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舊約的福音神學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Mishpatim "典章", 出埃及記 Exodus 21:1~24:18 的讀經心得)

從字面的意義來看, 神吩咐以色列人的這條誡命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失迷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 (出埃及記23:4), 不但是最大的誡命"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8) 的具體實踐, 更是主耶穌吩咐我們"要愛你們的仇敵" (馬太福音5:44) 的實際表現.

同時這條誡命也與申命記22:1~3的誡命有關,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出埃及記23:4與申命記22:1~3的誡命乃是聖經中"物歸原主"的誡命. 神吩咐我們必須把別人失落的東西交還物主, 甚至就算物主是我們的仇敵也不能例外. 另一方面, "物歸原主"也是中國的成語, 反映中國人傳統的美德, 絕不將別人的失物據為己有. 然而聖經"物歸原主"的誡命, 比我們中國人說的"物歸原主"還要更進一步: 當我們發現別人失落的東西時, 不但不能據為己有, 也不能"佯為不見", 不予理會, 而必須在找到失主前, 盡心盡力妥善保管照料, "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物歸原主"的誡命, 強調我們對別人失物的責任.

猶太拉比口傳律法的結集"塔木德"記錄了拉比哈尼拿.班.多沙 (Rabbi Chanina ben Dosa) 和他妻子遵行聖經"物歸原主"的誡命的軼事, "有一個人遺忘了一籠子雞在拉比哈尼拿.班.多沙的家門外不遠之處. 拉比的妻子發現了雞, 等了一陣子沒人認領, 只好帶回家照顧, 並盼望失主能盡快出現. 然而失主遲遲沒有出現, 拉比的妻子也只好天天照料雞群. 雞群繁衍眾多, 直到拉比家的院子容納不下. 拉比和他妻子只好把雞賣了, 用賣雞的錢買了羊. 過了許久, 有一天雞的主人與朋友路過拉比的家門, 向他朋友提起從前在這附近失落了一籠子雞的事. 拉比哈尼拿.班.多沙剛好聽見他的說話, 在詢問那人他那籠子雞的特徵並得到滿意的答案後, 拉比將羊交給了他" (塔木德 禁食章 Talmud Taanit 25a). 拉比哈尼拿.班.多沙的故事, 教導我們對別人的失物該負起怎樣的責任.

而如果我們對別人的失物尚且有責任, 更何況是 神的失物呢? 我們豈不是更加有責任? 有人可能會問, 什麼!? 神也會有失物!? 是的, 神也會有失物, 並且 神失落的東西不是別的, 正是 神按著祂的形像樣式所造的人,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創世記1:26~27)

人有 神的形像, 人內在 神的形像證明人是屬 神的, 就像羅馬銀幣上有羅馬皇帝該撒的像, 證明銀幣是屬該撒的一般, 因此主耶穌如此回答法利賽人的詰問, "這樣、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 神的物當歸給 神。" (馬太福音22:21). 人有 神的形像, 人是"神的物". 既然如此, 凡不認識 神的人, 其實都是 神的失物.

聖經中"物歸原主"的誡命, 是最大的誡命"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8) 的具體實踐, 而比"愛人如己"的誡命更大的誡命是"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 神" (申命記6:5), 因此"物歸原主"的誡命, 也同樣適用在 神身上. 我們因著愛人的緣故, 將別人的失物妥善保管, 並物歸原主; 照樣我們也因著愛 神的緣故, 將 神的失物妥善保管照料, 並歸還給 神.

我們傳福音給人, 豈不正是將 神的失物妥善保管照料, 並歸還給 神嗎? 並且在 神的失物交回到 神手中以前, 我們都對 神的失物有責任, 就如同我們對人的失物有責任一般. 此外, 既然凡不認識 神的人都是 神的失物, 因此我們對每一個不認識 神的人都有傳福音的責任.

福音神學, 其實早已隱藏在舊約聖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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