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律法, 法律和律法主義

在這篇文章中, 我想要討論一下什麼是律法, 律法和現代法律的差別, 以及遵守律法是否等同於律法主義等問題. 坦白說, 我感覺自己還是一個聖經的初學者, 不大有資格談論這樣的問題. 我所能分享的, 僅僅是從我接觸彌賽亞信仰 (Messianic Judaism) 並開始尋求基督信仰的根源以來, 這三年當中的一些體會.

首先, 什麼是律法呢? 律法指的是聖經的前五本書 (創世記, 出埃及記, 利未記, 民數記, 申命記) ,通稱為摩西五經, 又稱為律法書, 或簡稱律法. (註:拉比猶太教稱摩西五經為"書寫律法", 有別於"口傳律法" - 歷代拉比對聖經的註釋. 拉比猶太教統稱"書寫律法"和"口傳律法"為"律法".本文的討論將律法視為摩西五經)

"律法"一詞的希伯來文是תּוֹרָה, 意思是"教導, 指示, 訓誨". 在希伯來文裡, תּוֹרָה其實沒有"律法"或"法律"的意思. תּוֹרָה 是從動詞字根ירה衍生出來的. ירה 表示"射箭, 投擲"的意思. 當射箭的時候, 我們需要"瞄準, 指向"目標, 引申有"指示"的含意. 因此, "律法"實質上指的是 神對人的教導, 指示和訓誨. 對基督徒而言, "律法"是天父對祂的兒女的教導.

另一方面, "罪"的希伯來文是חַטָּאת. 而חַטָּאת的動詞字根是חטא, 意思是"沒射中目標", 引申為"犯罪"的意思. 當人沒有按照 神的教導, 指示, 和訓誨來生活時, 人就犯了罪. 犯罪意味著人沒有達到 神的要求.

那麼為什麼תּוֹרָה後來會被稱作"律法"呢? 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七十士譯本 (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 將תּוֹרָה翻譯為νόμος (法律, 原則), 而不是διδαχή (教導). 而新約聖經也沿用相同的希臘文字彙. 當然我不是說七十士譯本或新約聖經的作者錯了(God forbid if I say so.), 而是從希伯來文翻譯成希臘文, 很難找到完美的相應的詞彙.

在希臘人的觀念裡, 違反教導可能算不了什麼, 但是違反法律可是一件大事. 另一方面, תּוֹרָה 既然是 神的教導, 而 神又是天地的主, 神的教導自然有神聖的權威, 因此νόμος 是在希臘文裡最能表達 תּוֹרָה 所隱含神聖性與權威性的字彙 (雖然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差別), 導致以後תּוֹרָה 被翻譯為"律法". (註: 為了方便討論, 本文以後還是稱תּוֹרָה 為律法)

然而, 律法 (תּוֹרָה) 和我們所認知的法律有本質上的不同. 首先, 法律基本上是條文式的, 窮舉性的. 我們翻開任何一本法律, 我們看見的是一條一條的法律條文. 法官在審判的時候, 只能在法律條文規範的範圍內判決. 若法律有漏洞, 就算犯人十惡不赦, 法官也愛莫能助.

律法不是法律. 當我們打開律法書 - 摩西五經時, 我們看到的大部分是敘事, 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條文的形式. 神是使用整個摩西五經來教導祂的百姓, 而不僅僅是定下一些法律條文而已. 律法書的敘事加上"法律條文", 才構成完整的 神的教導. 而就算是律法裡的"法律條文", 也與我們今日所認知的法律條文大大不同.

律法書裡的"法律條文", 希伯來文是מִצְוָה, 意思是誡命 (commandment). 神的誡命是 神對人的明確的旨意. 誡命可大致區分為מִשְׁפָּט (典章 judgment) 與 חֻקָּה(律例 statue). 典章是那些有明顯的屬靈的或道德性理由的誡命, 如不可殺人. 律例則是那些沒有明顯理由的誡命, 如製作除污穢的水的條例. 根據猶太拉比的整理, 摩西五經包含613條誡命.

誡命是有階層的. 若用金字塔來表示 (原諒我用這個比喻), 金字塔越上層的誡命越是一般性的, 原則性的, 而越下層的誡命則是越特殊的, 例舉性的. 金字塔最上層的誡命就是所謂的"最大的誡命". 主耶穌告訴我們什麼是最大的誡命, "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馬太福音22:37~40)

在愛 神和愛人兩條誡命以下, 神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十誡 (出埃及記20:1~17) 也是屬於一般性的誡命. 十誡的前四條誡命包括在盡心盡力愛 神這條誡命之下, 而十誡的後六條誡命則是包括在愛人如己的誡命裡.

在十誡以下, 其餘的601條誡命則是 神針對以色列當時的需要所特別給予的具體的指示. 這些誡命一方面是例舉性的. 當士師審判的時候, 就算律法沒有明文規定, 他們仍然可以根據已有的誡命的精神加以延伸, 來處理不同的案件. 而這也是為什麼區區613條誡命就足以應付以色列的一切需要. 另一方面, 這些誡命是時代性的. 當時代變了, 環境變了, 有些誡命可能需要因時制宜, 因地制宜. 當然, 誡命的更動還是必須符合誡命本身的精神. (更確切的說, 是如何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會改變, 但誡命和律法是不變的) 例如, 當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 利未人負責會幕和聖物的搬運. 當以色列人進迦南後, 利未人不再需要常常搬運會幕. 鑒於利未人的職責是幫助祭司事奉 神, 大衛王後來重新分派利未人在聖所的服事. (歷代志上23)

關於誡命的時代性, 塔木德(Talmud, 口傳律法的結集成書)裡有一個有趣的故事. 在天堂裡, 摩西有一天向 神請求, 讓他下到地上去聽拉比阿齊瓦 (רבי עקיבא, Rabbi Akiva, 第二世紀猶太教的偉大拉比) 的講課. 神答應了摩西. 摩西坐在教室的最後面, 聽拉比阿齊瓦講解一條"應該是"基於摩西五經的律法, 但是摩西一點也聽不明白. 摩西的心涼了一大半. 當拉比阿齊瓦講課完畢, 他的學生們質問他: "你的根據是什麼?" 拉比阿齊瓦回答: "這是摩西在西乃山上口傳下來的律法" 摩西聽了就放心了. (b.Menah. 29b)

摩西怎麼可能放心呢? 拉比阿齊瓦的所謂的"摩西的口傳律法"不可能是真的, 因為摩西甚至聽不懂他到底在說什麼. 摩西會放心是因為他明白到拉比阿齊瓦是應用律法的原則到阿齊瓦的那個世代所面臨的問題. 律法或誡命的精神還是一致的. 不管其他具體的誡命, 或是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如何演變, 原則性的誡命, 諸如愛 神愛人總是不變的. 神的誡命是活的, 有生命的.

當然, 這也不是說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就可以常常改來改去的. 猶太人尊重並盡力遵行 神的誡命. 當外在環境改變, 使他們無法遵行時, 他們才會考慮如何加以變通, 而仍能保持誡命原有的精神. 相對於猶太人, 外邦基督徒的態度卻往往是將焦點放在那些在今日窒礙難行的誡命上, 然後宣稱所有的律法都是過時的, 或是說既然有些誡命無法遵守, 其他的誡命也都用不著守了, 反正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雅各書2:10) 說這話的人昰誤解了雅各.

除了有階層性外, 誡命還有輕重之分.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教訓門徒說,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另一次,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馬太福音23:23) 在這兩次的說話中, 主耶穌一方面強調要著重遵行那些更重要的誡命, 另一方面他也勉勵不要忽略那些似乎微不足道的誡命.

如果說誡命是 神對人的直接明顯的旨意, 那麼律法書裡的占了大部分的敘事, 則是間接地表達了 神對人的心意. 敘事有時提供了誡命的背景, 有時提供了遵行或違反誡命的實例. 敘事和誡命互相補充, 形成完整的律法. 律法是 神對人的教導, 律法啟示了 神對人的心意.

然而, 遵守律法或誡命的目的是什麼呢? 遵行律法的目的是讓我們能更親近 神. 如果將律法本身當成目的, 就形成了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者的特徵往往是把律法過度條文化, 然後因著自己能遵守這些條文而沾沾自喜. 將律法條文化本身不見得是一件壞事, 只要我們不要自滿, 並常常自我提醒回溯到律法背後 神的心意. 條文化的律法, 讓人能更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具體遵行律法. 另一方面, 律法條文化的確有讓人陷入律法主義的危險.

關於律法和律法主義, 請聽一個猶太拉比的比喻 (midrash). 有一天 神想要知道哪些祂的僕人是出於懼怕來服事祂, 哪些祂的僕人是出於愛來服事祂. 神想了一個辦法. 他把這些僕人安置在一個鎖著的房間裡, 門上有一個小孔可以看到外面. 那些出於懼怕服事 神的僕人說, 如果 神要我們出去, 祂就不會造這樣一個房間還把我們安置在這裡. 但那些出於愛服事 神的僕人說, 我們要出去與我們的主相會. 因此那些愛 神的僕人就拼命減肥, 以致他們能從那門上的小孔出去. (Tana Debi Eliyahu, Ish-Shalom Edition p.82) 在這個比喻中, 房間代表律法. 比喻的目的是要說明愛 神本身要遠比遵行律法重要得多. 的確, 盡心盡力愛 神本身就是最大的誡命.

另一方面, 遵行律法並不等同於律法主義. 使徒行傳有一段描述耶路撒冷教會興旺的景象, "他們聽見、就歸榮耀與 神、對保羅說、兄台、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 (使徒行傳21:20) 這裡的耶路撒冷教會, 是包括使徒和長老在內的初代教會. 我們總不成說主耶穌的使徒是律法主義者吧. 再看看他們要澄清耶路撒冷眾人對保羅的誤會, 勸保羅的話, "...這樣、眾人就可知道、先前所聽見你的事都是虛的.並可知道、你自己為人、循規蹈矩、遵行律法。" (使徒行傳21:24) 如果使徒保羅本人都遵行律法, 難道保羅也是律法主義者? 那些初代教會的基督徒, 他們信主之後, 反而越發覺律法的美麗, 而甘心樂意遵行律法, 活出"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馬太福音5:20)

律法是 神給人的禮物, 是 神對人的神聖教導. 律法的目的是把人帶到 神面前 (叫人認識 神, 並叫人知罪). 遵行律法也幫助我們持續與 神同行. 律法本身不是目的, 若是將律法視為目的, 想要靠遵行律法的功勞到 神面前, 就成了律法主義. 但另一個極端則是廢棄律法. 請聽使徒約翰的責備,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但願我們都能學習初代教會的基督徒, 重新發掘律法 - 天父對祂的兒女的教導的美麗, 就像詩人所說, "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 (詩篇1:2) 誠心遵守律法, 天天與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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