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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0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6): 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文)

主耶穌教導基督徒要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也就是得救的信心的外在表現. 而這信心的外在表現的極致, 體現在祂對"愛人如己"這條誡命的解釋上,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馬太福音5:43~48)

"愛人如己" 的誡命是在利未記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其中""的希伯來原文רֵעֲ ("re'a", neighbor/friend/fellow)的意思是"鄰舍, 朋友, 夥伴". 也就是說, 這條誡命更準確的翻譯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主耶穌教導什麼是最大的誡命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馬太福音22:39), 這裏""的希臘原文πλησίον ("plesion", neighbor) 的意思同樣是"鄰舍". 主耶穌其實是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

(註: 雖然主耶穌的話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但從主耶穌的教導可知, 祂對"鄰舍"的定義實際上包括了所有人, 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是"愛人如己", 請參閱誰是我的鄰舍呢一文)

因此"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新舊約聖經的原文, 而第一世紀的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將這條誡命闡釋為"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當時的猶太拉比一方面肯定"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誡命, 另一方面卻將恨惡仇敵的舉動加以合理化. 死海古卷的"團體守則" (Community Rule) 就有如此的記載, "祂 (神) 藉著摩西和眾先知的手吩咐他們要愛祂揀選的人並恨惡祂拒絕的人" (He commanded by the hand of Moses and all His servants the Prophets; that they may love all that He has chosen and hate all that he has rejected.) (1QS 1.3-4)

主耶穌說不是這樣,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 當初"愛鄰舍如同自己"誡命的頒布, 同樣是 神針對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對人的心意遠不只是如此, 就像使徒約翰所說的, "神就是愛" (約翰一書4:8,16), 神起初的心意是要我們愛所有的人, 甚至是我們的仇敵, 因此主耶穌說, "要愛你們的仇敵", 能夠愛仇敵是"愛人如己"的極致表現.

遵守"愛人如己"的誡命, 就如遵守所有其他的誡命一樣, 並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神是我們的天父, 而我們是 神的兒女. 因此我們遵行"愛人如己"的誡命, 正是為了"作你們天父的兒子". 就像天父對所有的人都有恩慈一般, 天父希望祂的兒女能夠像祂, 對所有的人都顯出恩慈, "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愛人如己"不但是 神起初的心意, 也是 神永恆的旨意. 主耶穌教導祂的猶太門徒不要像當時週遭的外邦人一樣, 只關愛自己的家人朋友,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 (馬太福音5:46~47), 而是要體貼 神的心意, 效法我們的天父,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因此作主耶穌的門徒, 也不應隨從我們當今週遭世界的價值觀, 而要效法父神"愛人如己"的心, 在我們的生命當中顯出 神的性情. 這樣, 我們就真是 神的兒女, 也真是天國的子民.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8) 最大的誡命一文)

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一文)

解釋過"不可背誓"誡命背後的精義是"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後, 主耶穌接著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38~42)

當初"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頒布是為著審判的需要, 作為以色列的審判官公正判決的準則, 例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2~24),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未記24:17~18,20),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5,21).

上述經文顯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是針對審判官的誡命, 而不適用在其他人身上. 審判官遵守"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作出公平的判決, 並彰顯 神的公義.

然而主耶穌當時的口傳妥拉(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而教導人不可過度報復. 當然, 這已經比那些動輒加倍報復的人要好很多. 人類犯罪墮落以後, 就像聖經所描述的拉麥一樣,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我們對得罪或傷害我們的人總想狠狠報復回去, 而往往做的太過. 所以當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應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教導人報復要有個限度, 不可過分, 最多只能作對等的報復.

對此主耶穌的教導是"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馬太福音5:39).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停留在對等報復上面, 但主耶穌教導天國的子民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不但不要過度報復, 也不要對等報復, 而是完全不要報復! 主耶穌用三個具體的例子來形容人不要報復, 完全放下自己,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馬太福音5:39~41)

不但如此, 通常人受欺壓才會想要報復, 而欺壓人的多半是優勢的一方. 若是情形反過來, 門徒是占優勢的一方時, 當如何對待弱勢的人呢? 主耶穌說,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42) 作主耶穌的門徒不但不應欺壓人, 更要幫助弱勢的人, 滿足他們的需要.

因此, 藉著解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應用, 主耶穌修正了口傳妥拉針對報復的教導的不足之處. 主耶穌將 神永恆的心意帶出來, 而吩咐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但受欺壓時不要報復, 也不要去欺壓人, 更要以慷慨與恩慈的心來對待人, 從而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一文)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一文)

在登山寶訓中, 針對妥拉裏面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主耶穌教導門徒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3~37)

關於起誓, 妥拉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與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的教導 "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有相同的意思, 而主耶穌的教導"甚麼誓都不可起"乍看之下卻與妥拉和口傳妥拉相反, 一個是"不可背誓", 另一個是"不可起誓", 難道說主耶穌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若是將誡命當作法律條文, 而將妥拉當作法律, 的確會產生如此的結論. 然而妥拉 (תּוֹרָה, "Torah", teaching/instruction) 不是法律, 而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而是 神對祂兒女的心意, 讓他們知道什麼事是 神喜悅的, 什麼事是 神不喜悅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 遵守誓言是 神喜悅的, 而違背誓言是 神不喜悅的, 神真正在意的是人話語的真實性.

因此, 如果主耶穌真的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遵守誓言不再是 神所喜悅的, 那麼祂應該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背誓, 所起的誓, 用不著向主謹守", 而不是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

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的頒布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是 神對祂的子民最起碼的要求, 然而主耶穌來要教導 神的兒女妥拉的真義, 讓天國的子民回到人墮落以前,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神是"稱為誠信真實"的 (啟示錄19:11), 祂也希望祂的兒女們在話語上也都總是誠信真實, 而不是只有起誓時才誠信真實, 所以主耶穌才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主耶穌因此教導起誓的誡命背後 神最終的心意, 是要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管什麼時候都能有真實清潔的話語. 使徒保羅也教導門徒"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 (以弗所書4:15). 天國的子民要過著符合妥拉精義的生活, 不是不用遵守字句"不可背誓", 而是超越字句的要求, 遵守主耶穌的教導"不可起誓...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活在 神的心意裏.

(有關這段經文的討論, 請同時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6) 彌賽亞對於起誓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主耶穌解釋過"不可殺人"與"不可姦淫"的誡命後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二篇文章), 接著解釋離婚的誡命,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1~32)  關於主耶穌對婚姻誡命的解釋, 我以前曾略略寫過, 請大家參閱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 - 再談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但我現在想要特別強調幾點. 首先離婚的誡命記載於摩西五經,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主耶穌說明 神頒布這條誡命的原因,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神允許人離婚, 是因為人犯罪墮落以後內心剛硬, 不得不如此定規, 但 神造人的心意"起初並不是這樣". 而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乃是要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而在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中, 祂追溯到起初 神創造天地的經過, 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神造人起初的心意中,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夫妻二人成為一體. 這是主耶穌整個關於婚姻的教導的核心.

既然夫妻二人已經成為一體, 自然不可隨意分開. 主耶穌說,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2) 在主耶穌的時代, 婦女通常缺乏獨立謀生的能力, 若是被休的話, 只有改嫁他人, 因此丈夫休妻"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也就是另一方犯淫亂的情形下, 在 神的眼中是不算數的. 也就是說, 原先的婚姻關係在 神面前仍然有效. 在這樣的情形下, 被休的婦人被迫改嫁, 自然是"叫他作淫婦了". 而人娶被休的婦人, 也等於娶別人的妻子, 自然也是"犯姦淫了".

既然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所有其他的婚姻制度, 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都是違背 神的心意. 在主耶穌與使徒時代, 一夫多妻是合法的, 但主耶穌卻說,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19:9). 若是一夫多妻合 神心意的話, "凡休妻另娶的", 就算休妻不算數, 原來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另娶" - 也只不過是多娶一位妻子罷了, 算不得淫亂, 但主耶穌卻說這是"犯姦淫"! 這顯示了惟有一夫一妻才是 神的心意, 而一夫多妻是違背 神的心意. 神的心意是永恆的, 不會因著時代變遷或文化差異而改變.

類似地, 主耶穌教導,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 清楚地顯明了主耶穌所說的一夫一妻, 指的是一男一女, 而不是男與男或女與女的同性婚姻. 如果我們相信聖經是 神的話, 我們必須接受婚姻是當初 神所設立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不是可隨著人的意思而任意改變的.

主耶穌解釋妥拉的精義, 要讓天國的子民不再只是滿足字句的要求而已, 而是超越字句本身, 回到 神原來的心意. 婚姻關係是 神所設立的人的第一個關係, 也是最重要的關係, 因為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 讓人得以"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創世記1:28) 願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都能尊重並盡力維護 神所設立的一男一女的婚姻, 在我們的婚姻生活當中榮耀 神!

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主耶穌解釋十誡的第七條誡命"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馬太福音5:27~30)

首先我們要瞭解, 主耶穌並沒有廢掉"不可姦淫"的誡命. 如果祂真的廢掉了, 那麼祂會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可以姦淫". 那些認為主耶穌廢掉"不可姦淫"誡命的基督教學者犯了將妥拉法律條文化的錯誤, 他們就像當初的法利賽人一樣, 拘泥在字句上, 而忽略了妥拉的精義.

妥拉不是法律,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誡命就像是一個父親對孩子定的家規, 按照孩子的年紀和理解的程度而改變. 比方說, 有關吃飯的家規, 父親可能要求三歲的兒子吃飯時不要將食物丟得滿地都是, 但要求七歲的兒子不僅食物不要掉在桌上, 吃完飯還要把碗筷洗乾淨.

同樣地, 當初 神與以色列人立西乃之約時, 聖靈還沒有普遍澆灌下來. 神面對墮落的人性, 僅僅要求人"不可姦淫", 也就是不可有正常婚姻關係以外的結合. 然而主耶穌來, 不但"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馬太福音1:21), 祂也以聖靈重生了我們, 使我們在祂裏面成為新造的人, 又要成全"律法和先知" (參馬太福音5:17), 將妥拉原本的精義闡明出來, 教導所有蒙恩得救 神的兒女, 如何在聖靈的大能下, 活出遵循 神起初心意的聖潔生活.

主耶穌舉例解釋"不可姦淫"誡命的精義,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不可姦淫"不只在於外表的行為,  更在於人內心的清潔, 神的兒女要除去心裡的淫念. 因為淫念就像其他的惡念一般, 導致人的污穢, 主耶穌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淫念是如此普遍的罪惡, 以致人容易習以為常, 不以為怪, 但主耶穌說,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主耶穌以看見婦女動淫念為例, 教導我們對待罪惡要深惡痛絕, 甚至到寧可犧牲一隻眼一隻手也絕不妥協的程度. 聖潔的天父痛惡罪惡, 祂也要求祂的兒女同祂一般痛惡罪惡.

當初 神曉諭以色列人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如果 神對於那些尚未領受聖靈的以色列人都如此要求, 更何況是對於我們已有聖靈內住的基督徒? 使徒彼得因此教導我們, "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 (彼得前書1:15).

有些年輕的弟兄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罪所苦, 這是好的. 這顯示他們對罪的敏感與對 神的忠心. 與其討論受異性吸引算不算犯罪的問題, 不如在 神面前承認自己的軟弱, 並靠著主耶穌寶血的潔淨, 以及聖靈的大能來更新我們的生命. 當我們的屬靈生命越發剛強, 我們就越能夠勝過罪惡與試探.

而使徒保羅對年輕的提摩太的提醒也同樣適用於今天的年輕世代,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 (提摩太後書2:22)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

(請先參閱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一文)

馬太福音5:21~48是主耶穌以彌賽亞(基督)的身分與權柄, 對妥拉裡的6個極具關鍵性的誡命, 作出的權威性的解釋, 藉以舉例說明門徒的義 (好行為) 如何"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馬太福音5:20), 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在這六個例子中, 主耶穌開頭總是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 或是"又有話說", 而不是說, "經上記著說" (參馬太福音4:4~6). 凡"吩咐古人的話"或"有話說", 指的是當時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也就是所謂的"口傳妥拉" (Oral Torah), 而"經上記著說"則指的是妥拉本身. 因此當主耶穌接著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顯明主耶穌教導的目的之一, 是要修正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 "口傳妥拉" 當中錯誤或不足之處.

其次, 主耶穌對妥拉的解釋, 不僅僅是糾正 "口傳妥拉" 的錯誤而已, 更重要的, 是祂的教導顯明了隱藏在妥拉經文裡的精義, 讓我們認識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而這也是 神對人永恆的心意. 當主耶穌 - 天國的主來到世上, 除了藉著祂的死與復活, 將凡信祂的人帶進天國, 使他們得救外, 祂也要教導他們妥拉的精義, 讓這些天國的子民, 靠著聖靈的大能, 藉以活出天國子民的樣式.

主耶穌解釋的第一條誡命是"不可殺人", 祂說,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馬太福音5:21~26)

"不可殺人"是十誡的第六條誡命 (參出埃及記20:13), 而十誡是 神在西乃山顯現時對以色列全會眾所頒布的, 是妥拉一切誡命的基礎. 雖然這裡"口傳妥拉"並沒有對"不可殺人"作出額外的解釋, 但當主耶穌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祂並沒有廢掉"不可殺人"的誡命, 像有些基督教學者所宣稱的. 主耶穌並沒有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殺人". "不可殺人"的誡命依然有效, 基督徒不可殺人.

主耶穌之所以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不是廢掉誡命本身, 而是教導我們隱藏在"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後面 神的心意. "不可殺人"的誡命, 其實只是 神最起碼的要求. 神當初頒布"不可殺人"的誡命, 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最終的心意, 是不要我們對別人興起任何諸如惱恨, 怨毒, 憎惡等惡念, 這是為什麼主耶穌說,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主耶穌乃是藉著"動怒"的具體例子, 教導我們要杜絕一切的惡念. 殺人不過是人的惡念發展到極致的表現, 但就算沒有表現出來, 人心裡的惡念已經使人污穢, 如主耶穌所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另一方面, 主耶穌又說, "凡罵弟兄是拉加(一無是處)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笨蛋)的、難免地獄的火。" (馬太福音5:22) 辱罵人不見得是在人動怒的情形下發生, 但被辱罵的人多半會動怒並憎恨辱罵他們的人. 人興起惡念固然是罪, 但導致人興起惡念是更大的罪, 如主耶穌說,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馬太福音18:7). 正因為如此, 得罪人導致人產生惡念的人, 有義務要主動和解, 先尋求人的原諒, 然後才尋求 神的赦免,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馬太福音5:23~24)

主耶穌解釋"不可殺人"誡命背後的精義, 是要我們除去心中一切的惡念, 特別是最終會導致兇殺的惡念. 不但我們自己不應當有惡念, 也不應使別人產生惡念. 惡念會污穢人心, 但天國的子民要行在光中, 除去心中一切的污穢. 當我們按照主耶穌解釋的精義來遵守"不可殺人"的誡命, 我們不是不用遵照字句, 也不是拘泥在字句上, 而是要超越字句, 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在 神面前存一顆清潔的心. 遵守誡命並不是為了能進天國 (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所以應當遵守主耶穌所教導天國的法則而生活.

當然, 縱然我們已經得救, 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仍然是做不到這一點的, 但 神已賜下聖靈給我們, 照著 神的應許, "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以西結書36:27), 聖靈運行在人心中的大能大力, 要幫助 神的兒女按照妥拉的精義遵行 神的心意, 活出天國子民的生命.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一文)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本篇文章是接下來一系列關於馬太福音5:21~48的解經性文章的引言, 包括主耶穌解釋妥拉精義的6個例子. 我會儘量從解經(Exegesis)的角度出發, 而不是用神學的預設立場來解釋聖經. 我也盼望弟兄姊妹能用包容的態度耐心讀完. 若是您覺得我的解經有什麼問題, 非常歡迎批評指教, 但請不要用神學的眼光來批判)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一句話, 值得我們深思與警惕. 祂對門徒說道,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馬太福音5:20)

主耶穌指出一件事, 關係到我們是否能"進天國". 但"進天國"是什麼意思呢? 馬太福音19章記載一個少年財主詢問主耶穌如何得永生, 因為他割捨不下財富, 後來憂憂愁愁地走了, "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 神的國還容易呢。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馬太福音19:23~25) 從主耶穌與門徒的對話可以看出, 天國也就是 神國, 而"進天國"等同於"得救". 因此主耶穌論到的這件事, 是關乎我們是否能得救的大事.

是怎樣的大事呢? 主耶穌說,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得救)". 換句話說, 我們是否能得救, 在於我們的義是否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文士和法利賽人是主耶穌當時的猶太拉比(聖經教師), 教導人如何遵行妥拉 (參以下的註釋). 因此"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乃是根據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所行出來的義, 為當時猶太人最高的行為與道德標準.

主耶穌要求門徒的義要超過當時的最高標準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否則不能得救. 但門徒的""是什麼意思呢? 傳統上有人解釋為"因信稱義"所得的"", 如使徒保羅所說,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馬書3:22) 而"神的義"自然勝於人所行出來的義. 如此的解釋, 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然而它卻是罔顧聖經上下文的錯誤的"以經解經".

從馬太福音的上下文來看, 主耶穌說"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的前一句話是"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強調遵行妥拉的重要性, 連最小的誡命都不可忽略. 而主耶穌在說完這句話後接著舉例解釋如何遵行妥拉,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1~22)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 主耶穌在這裡所說的"", 並不是保羅所說的"因信稱義"的"", 而是與遵行妥拉有關, 特別是指門徒因為遵照主耶穌的教導遵行妥拉而表現出的"好行為", 如主耶穌同樣在登山寶訓所說的,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馬太福音5:16) 也就是說, 主耶穌告訴門徒, 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否則不能得救. (附帶一提, 登山寶訓提到的行為是"廣義"的行為, 包括外在的行動舉止與內在的心思意念)

怎麼回事? 我們不是"因信稱義"嗎? 使徒保羅不是說,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3:28) 為什麼主耶穌說要有好行為才能得救呢? 難道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不同的福音?

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同一個福音, 但因著他們教導的對象不同, 所以才產生如此的"差異".

保羅傳福音的對象, 是希臘羅馬世界的外邦人. 他們把信心與行為截然分開, 將信心視為純粹的內心活動, 而將行為看作個人外在的努力. 而當時希臘羅馬的異教崇拜的信仰相信, 人只要人按照規定做了某些特定的行為 (獻祭, 宗教儀式), 神明就會給他們好處. 他們不用特別去"信靠"神明. 因此, 當保羅傳福音給這些外邦人時, 必須特別強調他們不能靠行為得救, 而必須有信靠 神的信心.

而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教導的對象是祂的猶太門徒. 對熟悉聖經的猶太人來說, 他們知道行為與信心不但不是對立的, 反之, 行為與信心是一體的兩面, 而"好行為"是真實的信心必然有的外在表現, 如主耶穌的弟兄雅各所說,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2:26) 因此, 當主耶穌要求門徒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好行為)", 其實也就是要求他們要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而這真實的信心正是得救的信心.

因此, 主耶穌與保羅所說的, 其實並不衝突. 而主耶穌的話,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特別強調我們需要活出證實我們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因為我們若沒有如此的"好行為", 恰好反證我們可能缺乏真實的信心, 我們是否真正得救成了問題.

並且, 從登山寶訓來看, 這"好行為"並不是以我們自己的標準 - 做好事, 去教會聚會, 熱心傳福音來衡量. 主耶穌說, "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 (馬太福音7:21~23) 主耶穌所要求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必須以 神的標準, 特別是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教導的妥拉精義來衡量.

很可惜地, 主耶穌這麼重要的教導, 在許多教會中並不是很受重視. 大部分教會一味教導"因信稱義"的真理, 卻沒有清楚教導什麼是"真實的信心", 以及主耶穌所要求的, 證明我們有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 遵行主耶穌登山寶訓所啟示的妥拉精義的信心生活.

主耶穌說, "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凡聽見我這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無知的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 (馬太福音7:24~27) 主耶穌並不是要求我們完美無瑕, 但祂希望我們打從內心願意謹守遵行祂的教導, 並且努力照著去做. 願我們的信心都是建立在"磐石"上的信心, 活出有"好行為"的真實信心生活, 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註: 什麼是"妥拉"?
"妥拉"是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音譯, 字面意思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Instruction), 用來指摩西五經所啟示 神的教導與訓誨, 包括 神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也包括摩西五經中的敘事和詩歌. "妥拉" (תּוֹרָה) 通常被翻譯為"律法" (Law), 因而讓人聯想到法律, 特別是"妥拉"當中的誡命, 律例和典章. 但"妥拉"並不是法律, 而"妥拉"中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與其理解為法律條文, 其實更正確的理解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所定的"家規". "妥拉"啟示 神的恩典與真理, 兩者共存並不衝突, 真理當中包含恩典, 恩典當中包含真理, 請參閱最小的誡命其實並不小一文.

"我们若谨记,作为 基督徒,我们已被神称为义,有神儿女的身份,我们服事神不是为了生命,而是出于生命,那么,我们就不会掉进那些师傅所惧怕 的律法主义中;反之,我们会把律法当作是“家法”,欣然尝试遵行它,以取悦那位爱我们、拯救我们的天父。 "
(巴刻 J.I.Packer, "字裡藏珍" 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