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40個問題]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提到一個問題: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是什麼意思?" (What does the phrase "Under Law" mean in Paul?)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保羅所謂'在律法之下'必須從救恩歷史的觀點來理解. 凡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也同時在罪的權勢底下. 以色列在摩西之約下的歷史證實了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都被罪奴役. 保羅宣告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 救恩歷史的新一頁已經開始, 而我們也因此有更多的證據支持問題9. 既然基督降臨, 律法就已經廢除了. 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 (Paul's use of the phrase "under law"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redemptive-historical terms. Those who are under the law are also under the dominion and authority of sin. The history of Israel under the Mosaic covenant confirms the truth that those who lived under the law were subject to sin's mastery. Paul proclaims that believers are no longer under the law. A new era of salvation history has been inaugurated, and hence we have further evidence to confirm what was argued in question 9. The law has been abolished now that Christ has come. Believers are no longer under the law.)

(註: 有關問題9, 請參閱[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一文)

我不能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但他在文中提到的一點卻引起我的思考, "有些學者認為'在律法之下'是指律法的咒詛或律法的定罪. 但這些定義沒有辦法說明加拉太書4:21, 當保羅問加拉太人他們是否願意在律法之下. 很顯然他們不會願意在律法的咒詛或定罪之下." (Some scholars argue that the term refers to the curse of the law or the condemnation that the law brings. But neither of these interpretations works in Galatians 4:21, where Paul asks the Galatians if they want to be "under the law." Certainly they do not desire to be under the curse of the law or the condemnation of the law.)

從上下文來看, 在加拉太書4:21"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麼?" 使徒保羅的問題應該是一個反問的問題 (rhetorical question), 也就是說, 保羅對於那些加拉太教會中想要靠行為稱義的人, 形容他們是"在律法以下", 也就是責備他們事實上是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因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說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加拉太書3:10) 雅各也說,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雅各書2:10) 沒有人能遵守全律法, 因此想要靠行律法得救的, 反而因為犯罪, 也就是違背律法, 而活在律法的定罪之下. 因此, 正如"有些學者認為...", "在律法以下"的意思, 應該就是指律法的定罪與咒詛,

那麼, 當保羅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6:14) 他的意思是我們不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而是在主耶穌赦罪的恩典之下. 那麼, 律法是不是因而廢除了呢? 如果是的話, 為何主耶穌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三年前, 我們帶著兒子去田納西州參加全美的聖經小蜜蜂比賽 (National Bible Bee Contest). 為著出入方便, 我們租了一部車. 比賽結束後, 在開車前往機場的路上, 我們被交通警察攔了下來. 我平時開車都很小心, 所以我很納悶為何被攔下. 然而交通警察很禮貌地告訴我, 我是超速行駛. 原來田納西州高速公路的速限是55英里, 而我的車速高達70英里. 對於我們加州佬來說, 70英里實在算不了什麼, 但這已經違反了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 正當我摸摸鼻子認栽, 準備接受罰單的時候. 交通警察卻說, 這次就不開罰單了, 以後開車小心一些就是, 然後他就開走了. 感謝主!

在這件事上, 我的確違反了交通規則, 但是我得到交通警察的"赦免", 因此我是在他的"恩典之下", 就不被定罪了. 另一方面, 既然交通警察"赦免"了我, 是不是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是不是就被廢除, 或是行車速限提高到70英里? 不是的, 田納西州的交通規則仍然存在, 並且行車速限依然是55英里.

同樣地, 我們如今的確是活在主耶穌赦罪的恩典之下, 然而律法並沒有廢除, 它依然是 神公義的標準, 是 神給祂的子民過聖潔生活的規範. 主耶穌對行淫被抓的婦人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翰福音8:11) 主耶穌赦免了行淫的婦人, 但祂同時也吩咐她"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按照聖經的定義,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當主耶穌吩咐她不要再犯罪, 其實也就是要她遵行律法. 婦人不再活在律法的定罪與咒詛之下, 而是活在主耶穌的恩典之下, 但她仍然須要遵行律法. 我們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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