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40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 (According to Paul, what was the purpose of the Law?)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律法的目的是顯明人的罪, 因此讓人明白靠我們自己是毫無希望. 律法的作用是定我們的罪, 使我們轉向基督, 藉著祂的死我們得生命." (The purpose of the Law is to reveal human sin so that it will be clear that there is no hope in human beings. The law puts us to death so that life is sought only in Christ and him crucified.)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裡有意無意地省略了問題的一部分 "根據保羅...", 將使徒保羅的說法當作律法惟一的目的. 我只能部分同意他的結論. 定罪的作用的確是律法的目的之一, 要引人轉向主耶穌, 但這不是惟一的目的.

保羅書信中的確多次強調律法的作用在於定罪, 而非得救的憑藉. 然而這是因為保羅書信的對象是外邦教會. 這些缺乏舊約背景的新生基督徒, 很容易陷入律法主義的思維, 以為除了接受主耶穌外, 還要遵守律法才能完全得救.  保羅因此大聲疾呼, 對主耶穌的信是得救惟一的根基, 人不能靠行為(行律法)得救. 這是為什麼他要特別著重說明律法定罪的作用的原因.

(請參閱[40個問題] 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嗎?一文)

然而, 律法的作用除了定罪外, 還有教導基督徒行義, 在得救以後過聖潔生活的用途. 耶路撒冷教會是初代教會中最為成熟的. 雅各對保羅說, "你看猶太人中信主的有多少萬、並且都為律法熱心" (使徒行傳21:20) 得救的猶太基督徒, 並沒有廢棄律法, 反而更為律法熱心. 因著聖靈的充滿, 憑著聖靈的大能, 他們能打從內心起, 裡外一致的遵行律法, 活出 神所喜悅的聖潔生活.

(請參閱從耶路撒冷到哥林多一文)

基督教歷史上, 也曾經出現過對律法教導的作用正面的評價. 約翰 加爾文 (John Calvin) 在他的著作 "基督教要義"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提到:

即使基督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是律法的主要功用,这一功用与律法的正当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基督徒,上帝的灵已经在他们的心中掌权,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与他们仍然大有关系。虽然他们心中有上帝的律法,上帝以其手指把他的律法刻在他们的心里,这就是说他们已经处在圣灵的引导和激励之下,有了顺服上帝的愿望。然而,上帝的律法仍然在两个方面对他们大有益处。

律法是最好的工具,他们可以天天学习,由此认识上帝的旨意,而这正是他们所渴慕的。同时,上帝的律法也向他们证实他们是否明了上帝的旨意。这正如作仆人的一样,早已作好准备,一心想给主人留下好的印象,他所需要的就是细细查考主人的性情,以及行事为人的方式,目的在于调整自己,予以适应。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样,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臻达如此之高的智慧,以致于毋需天天接受律法的教训,在认识上帝的旨意方面,天天都有新的进步。

而且,我们不仅需要教导,还需要告诫,而上帝的仆人从律法的这一益处就可大得帮助:通过经常默想上帝的律法,就激发起顺服之心,并在上帝的律法中得以坚固,从过犯罪恶的滑路上回转。在这条道路上,圣徒必需下定决心,继续前进;因为不管他们是如何火热地顺从圣灵的引导,努力趋向上帝的义,肉体的怠惰总是挤压他们,使他们无法以当有的敏捷前行。律法对肉体来说,就像鞭子对懒惰不动、畏缩不前的驴子,驱使它起来作工一样。即使一个属灵的人,他也没有完全摆脱肉体的重负,因此上帝的律法对他仍然是一个刺激,使他无法裹足不前。

大卫曾经如此赞美上帝的律法: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19:7-8)此处大卫所歌咏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另外,圣经上对上帝的律法还有其他的赞美,如: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119:105)在同一诗篇中,还有其他无数这样的说法。

这些对律法的赞美与保罗的主张并不矛盾。保罗所证明的并不是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所能传递给人的那一部分。但是,此处先知所盛赞的是律法的伟大作用:上帝藉着人对律法的研读,教导那些他已内在地赐下顺服之心的人。他不仅赐下律例,还加上恩典的应许,只有这恩典的应许才使律法的苦味变为甘甜。如果只有禁令和威胁,只能使人哀愁忧伤,恐惧战兢,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令人厌恶的呢?大卫特别表明,在律法之中,他所看到的是独一的中保,没有他的存在,律法之中既没有喜乐,也没有甘甜。

(基督教要義, 卷二, 第七章 12節)

有些蠢人不能分辨律法的要求和应许,于是轻率地排斥摩西,并废弃两板律法,因为他们觉得基督徒固守一种含有死亡处分的教理是不合宜的。我们却不赞同这种庸俗的意见,因为摩西已经详细告诉了我们,律法虽在罪人中只能引起死亡,但在圣徒中却应有更完善和更优美的功用。摩西在刚要去世以前,对百姓这样说:“我今日所警教你们的,你们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上的话;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申32:46,47)。

如果没有人能否认律法表现义的一种完全模范,那么,除非我们不应有正直和公平生活的规律,不然,我们偏离律法便是犯罪了。因为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默想律法的生活(参诗1:2),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甚至到世界的未日。所以我们不要因为律法所规定的圣洁,远超乎我们这还做躯壳的囚犯之人所能实践的,而迟误或离弃律法的教训。律法对我们不再是一个严厉的强求者,只在我们完全遵行每一禁令之时才感满足,乃是规劝我们达到完全,指示我们全部人生的目标,达到这目标不单是与我们有益,而且是我们应有的职责;如果我们在这样的尝试中不失败就好了。因为整个人生是一个历程,当我们完成了这历程之时,主会叫我们达到那我们正在努力要达到的遥远目标。

(基督教要義, 卷二, 第七章 13節)

改革宗的信仰宣言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 (Westmini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也提到:


真信徒雖不在律法之下,稱義或定罪都不憑行為之約 ; 但這律法對於他們 或別人都大有用處,因為律法作為一種生活的規範,可以使他們知道上帝的 旨意,他們的義務,並且指示他們,約束他們照著去行 。 他們既發現自 己的本性,內心和生活都被罪玷污 ,就會因此察驗自己,更加知罪,因 罪降卑,恨惡罪惡 ,同時更清楚知道自己何等需要基督,基督的順服何 等完全 。 同樣的,律法也可以防止重生的人敗壞,因為律法禁止罪惡 ,律法的警告讓他們知道他們的罪應得怎樣的刑罰,在今生要受何等的苦 。 照樣,律法的應許也讓他們知道上帝怎樣喜悅人順服,他們遵行律法會 得何等祝福; 不過律法對他們來說不是行為之約,他們沒有義務要遵守 (註: 中譯本新增, 英文原文沒有這一句) ; 所以人行善棄惡,只因律法勉勵人行善,阻擋罪惡,決不代表他是在律 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19:6)

七、上述律法的各種功用都不違背福音的恩典,而是與它巧妙融合。 基督的 靈使人的意志降服,並且能甘心樂意行上帝在律法中所啟示要行的.
(西敏斯特信仰信條19:7)

此外, 浸信會的"1689年浸信会信仰宣言" (1689 Baptist Confession of Faith) 也有與"西敏斯特信仰信條"極為類似的陳述.

加爾文提到律法的主要功用乃在於教導基督徒. 這一點正和彌賽亞信徒對於律法的看法不謀而合. 正如律法的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原意是"教導, 指示" (teaching, instruction), 律法不是基督徒得救的憑藉, 而是 神給予得救的基督徒過聖潔生活的神聖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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