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 星期二

利未記21:1~24:23 "說" 妥拉焦點: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妥拉焦點系列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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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在妥拉裡總共提到了三次. 本週妥拉經文提到,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 (利未記24:17~22).

出埃及記提到孕婦受傷害的賠償,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出埃及記21:22~25).

申命記提到作假見證者的處分, "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8~19, 21).

歷代猶太拉比持續討論妥拉所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到底是什麼意思. 大多數拉比不認為妥拉真的是要求肉體上的報復, 把打瞎人的人的眼睛也打瞎, 把打掉人牙齒的人的牙齒也打掉. 

現代猶太聖經學者那鴻·薩爾納 (Nahum Sarna) 指出,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其實是指 "刑罰必須與所犯的罪相稱" 的法律觀念. 這在古代中東世界是一個革命性的觀念.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保障受害的一方得到應有的賠償. 如果眼睛被打瞎, 傷害人的一方要付出相當於眼睛的價值的補償; 如果牙齒被打掉, 傷害人的一方要付出相當於牙齒的價值的補償. 不但如此, 賠償多少只與傷害大小有關, 而與雙方的社會地位無關, 這是為什麼妥拉說,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 (利未記24:22). 沒有任何一個人的眼睛或牙齒的價值高過另一個人. 得到公平合理的賠償是以色列社會中每一個人的權利, 甚至包括外邦人 (寄居的) 在內.

那鴻·薩爾納 (Nahum Sarna) 質疑按照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字面意義, 把打瞎人的人的眼睛打瞎, 或是把打掉人牙齒的人的牙齒打掉的可行性. 萬一受害的一方只損失了一半視力, 怎麼可能確保把傷害人的一方的眼睛剛好也打瞎一半視力而不是過多或過少? 那鴻·薩爾納 (Nahum Sarna) 最後下結論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實質上指的是 "金錢的賠償". 如果一個人傷害了另一個人, 他就要按照傷害大小, 賠償對等的金額.

絕大多數猶太拉比同意那鴻·薩爾納 (Nahum Sarna) 的看法. 塔木德時期的拉比強調用金錢賠償的重要性. 主後2世紀拉比西門·本·約海 (Rabbi Simeon ben Yochai) 教導, "以眼還眼" 的意思其實是 "金錢的賠償". 他問道, 要是打瞎人的人本來就是瞎子, 該怎麼辦呢? 再打瞎他的瞎眼又有什麼意義呢? 他難道不應該拿出金錢來賠償嗎? 拉比西門·本·約海 (Rabbi Simeon ben Yochai) 因此解釋 "以眼還眼" 是金錢上公平合理的賠償, 這也成為後世猶太傳統對這段經文的標準解釋.

中世紀拉比伊本·以斯拉 (ibn Ezra) 指出, 妥拉的目的從來不是要求肉體上的報復, 實際打瞎人的眼睛或牙齒, 而是某種金錢上的合理補償. 另一位中世紀拉比邁蒙尼德 (Maimonides) 也持相同的觀點, 他認為妥拉所說 "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未記24:19), 不是說要把打瞎人的人的眼睛也打瞎, 而是說, 儘管打瞎人的人本應得到眼睛被打瞎的懲罰, 但讓他賠償相對的金額, 使他感到彷彿眼睛被打瞎一般的痛苦.

最後, 現代以色列學者內哈瑪·萊博維茨 (Nehama Leibowitz) 進一步解釋, 為什麼妥拉講的是金錢上的賠償而不是肉體上的報復. 她說, 身體是 神給人的禮物, 並且人不是身體的主宰, 唯有 神才是人身體和靈魂的主宰. 人沒有權利傷害別人或甚至是自己的身體, 就連士師和審判官也不能, 因此妥拉所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指的是金錢上的賠償而不是肉體上的報復. 尊重人的身體乃是敬畏 神.

(以上摘譯自哈維·菲爾茲 Harvey J. Fields, 當代的妥拉註釋: 卷二 出埃及記和利未記 Torah Commentary for Our Times: Volume Two: Exodus and Leviticus)

補充說明: 

妥拉所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是 神給以色列的士師和審判官定規公平審判的原則, 目的是建立一個公平公義的社會. 歷代猶太拉比很清楚這一點, 並且一致解釋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為公平合理的金錢賠償.

不過在主耶穌的時代, 似乎也有些猶太拉比將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作為個人報復的原則, 這是為什麼主耶穌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馬太福音5:38). 儘管這些拉比的用意也是好的, 教導人不要過度報復, 但主耶穌卻教導我們妥拉的精意, 不是不要過度報復, 而是不要報復, 祂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9). 主耶穌所教導的, 其實也正是妥拉所說的,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利未記19:18).


Photo by Peter Forster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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