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登山寶訓解析 (5) 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


在重新解釋一切誡命的總綱 - 十誡之後, 主耶穌緊接著解釋關於婚姻的誡命, 說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1~32) 可想而知, 婚姻在 神的眼中的重要性. 這裡我們同樣注意到主耶穌說, "又有話說..." 而不是說, "經上記著說..." 表明主耶穌並不是廢棄 神的律法, 而是針對口傳律法的傳統, 提出祂自己的權威的解釋.

摩西五經裡關於婚姻的誡命, 主要記載於申命記24:1~2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而口傳律法的解釋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基本上是好的, 是對於婦女的保護. 在當時的社會, 婦女很難有獨立謀生的能力. 丈夫若不喜悅妻子, 將她趕出家門, 她將無處容身. 若是她有休書在手, 起碼她可以改嫁給別人. 休書是對於被休的妻子的保障.

但正如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的話,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律法裡關於婚姻的誡命, 是 神對祂的子民最起碼的要求. 而口傳律法並沒有真正顯明律法的精義.

例如在口傳律法裡, 不同的拉比對於什麼是申命記24:1所提到"不合理的事" (希伯來原文עֶרְוַת דָּבָר, 直譯為 "赤裸的事"), 即什麼事構成離婚的條件, 提出不同的看法. 希列 (הִלֵל, Hillel, 西元一世紀前後的猶太拉比, 當時的公會會長) 認為, 只要妻子故意把飯煮壞, 丈夫就可以離婚. 阿其瓦 (עֲקִיבָא, Akiva, 西元第二世紀最重要的猶太拉比) 認為, 如果丈夫找到更漂亮的女人, 他就可以離婚. 沙賣 (שָׁמְּאַי, Shammai, 西元一世紀前後的猶太拉比, 當時的公會副會長) 則認為, 除非是妻子犯淫亂, 丈夫才可以離婚.

(註: 不同的猶太拉比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 很大一部分是基於當時的社會需要和屬靈光景. 例如在第二世紀的時候, 如果不允許離婚, 可能很多人就乾脆惡意拋棄妻子而不給休書了. 所以拉比阿其瓦才有如此的解釋, 他本人是深愛他的妻子的. 但無論如何, 口傳律法畢竟沒有顯明關於婚姻的律法的精義.)

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除了和沙賣持同樣的看法外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主耶穌還進一步解釋了律法的精義,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 (馬太福音5:32) 為什麼除了妻子犯淫亂的情形以外, 休妻是叫妻子作淫婦呢? 首先, 若是妻子犯淫亂, 那麼她已經實質上毀壞了婚姻的關係, 在這樣的情形下, 離婚只是顯明這個事實而已. 這也是在 神的眼中惟一認可的離婚. (若是丈夫犯淫亂也是如此)

婚姻是 神在地上所設立的最神聖的關係, 是 神所配合的. 主耶穌說: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5~6) 申命記24:1也暗示夫妻二人是一體的屬靈事實. 經文中"休書"的希伯來原文是סֵפֶר כְּרִיתֻת, 直譯為"切割的文件". 離婚被形容為好像是切除身體的一部分一般.

既然婚姻是 神所配合的, 人就沒有權利任意分開. 除了淫亂以外的原因而休妻, 神根本不承認. 在 神的眼中, 婚姻關係還是有效的. 而在主耶穌當時的社會背景下, 婦女很難有獨立生活的能力. 當丈夫任意休妻, 妻子勢必被迫改嫁. 因此主耶穌說, "是叫他(妻子)作淫婦了" (馬太福音5:32) 這也是為什麼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2) 而丈夫若休妻另娶, 也同樣是犯姦淫.

那麼, 是不是丈夫休妻但不另娶, 就沒有罪了? 聖經告訴我們不是這樣. 主耶穌說,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裡、還強如他把這小子裡的一個絆倒了。" (路加福音17:1~2) 丈夫任意休妻, 導致妻子改嫁, 以致她在 神的眼中犯淫亂. 這使妻子陷在淫亂的罪的丈夫, 要受更重的審判.

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所作的解釋, 顯明了 神對婚姻的心意. 婚姻是 神為人設立的最早的制度, 是神聖的盟約. 夫妻二人的結合, 如使徒保羅所說, "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 (以弗所書5:32) 是象徵基督與教會的連合. 因此, 夫妻雙方, 不僅須要忠於彼此, 向對方信實, 更應盡力維繫並增進婚姻裡的關係. 一個美好的婚姻, 不但榮耀 神, 並要將天上的福氣帶到地上, 使家庭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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