩, "有一件事、我曾求耶和華、我仍要尋求.就是一生一世住在耶和華的殿中、瞻仰 (חָזָה) 他的榮美、在他的殿裡求問" (詩篇27:4). 以色列人不止看見 神, 並且他們瞻仰, 注視 神!

但使徒約翰不是說, "從來沒有人看見 神.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 (約翰福音1:18)? 有些人解釋說, 以色列人其實不是看見 神, 而是看見異象, 雖然他們以為看見的是 神. 然而如此的解釋, 卻是直接忽略經文的字面意義了, 並且約之筵席是立約的雙方彼此相交 (fellowship), 神若不在以色列人中間, 豈不是失去約之筵席的意義?

我相信以色列人的確看見 神了, 只是他們看見的不是父神, 而是道成肉身前的主耶穌. 正如主耶穌親口說, "人看見了我、就是看見了父" (約翰福音14:9), 當以色列人看見道成肉身前的主耶穌, 他們就看見了 神, 因為"在父懷裡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

約翰福音裡主耶穌和猶太人的對話, "耶穌回答說...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猶太人說、你還沒有五十歲、豈見過亞伯拉罕呢。耶穌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還沒有亞伯拉罕、就有了我" (約翰福音8:54, 56~58), 似乎顯示道成肉身前的主耶穌曾向亞伯拉罕顯現, 而我相信創世記18章和亞伯拉罕對話的耶和華 神, 正是道成肉身前的主耶穌.

道成肉身前的主耶穌, 不但向亞伯拉罕顯現, 也在西乃山向亞伯拉罕的子孫以色列人顯現. 以色列人在西乃山所看見的"以色列的 神", 其實就是將來以色列的彌賽亞(基督). 主耶穌從一開始, 就與祂的子民以色列人同在.

主耶穌不但在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與祂的子民同在, 更在新約的約之筵席與祂的百姓同在. 新約的約之筵席自從最後的晚餐(逾越節筵席)就已經開始了, 主耶穌"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你們都喝這個.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 (馬太福音26:27~28). 但新約的約之筵席卻還沒有結束, 而要等到天國裡羔羊的婚筵, 正如主耶穌說, "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同你們喝新的那日子" (馬太福音26:29). 羔羊的婚筵是新約的約之筵席的總結 (consummation).

新約的約之筵席自從最後的晚餐就已經開始了, 並且新約的約之筵席是為所有人預備的, 直到羔羊的婚筵來臨以前, 凡願意的都可前來, "聖靈和新婦都說來。聽見的人也該說來。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 (啟示錄22:17). 不像西乃之約的約之筵席只有74人得以參與, 凡願意並信靠主耶穌的人, 都被邀請進入新約的約之筵席當中, 並要參加最後羔羊的婚筵. 而在羔羊的婚筵上, 主耶穌不但要向我們顯現, 更要與我們永遠同住, "凡被請赴羔羊之婚筵的有福了" (啟示錄19:9).

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舊約的福音神學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從字面的意義來看, 神吩咐以色列人的這條誡命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 (出埃及記23:4), 不但是最大的誡命"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8) 的具體實踐, 更是主耶穌吩咐我們"要愛你們的仇敵" (馬太福音5:44) 的實際表現.

同時這條誡命也與申命記22:1~3的誡命有關,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出埃及記23:4與申命記22:1~3的誡命乃是聖經中"物歸原主"的誡命. 神吩咐我們必須把別人失落的東西交還物主, 甚至就算物主是我們的仇敵也不能例外. 另一方面, "物歸原主"也是中國的成語, 反映中國人傳統的美德, 絕不將別人的失物據為己有. 然而聖經"物歸原主"的誡命, 比我們中國人說的"物歸原主"還要更進一步: 當我們發現別人失落的東西時, 不但不能據為己有, 也不能"佯為不見", 不予理會, 而必須在找到失主前, 盡心盡力妥善保管照料,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物歸原主"的誡命, 強調我們對別人失物的責任.

猶太拉比口傳律法的結集"塔木德"記錄了拉比哈尼拿.班.多沙 (Rabbi Chanina ben Dosa) 和他妻子遵行聖經"物歸原主"的誡命的軼事, "有一個人遺忘了一籠子雞在拉比哈尼拿.班.多沙的家門外不遠之處. 拉比的妻子發現了雞, 等了一陣子沒人認領, 只好帶回家照顧, 並盼望失主能盡快出現. 然而失主遲遲沒有出現, 拉比的妻子也只好天天照料雞群. 雞群繁衍眾多, 直到拉比家的院子容納不下. 拉比和他妻子只好把雞賣了, 用賣雞的錢買了羊. 過了許久, 有一天雞的主人與朋友路過拉比的家門, 向他朋友提起從前在這附近失落了一籠子雞的事. 拉比哈尼拿.班.多沙剛好聽見他的說話, 在詢問那人他那籠子雞的特徵並得到滿意的答案後, 拉比將羊交給了他" (塔木德 禁食章 Talmud Taanit 25a). 拉比哈尼拿.班.多沙的故事, 教導我們對別人的失物該負起怎樣的責任.

而如果我們對別人的失物尚且有責任, 更何況是 神的失物呢? 我們豈不是更加有責任? 有人可能會問, 什麼!? 神也會有失物!? 是的, 神也會有失物, 並且 神失落的東西不是別的, 正是 神按著祂的形像樣式所造的人,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創世記1:26~27)

人有 神的形像, 人內在 神的形像證明人是屬 神的, 就像羅馬銀幣上有羅馬皇帝該撒的像, 證明銀幣是屬該撒的一般, 因此主耶穌如此回答法利賽人的詰問, "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 神的物當歸給 神。" (馬太福音22:21). 人有 神的形像, 人是"神的物". 既然如此, 凡不認識 神的人, 其實都是 神的失物.

聖經中"物歸原主"的誡命, 是最大的誡命"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8) 的具體實踐, 而比"愛人如己"的誡命更大的誡命是"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 神" (申命記6:5), 因此"物歸原主"的誡命, 也同樣適用在 神身上. 我們因著愛人的緣故, 將別人的失物妥善保管, 並物歸原主; 照樣我們也因著愛 神的緣故, 將 神的失物妥善保管照料, 並歸還給 神.

我們傳福音給人, 豈不正是將 神的失物妥善保管照料, 並歸還給 神嗎? 並且在 神的失物交回到 神手中以前, 我們都對 神的失物有責任, 就如同我們對人的失物有責任一般. 此外, 既然凡不認識 神的人都是 神的失物, 因此我們對每一個不認識 神的人都有傳福音的責任.

福音神學, 其實早已隱藏在舊約聖經中.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關於典章的一般意義, 請參閱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一文) 

以色列人在埃及作了四百年的奴隸, 神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後, 在西乃山頒布給以色列人的第一條法律 (希伯來原文מִשְׁפָּט, "mishpat", 中文和合本譯為"典章"), 不是別的, 正是關於奴隸的法律,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出埃及記21:2~11

令人納悶的是, 雖然以色列人四百年來飽受作奴隸的痛苦, 然而神並沒有因此禁止奴隸制度, 反而允許它的存在,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神不是公義的嗎? 人不是按 神的形像樣式受造, 生而平等的嗎? 為什麼 神還會允許這樣的事存在祂的選民以色列人當中? 這段經文因此引發極大的爭議.

不信 神的人常引用這段經文, 攻擊聖經所啟示的 神其實並非全然公義, 否則不會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 而當初美國南方的基督徒, 卻引用這段經文, 對他們的黑奴制度加以合理化. 當然也有基督徒說, 這些是律法的一部分, 既然律法已經廢除了, 所以這些法律條文也都廢除了, 如今 神還是禁止奴隸制度的.

然而主耶穌明明地說, 律法沒有廢除,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如果照主耶穌說的, 律法沒有廢除的話, 那我們應如何來理解聖經中這條明顯允許奴隸制度的法律,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首先我們要明白的一點, 是 神當初在西乃山頒布律法時, 乃是針對人類犯罪墮落以後的光景. 很多誡命是因著人心剛硬不得不然的妥協, (例如 神允許休妻,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一文) 不然的話, 人就沒辦法遵守了. 然而 神永恆的心意仍然隱藏在律法字句的背後.

與休妻類似, 神允許奴制度的繼續存在, 也是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不得已的讓步. 對當時的整個中東世界來說, 奴隸制度是常態, 是天經地義的. 奴隸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 完全沒有任何人身自由. 以色列人處身在如此的社會背景中, 並不會因為他們作過奴隸而覺得奴隸制度有什麼不對, 反而因著獲得自由, 渴望有一天也能擁有自己的奴隸, 享受作主人的好處.

在如此的光景下, 神一方面允許以色列人擁有奴隸, 但另一方面 神也加上種種的限制. 首先,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奴隸可以用任何偷拐搶騙的手段而來 (比方說約瑟的哥哥賣他為奴, 埃及法老強迫以色列人作奴隸), 但 神限制以色列人必須在對方心甘情願賣身為奴的情形下買回奴隸, "你若希伯來人作奴僕...", 而不能透過人口販子. 在 神的典章中買賣人口是絕對禁止的,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出埃及記21:16) 不但如此, 從人口販子購買奴隸, 相當於在人口買賣的事上有分, 與人口販子同罪. 單從這一點來說, 美國南方的基督徒就無可推諉, 他們的黑奴全是從人口販子手中取得, 是聖經明文禁止的.

其次,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奴隸完全是主人的財產, 主人可以用任何手段處置奴隸. 然而 神在典章中定規,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埃及記21:20,26~27) 神要以色列人學習, 奴隸也是人, 不能像對待物品一樣任意對待奴隸.

再者, 在當時的中東世界, 人一旦淪為奴隸, 他一生都是奴隸, 除非有人將他贖出來. 然而 神在典章中定規,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出埃及記21:2) 若是奴隸在六年之內被贖或是有能力贖回自己, 他當然可以如此, 即或不然, 只要七年一到, 奴隸還是可以"白白地出去".

因此在 神的典章中, 奴隸不再是永遠的, 而是暫時的, 過渡的. 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賣身為奴, 但七年一到, 他將重獲自由. 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 神雖然允許以色列人奴隸制度的存在, 然而就像奴隸不是永遠的, 奴隸制度也不是永遠的, "年他可以自由". 如經文所暗示, 奴隸制度不是 神永恆的心意.

在聖經中, 不管是第七日 (安息日) 或第七年 (安息年), 都象徵彌賽亞時代的來臨. 當主耶穌再來的時候, "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馬太福音1:21) 主耶穌不但要將祂的百姓從罪惡中拯救出來, 還要消弭一切罪惡, 以及所有因罪惡衍生出來的制度, 包括奴隸制度在內. 到那時, 神要使"被擄的得釋放、瞎眼的得看見、叫那受壓制的得自由、報告 神悅納人的禧年" (路加福音4:18~19).

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原諒我再次不厭其煩地重申, 律法不是法律! "律法"的希伯來原文 תּוֹרָה ("Torah", "妥拉") 的意思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 instruction). 律法是 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 是慈愛的天父教導祂的兒女如何過聖潔, 合 神心意的生活.

律法不是法律, 然而律法包括法律. 出埃及記21~23章的內容, 正是律法中的法律. 神降臨在西乃山上, 對以色列眾人頒布十誡以後, 神呼召摩西再次上西乃山, 說,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出埃及記21:1) "典章"的希伯來原文是מִשְׁפָּטִים ("mishpatim"), 意思是"審判, 公正" (judgments, justice). 典章是與審判相關的誡命, 相當於以色列的士師審判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是士師執行公義的標準.

與以色列人立約之前, 神先頒布典章, 並由摩西述說給以色列百姓聽, 等到以色列人同聲回應, "耶和華所吩咐的、我們都必遵行" (出埃及記24:3) 後, 神才正式與以色列人立約, 典章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神賜下典章的目的, 除了為以色列人建立一套按照 神的心意, 並切合當時社會背景與實際需要的法律系統之外, 更重要的是典章教導以色列人 神公義的標準, 並啟示 神公義的屬性.

公義是 神對祂子民的旨意, 不管在新舊約都是一樣. 公義就是我們做 神眼中對的事. 先知彌迦說,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 神同行。" (彌迦書6:8) 而主耶穌在責備法利賽人時也回應彌迦的話,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 (馬太福音23:23) 主耶穌將公義列為"律法上更重"的首要之事.

不只主耶穌, 使徒們也都教導我們公義的重要性. 使徒保羅兩次勸勉提摩太, 都將公義列在第一位, "但你這屬 神的人、要逃避這些事、追求公義、敬虔、信心、愛心、忍耐、溫柔。" (提摩太前書6:11),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 (提摩太後書2:22) 行公義是 神兒女應有的表現, 使徒約翰說, "你們若知道他是公義的、就知道凡行公義之人都是他所生的。" (約翰一書2:29). 行公義也是對 神的信心的表現, 希伯來書的作者提到那些信心英雄的榜樣, "他們因著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 (希伯來書11:33).

可能有基督徒認為他們是因信稱義, 所以不用再做什麼就可以滿足 神公義的要求. 事實的確如此, 因信稱義是 神白白的恩典, 完全出於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就的救恩. 然而蒙恩得救的人應當行義, 與我們得救的恩相稱. 我們行義, 不是為了成就或維持我們在基督裡的救恩, 而是出於對天父的愛與順服.

愛和公義, 都是 神的屬性. 雖然從世界的角度來看, 愛和公義是有衝突的, 但在 神裡面, 愛和公義不但不衝突, 甚至是相輔相成的. 出埃及記21~23章的典章裡, 有這兩條誡命,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出埃及記23:4~5) 

神的誡命從來都不是現代冷冰冰的法律條文, 神的子民遵行誡命時, 不能只是單純按照字面要求去做就好 (不然就成了律法主義), 而必須考慮到誡命的目的, 也就是誡命背後的"精義". 前面所提到的兩條誡命, 前一條是教導人要主動對仇敵表現善意, 後一條是要人看到仇敵有困難時必須伸出援手. 

這兩條誡命具體地實踐了主耶穌所說的, "要愛你們的仇敵" (馬太福音5:44). 而如果對自己的仇敵都應表現出如此的善意, 更何況是對其他所有人? 這豈不是最大的誡命之一, "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8) 的實踐? 當人願意放下對仇敵的恨意, 誠心遵行這兩條誡命, 他們不但彰顯了公義, 也成全了愛心.

主耶穌說,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馬太福音5:20) 行義在主耶穌的眼裡顯然是很要緊的. 願我們蒙恩得救的人都順著聖靈而行, 遵行 神聖潔的律法, 本著愛心追求公義, 彰顯 神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