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Acharei Mot/Kedoshim "死後/聖潔", 利未記 Leviticus 16:1~20:27 的讀經心得)
前言
同性戀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 撰寫本文的目的絕非為了敵對或譴責同性戀者.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寫文章的目的是要回歸基督信仰根源, 恢復福音原貌. 我個人的看法是, 基督徒不應漠視, 歧視, 或排斥同性戀者, 像當初那些自以為義而藐視罪人的法利賽人一樣, 卻應該伸出友誼的手, 以基督的愛與關懷擁抱他們. 一般基督教會在這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我也很敬佩那些可以放下傳統包袱, 勇敢走出去的教會. 然而在向同性戀者傳福音的同時, 固然我們用不著也不應該大聲疾呼同性戀是罪! (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罪人), 而應著重在讓他們認識 神的教導和主耶穌基督的救恩. 另一方面, 我們同樣不能因為要向同性戀者傳福音, 而混淆或扭曲聖經真理, 反要更加仔細推敲以至明白 神對這些同志朋友的心意.
利未記關於同性戀的經文
利未記中有兩處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 一是禁止同性戀的誡命,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18:22), 另一是違反誡命的刑罰,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這些經文明確地說, 同性戀是罪 - "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並且犯了同性戀的罪的人要受刑罰 ("治死").
當然, 我不是說當今的同性戀者都要照利未記20:13所說的加以"治死", 畢竟當時 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是要造就他們成為一個聖潔的國度. 很多誡命的頒布, 特別是那些法律條文, 乃是針對當時的時代背景所定, 不能死板地按照字句古今一概適用. 聖經中有些法律條文按今日的標準而言顯然過重,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利未記20:9), 但也有些法律條文按今日的標準顯然過輕,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申命記22:28~29)
另一方面, 雖然律法中的誡命有其時代性與地域性, 然而我們不能因此全盤否定誡命, 認為誡命與我們無關, 而忽略誡命所啟示 神的心意 - 律法的精義. 上述兩段經文, 儘管它們如何地不適用在現今的社會, 但它們仍然啟示了在 神的眼中, 咒罵父母 (不孝順父母) 與強姦都是罪.
利未記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18:22) 其實已經很明確地說同性戀是罪. 但為了讓經文的意思更加清楚, 這裡再就希伯來文作一些詳細說明. 首先, "可憎惡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עֵבָה ("toevah", abomination), 意思正是"可憎的事物". 這個字並不是如某些人所認為的, 是關於"儀式上的不潔淨" (ritually unclean). 他們可能將這個字與另一個表示"不潔淨"的希伯來字טָמֵא ("tamei", unclean) 混淆了. 這兩個字雖然在某些方面有關, 但絕非同義字.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的誡命, 與儀式上的潔淨與否並無關係.
道德上的不潔淨與儀式上的不潔淨
在利未記裡, 根據聖經的上下文, טָמֵא ("tamei", "不潔淨") 可以表示"道德上的不潔淨"或"儀式上的不潔淨". 作為"道德上的不潔淨", טָמֵא ("tamei") 的確與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密切相關, 但作為"儀式上的不潔淨", טָמֵא ("tamei") 是聖經通常的用字, 而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從來沒有被用在"儀式上的不潔淨"的情形. (註: 利未記11章食物律裡提到的"可憎"事實上是另一個希伯來字שֶׁקֶץ ("sheqets", cultic abomination), 特指"儀式上可憎的事物", 同樣與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無關)
雖然聖經字面上沒有明確區分道德或儀式上的不潔淨, 然而我們從 神對兩者截然不同的處置方式就可以曉得它們的確有分別. 若是"儀式上的不潔淨", 諸如婦女月經或夫妻同房, 只要行潔淨之禮(浸禮) 就可以了; 但若是"道德上的不潔淨" (行了可憎惡的事), 嚴重者往往是"從民中剪除", 甚至治死.換句話說, "儀式上的不潔淨"不算是罪, 但"道德上的不潔淨"卻絕對是罪.
利未記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章絕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 是 神處置"儀式上不潔淨"的條例 (its manifest purpose is to elaborate a system of ritual "cleanliness). 這是極度錯誤而扭曲聖經的說法, 說這樣話的人完全罔顧聖經經文明確提到,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 (利未記20:9~11) 這些經文所顯示的, 其實是 神處置"道德上不潔淨"的條例. 因此, 在同一章裡關於同性戀的治罪,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同樣是 神為了處置道德的不潔淨 - "可憎的事", 說得白話一些, 也就是罪.
誠然,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如某些人所解釋的, 並非指"本質上邪惡的事物" (something intrinsically evil). 然而從תּוֹעֵבָה 的希伯來字根תָּעַב ("taav", abhor/abominate, "憎惡") 來看, תּוֹעֵבָה 指的是 神所憎惡的事物. 利未記18:22因此可理解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 神憎惡的事". 換句話說, 同性戀是 神所憎惡的事.
同性戀是 神所憎惡的事
同性戀與偶像崇拜的關係
為什麼 神憎惡同性戀呢? 有些人從利未記18:22的上下文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未記18:21,23~24) 與當時歷史背景的觀點解釋說, 事實上 神不是憎惡同性戀本身, 而是憎惡偶像崇拜, 因為當時異教偶像崇拜的儀式中往往伴隨同性戀行為, 以及使兒女經火, 與獸淫合, 神為了保持以色列人的聖潔, 遠離偶像崇拜, 所以禁止同性戀, 使兒女經火, 以及與獸淫合.
他們進一步解釋, 其實同性戀本身不是罪, 但因為當時的同性戀行為是在偶像崇拜的背景下發生, 因著偶像崇拜的緣故才算為罪. 也就是說, 聖經之所以將同性戀視為罪, 完全是因為偶像崇拜的緣故, 和同性戀本身無關.
這樣的解釋面臨一個很大的問題. 按照這樣的邏輯, 只要動機不是出於偶像崇拜, 同性戀就不算罪的話, 那麼同樣地, 只要不是為了偶像崇拜, 使兒女經火和人獸相交也都不是罪了. 如果有人比亞伯拉罕更愛 神, 雖然 神沒有要求, 但他們大可主動把兒女獻為燔祭, 只要天使沒有出面阻止, 那更表示 神悅納了兒女獻祭. 而只要"兩情相悅", 人獸相交又有何妨? 如果要說同性戀不是罪, 但使兒女經火和與獸淫合仍然是罪的話, 那麼區分兩者的標準又在哪裡? 難道靠自由心證嗎?
神憎惡偶像崇拜是不錯的, 但 神同時也憎惡同性戀, 使兒女經火, 以及與獸淫合, 就像祂憎惡亂倫(參利未記18:6~18)和與鄰舍的妻行淫 (參利未記18:20)一樣, 凡犯了這些罪的人全都要從民中剪除或治死. 要宣稱 神僅僅憎惡偶像崇拜但卻容許同性戀, 需要有明確的聖經經文支持才行, 不能單憑一廂情願的解釋, 將所有問題都歸咎於偶像崇拜. 偶像崇拜其實並不是同性戀要治死的原因, 我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頭的周圍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利未記19:27) 的誡命也同樣與當時偶像崇拜有關, 然而 神卻從來沒有明說剃頭或鬍鬚的人要從民中剪除或治死. 為什麼? 這是因為雖然剃頭與鬍鬚是異教崇拜的習俗, 所以 神希望以色列人遠離這些異教風俗, 但剃頭與鬍鬚本身卻不是罪.
神憎惡同性戀的原因
回到原來的問題, 為什麼 神憎惡同性戀呢? 其實利未記18:22的上下文提供了線索, "這本是逆性的事" (利未記18:23) "逆性"在這裡並不是如某些人所宣稱的, "逆著自己的性情", 說聖經禁止的同性戀指的是那些違背個人意願的同性戀, 但不是指兩情相悅的同性戀. "逆性"的希伯來原文תֶּבֶל ("tevel", abominable perversion), 意思是"可憎惡的顛倒". "逆性"所指的"顛倒", 並不是顛倒個人的性情(或受造), 而是顛倒 神起初的創造. 神起初造人是一男一女, 而一男一女在婚姻裡的結合是 神所命定的神聖關係, 如主耶穌所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雖然主耶穌的話主要是針對休妻的問題, 但祂的話也顯示了一男一女婚姻的神聖性 - "神配合的", 任何在這關係以外的男女 (或男男與女女) 關係在 神眼中都是淫亂.
使徒保羅對同性戀的教導也是如此,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裡"逆性"同樣不是指違反個人的性情或意願, 不然保羅就不會說他們是兩情相悅 - "彼此貪戀"了, 而˙是指違背 神起初的創造,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 (羅馬書1:20). 固然保羅在這裡將同性戀的終極原因歸因於人的故意不認識 神 (偶像崇拜), 然而他並沒有說, 脫離偶像崇拜的同性戀就不是罪了. 保羅的話的意思是, 既然這些偶像崇拜者故意不認識 神, 因此 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 而他們的同性戀行為就是他們放縱情慾的一個證明.
請瞭解我並不是要特別凸顯同性戀是多麼"罪大惡極", 而是要說明聖經的確教導同性戀是罪. 我也不過是一個有七情六慾需要 神的救恩與憐憫的罪人. 人類在墮落後都脫離不了罪的影響與轄制, 今日產生有同性戀傾向的原因更是錯綜複雜, 感情與性都是深藏內心深處的十分敏感的隱密事. 但聖經是 神的話, 我們需要順服在 神的權柄之下.
從舊約到新約
從舊約到新約,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是一貫的: 同性戀是罪, 不是因著偶像崇拜的緣故, 而是因為它本身就違反了 神的心意, 因此是 神所憎惡的. 神愛世人, 因此祂差遣獨生愛子主耶穌降世為人, 並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 但 神的愛是"不喜歡不義, 只喜歡真理" (哥林多前書13:6). 而同性戀, 就像亂倫與婚外情或其他淫亂的行為一樣, 不會因為雙方兩情相悅, 真心相愛就不算是罪了. 畢竟主耶穌沒有對行淫被抓的婦人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事實上, 只要你們彼此真心相愛就可以, 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 況且我將要為妳的罪被釘在十字架上", 而是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翰福音8:11) 儘管耶穌對行淫的婦人充滿保護, 憐憫與饒恕的態度, 然而祂依然堅持真理.
結語
要愛與關懷同性戀者並同時告訴他們同性戀是罪, 對傳福音來說肯定是難上加難. 我可以想像同性戀者要勝過同性戀的綑綁絕對是一場漫長, 艱辛而痛苦的爭戰, 甚至可能是持續一生的爭戰. 然而我相信, 他們不但在經歷 神的同在與幫助會更加深刻與真實, 並且他們在天國裡榮耀的冠冕也絕對是加倍的, 因為他們經歷了比尋常人加倍的試探, 卻依然持守真道. 我為他們禱告, 願聖靈加倍恩膏並賜力量給他們, 主耶穌的恩慈必褓抱他們, 祂也必興起更多有愛心的弟兄姊妹與他們同行.
我也想對有負擔或正在作同性戀事工的弟兄姊妹說, 傳純正的福音, 才能使人真正得救. 如果我們所傳的福音不按照聖經時, 我們的福音對象的救恩有可能出現問題. 如果 神將某件事看為罪並且明明啟示在聖經中, 但基督徒卻堅決相信那件事不是罪, 而且終生都活在罪中, 坦白說我還真不知道審判的時候他們的光景會如何, 誰能保證沒有任何影響? 在給予同性戀者今生的安慰與陪伴的同時, 我們是不是更應該確保他們在永世的天國裡有分? 神必加倍賜福給你們這群願意為同性戀者擺上的弟兄姊妹, 並因著你們愛 神愛人的心, 堅固你們的工作, 福音的大能也必要在你們當中彰顯. 讓我們為 神的國度齊心努力並彼此守望禱告.
同性戀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 撰寫本文的目的絕非為了敵對或譴責同性戀者. 認識我的人都知道我寫文章的目的是要回歸基督信仰根源, 恢復福音原貌. 我個人的看法是, 基督徒不應漠視, 歧視, 或排斥同性戀者, 像當初那些自以為義而藐視罪人的法利賽人一樣, 卻應該伸出友誼的手, 以基督的愛與關懷擁抱他們. 一般基督教會在這方面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我也很敬佩那些可以放下傳統包袱, 勇敢走出去的教會. 然而在向同性戀者傳福音的同時, 固然我們用不著也不應該大聲疾呼同性戀是罪! (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是罪人), 而應著重在讓他們認識 神的教導和主耶穌基督的救恩. 另一方面, 我們同樣不能因為要向同性戀者傳福音, 而混淆或扭曲聖經真理, 反要更加仔細推敲以至明白 神對這些同志朋友的心意.
利未記關於同性戀的經文
利未記中有兩處與同性戀有關的經文, 一是禁止同性戀的誡命,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18:22), 另一是違反誡命的刑罰,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這些經文明確地說, 同性戀是罪 - "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並且犯了同性戀的罪的人要受刑罰 ("治死").
當然, 我不是說當今的同性戀者都要照利未記20:13所說的加以"治死", 畢竟當時 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 是要造就他們成為一個聖潔的國度. 很多誡命的頒布, 特別是那些法律條文, 乃是針對當時的時代背景所定, 不能死板地按照字句古今一概適用. 聖經中有些法律條文按今日的標準而言顯然過重,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利未記20:9), 但也有些法律條文按今日的標準顯然過輕,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申命記22:28~29)
另一方面, 雖然律法中的誡命有其時代性與地域性, 然而我們不能因此全盤否定誡命, 認為誡命與我們無關, 而忽略誡命所啟示 神的心意 - 律法的精義. 上述兩段經文, 儘管它們如何地不適用在現今的社會, 但它們仍然啟示了在 神的眼中, 咒罵父母 (不孝順父母) 與強姦都是罪.
利未記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18:22) 其實已經很明確地說同性戀是罪. 但為了讓經文的意思更加清楚, 這裡再就希伯來文作一些詳細說明. 首先, "可憎惡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עֵבָה ("toevah", abomination), 意思正是"可憎的事物". 這個字並不是如某些人所認為的, 是關於"儀式上的不潔淨" (ritually unclean). 他們可能將這個字與另一個表示"不潔淨"的希伯來字טָמֵא ("tamei", unclean) 混淆了. 這兩個字雖然在某些方面有關, 但絕非同義字.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的誡命, 與儀式上的潔淨與否並無關係.
道德上的不潔淨與儀式上的不潔淨
在利未記裡, 根據聖經的上下文, טָמֵא ("tamei", "不潔淨") 可以表示"道德上的不潔淨"或"儀式上的不潔淨". 作為"道德上的不潔淨", טָמֵא ("tamei") 的確與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密切相關, 但作為"儀式上的不潔淨", טָמֵא ("tamei") 是聖經通常的用字, 而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從來沒有被用在"儀式上的不潔淨"的情形. (註: 利未記11章食物律裡提到的"可憎"事實上是另一個希伯來字שֶׁקֶץ ("sheqets", cultic abomination), 特指"儀式上可憎的事物", 同樣與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無關)
雖然聖經字面上沒有明確區分道德或儀式上的不潔淨, 然而我們從 神對兩者截然不同的處置方式就可以曉得它們的確有分別. 若是"儀式上的不潔淨", 諸如婦女月經或夫妻同房, 只要行潔淨之禮(浸禮) 就可以了; 但若是"道德上的不潔淨" (行了可憎惡的事), 嚴重者往往是"從民中剪除", 甚至治死.換句話說, "儀式上的不潔淨"不算是罪, 但"道德上的不潔淨"卻絕對是罪.
利未記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章絕不是如某些人所理解的, 是 神處置"儀式上不潔淨"的條例 (its manifest purpose is to elaborate a system of ritual "cleanliness). 這是極度錯誤而扭曲聖經的說法, 說這樣話的人完全罔顧聖經經文明確提到,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 (利未記20:9~11) 這些經文所顯示的, 其實是 神處置"道德上不潔淨"的條例. 因此, 在同一章裡關於同性戀的治罪,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同樣是 神為了處置道德的不潔淨 - "可憎的事", 說得白話一些, 也就是罪.
誠然, תּוֹעֵבָה ("toevah", "可憎惡的") 如某些人所解釋的, 並非指"本質上邪惡的事物" (something intrinsically evil). 然而從תּוֹעֵבָה 的希伯來字根תָּעַב ("taav", abhor/abominate, "憎惡") 來看, תּוֹעֵבָה 指的是 神所憎惡的事物. 利未記18:22因此可理解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 神憎惡的事". 換句話說, 同性戀是 神所憎惡的事.
同性戀是 神所憎惡的事
同性戀與偶像崇拜的關係
為什麼 神憎惡同性戀呢? 有些人從利未記18:22的上下文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 神的名.我是耶和華...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他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未記18:21,23~24) 與當時歷史背景的觀點解釋說, 事實上 神不是憎惡同性戀本身, 而是憎惡偶像崇拜, 因為當時異教偶像崇拜的儀式中往往伴隨同性戀行為, 以及使兒女經火, 與獸淫合, 神為了保持以色列人的聖潔, 遠離偶像崇拜, 所以禁止同性戀, 使兒女經火, 以及與獸淫合.
他們進一步解釋, 其實同性戀本身不是罪, 但因為當時的同性戀行為是在偶像崇拜的背景下發生, 因著偶像崇拜的緣故才算為罪. 也就是說, 聖經之所以將同性戀視為罪, 完全是因為偶像崇拜的緣故, 和同性戀本身無關.
這樣的解釋面臨一個很大的問題. 按照這樣的邏輯, 只要動機不是出於偶像崇拜, 同性戀就不算罪的話, 那麼同樣地, 只要不是為了偶像崇拜, 使兒女經火和人獸相交也都不是罪了. 如果有人比亞伯拉罕更愛 神, 雖然 神沒有要求, 但他們大可主動把兒女獻為燔祭, 只要天使沒有出面阻止, 那更表示 神悅納了兒女獻祭. 而只要"兩情相悅", 人獸相交又有何妨? 如果要說同性戀不是罪, 但使兒女經火和與獸淫合仍然是罪的話, 那麼區分兩者的標準又在哪裡? 難道靠自由心證嗎?
神憎惡偶像崇拜是不錯的, 但 神同時也憎惡同性戀, 使兒女經火, 以及與獸淫合, 就像祂憎惡亂倫(參利未記18:6~18)和與鄰舍的妻行淫 (參利未記18:20)一樣, 凡犯了這些罪的人全都要從民中剪除或治死. 要宣稱 神僅僅憎惡偶像崇拜但卻容許同性戀, 需要有明確的聖經經文支持才行, 不能單憑一廂情願的解釋, 將所有問題都歸咎於偶像崇拜. 偶像崇拜其實並不是同性戀要治死的原因, 我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頭的周圍不可剃、鬍鬚的周圍也不可損壞" (利未記19:27) 的誡命也同樣與當時偶像崇拜有關, 然而 神卻從來沒有明說剃頭或鬍鬚的人要從民中剪除或治死. 為什麼? 這是因為雖然剃頭與鬍鬚是異教崇拜的習俗, 所以 神希望以色列人遠離這些異教風俗, 但剃頭與鬍鬚本身卻不是罪.
神憎惡同性戀的原因
回到原來的問題, 為什麼 神憎惡同性戀呢? 其實利未記18:22的上下文提供了線索, "這本是逆性的事" (利未記18:23) "逆性"在這裡並不是如某些人所宣稱的, "逆著自己的性情", 說聖經禁止的同性戀指的是那些違背個人意願的同性戀, 但不是指兩情相悅的同性戀. "逆性"的希伯來原文תֶּבֶל ("tevel", abominable perversion), 意思是"可憎惡的顛倒". "逆性"所指的"顛倒", 並不是顛倒個人的性情(或受造), 而是顛倒 神起初的創造. 神起初造人是一男一女, 而一男一女在婚姻裡的結合是 神所命定的神聖關係, 如主耶穌所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雖然主耶穌的話主要是針對休妻的問題, 但祂的話也顯示了一男一女婚姻的神聖性 - "神配合的", 任何在這關係以外的男女 (或男男與女女) 關係在 神眼中都是淫亂.
使徒保羅對同性戀的教導也是如此,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6~27) 這裡"逆性"同樣不是指違反個人的性情或意願, 不然保羅就不會說他們是兩情相悅 - "彼此貪戀"了, 而˙是指違背 神起初的創造, "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 (羅馬書1:20). 固然保羅在這裡將同性戀的終極原因歸因於人的故意不認識 神 (偶像崇拜), 然而他並沒有說, 脫離偶像崇拜的同性戀就不是罪了. 保羅的話的意思是, 既然這些偶像崇拜者故意不認識 神, 因此 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 而他們的同性戀行為就是他們放縱情慾的一個證明.
請瞭解我並不是要特別凸顯同性戀是多麼"罪大惡極", 而是要說明聖經的確教導同性戀是罪. 我也不過是一個有七情六慾需要 神的救恩與憐憫的罪人. 人類在墮落後都脫離不了罪的影響與轄制, 今日產生有同性戀傾向的原因更是錯綜複雜, 感情與性都是深藏內心深處的十分敏感的隱密事. 但聖經是 神的話, 我們需要順服在 神的權柄之下.
從舊約到新約
從舊約到新約,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是一貫的: 同性戀是罪, 不是因著偶像崇拜的緣故, 而是因為它本身就違反了 神的心意, 因此是 神所憎惡的. 神愛世人, 因此祂差遣獨生愛子主耶穌降世為人, 並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 但 神的愛是"不喜歡不義, 只喜歡真理" (哥林多前書13:6). 而同性戀, 就像亂倫與婚外情或其他淫亂的行為一樣, 不會因為雙方兩情相悅, 真心相愛就不算是罪了. 畢竟主耶穌沒有對行淫被抓的婦人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事實上, 只要你們彼此真心相愛就可以, 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 況且我將要為妳的罪被釘在十字架上", 而是說, "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約翰福音8:11) 儘管耶穌對行淫的婦人充滿保護, 憐憫與饒恕的態度, 然而祂依然堅持真理.
結語
要愛與關懷同性戀者並同時告訴他們同性戀是罪, 對傳福音來說肯定是難上加難. 我可以想像同性戀者要勝過同性戀的綑綁絕對是一場漫長, 艱辛而痛苦的爭戰, 甚至可能是持續一生的爭戰. 然而我相信, 他們不但在經歷 神的同在與幫助會更加深刻與真實, 並且他們在天國裡榮耀的冠冕也絕對是加倍的, 因為他們經歷了比尋常人加倍的試探, 卻依然持守真道. 我為他們禱告, 願聖靈加倍恩膏並賜力量給他們, 主耶穌的恩慈必褓抱他們, 祂也必興起更多有愛心的弟兄姊妹與他們同行.
我也想對有負擔或正在作同性戀事工的弟兄姊妹說, 傳純正的福音, 才能使人真正得救. 如果我們所傳的福音不按照聖經時, 我們的福音對象的救恩有可能出現問題. 如果 神將某件事看為罪並且明明啟示在聖經中, 但基督徒卻堅決相信那件事不是罪, 而且終生都活在罪中, 坦白說我還真不知道審判的時候他們的光景會如何, 誰能保證沒有任何影響? 在給予同性戀者今生的安慰與陪伴的同時, 我們是不是更應該確保他們在永世的天國裡有分? 神必加倍賜福給你們這群願意為同性戀者擺上的弟兄姊妹, 並因著你們愛 神愛人的心, 堅固你們的工作, 福音的大能也必要在你們當中彰顯. 讓我們為 神的國度齊心努力並彼此守望禱告.
4 則留言:
写得很仔细,不过我猜想,你应该从来没接触过同性恋者吧?
圣经,当用身体去体会时,可能在只读字眼来得强烈,对经文本身的理解会有所不同。
我知道你从来都不回复的,我只表达我的看法。
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是可以先分开来看的,不一定必须画上等号。
謝謝Chris的提醒, 我的文章指的主要是同性恋的行為.
謝謝作者把結語寫的這麼好: 對於經歷過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的人,若願意跟隨主, 他們是火線上的勇士! 他們背腹受敵, 他們經歷過同性戀或性行為的吸引,但要為主征戰,是的他們的獎賞是加倍的.
即使有意願想要出來跟隨主, 他們全力一搏,並且遇到像我這樣沒有太多歷練的人,連與他們對話都不會,他們從我這樣的基督徒得到的幫助是很有限的,願主格外恩待這些弟兄及要主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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