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登山寶訓 - 彌賽亞對律法的解釋

(本文是關於登山寶訓的解析的一系列文章的開場白. 請同時參閱那位像摩西的先知一文.)

主耶穌的登山寶訓 (馬太福音5-7) 是弟兄姊妹相當熟悉的經文. 這段經文也是馬太福音裡主耶穌的五大講論的第一篇講論, 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然而, 很多基督教學者對於如何解讀登山寶訓感到困惑, 因為登山寶訓牽涉到很多不同的主題, 似乎不像是單一的講道. 因此, 有些學者從編輯鑑別學 (redaction criticism)的角度來解讀登山寶訓, 將其視為使徒馬太將主耶穌的不同的講道重新整理的結果. 如此的處理方式其實是不必要的. 主耶穌的登山寶訓實在是單一的講道, 登山寶訓是主耶穌對於律法作出的權威性解釋.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裡, 成就了祂身為彌賽亞的一項重要的職事, 就是教導 神的子民律法的真義. 如同摩西在西乃山上將 神的律法頒給 神的子民, 主耶穌 - 那位像摩西的先知, 也是在山上將 神的律法的真義教導給 神的百姓. 什麼是律法呢? 律法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רָה, 意思是"教導, 訓誨, 指示". 律法是 神對祂的子民的教導, 記錄在律法書, 也就是摩西五經裡面. 七十士譯本(舊約聖經的希臘文譯本)將律法的希伯來原文תּוֹרָה翻作希臘文的νόμος, 也就是"法律, 原則"的意思. 既然תּוֹרָה是來自 神的教導, תּוֹרָה自然有無上的權威. 這也是我們稱為"律法"的原因. 

然而, 律法和我們現今社會所採納, 沿襲自希臘/羅馬的法律系統大不相同. 當今社會的法律是條文式的, 窮舉式的, 如果超出法律條文的範圍, 法律就不具有約束力. 神的律法卻不是這樣. 律法是原則性的, 也是例舉性的. 除了原則性的誡命, 例如十誡 (出埃及記20:1~17)以外, 其他的誡命常常是原則性的誡命的應用的範例. 以色列的士師在審判的時候, 就算律法沒有明文規定, 他們仍然可以根據律法所啟示的原則來決斷. 這也是為什麼相對於現今社會的數以千計的法律條文, 律法只有區區的613條誡命就足夠了. 神的律法是永恆的, 永遠不會過時.

除了律法以外, 還有所謂的"口傳律法". 口傳律法不是律法本身, 而是歷代猶太拉比對於律法的註釋, 包括如何具體遵行律法的規定 (הֲלָכָה). 口傳律法相當於猶太人的聖經註釋. 口傳律法的傳統可能始於猶太人從巴比倫回歸以色列後, 文士以斯拉開始的拉比傳統. "以斯拉定志考究遵行耶和華的律法、又將律例典章教訓以色列人。" (以斯拉記7:10) 口傳律法一直是口耳相傳, 直到主後200~500年才結集成書, 稱為塔木德 (תַּלְמוּד).  新約聖經的時代是口傳律法的時代, 口傳律法為瞭解新約提供了重要的背景. 然而, 口傳律法畢竟不是聖經本身, 並不具有 神默示的權威. 後來的拉比猶太教 (Rabbinic Judaism)和正統猶太教(Orthodox Judaism) 的錯誤就在於過度高舉口傳律法, 將其視為和律法有同等的權威. 另一方面, 將律法過度條文化的結果, 也容易形成律法主義, 反而使人忽略了律法的原來的意義. 這也是主耶穌批評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地方. "耶穌回答說、你們為甚麼因著你們的遺傳、犯 神的誡命呢。" (馬太福音15:3)

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只是我告訴你們" (馬太福音5:21~22) 或 "你們聽見有話...只是我告訴你們" (馬太福音5:27~28), 主耶穌並不是否定律法本身, 而是在針對口傳律法對於律法的解釋不足之處, 提供祂的彌賽亞的權威性的解釋. 主耶穌不但沒有廢掉律法, 祂也沒有修改一絲一毫律法.

另一方面, 雖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只針對十誡中的第六和第七條誡命提出解釋 (馬太福音5:21~30), 但這並不代表十誡的其他誡命就不重要了. 按照猶太拉比式的解經原則 - "部分代表全體", 雖然主耶穌只提到十誡的一部分, 主耶穌事實上是在解釋整個十誡. 對於十誡中的其他誡命, 都可以按照主耶穌在解釋第六條和第七條誡命時所展示的屬靈原則來解釋.

馬太福音7:28~29 "耶穌講完了這些話、眾人都希奇他的教訓.因為他教訓他們、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他們的文士。" 主耶穌當代的其他猶太拉比, 當他們對於律法提出解釋時, 往往需要引用其他拉比的權威, 例如 "拉比希西家, 根據西弗地之子, 拉比西門的名如此說...". 然而主耶穌是彌賽亞, 祂不需要引用其他人的權威, 祂自己就是權威. 主耶穌對律法所作的解釋, 是彌賽亞對於律法最終極的也是最權威的解釋.

(請繼續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1) 八福 - 天國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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