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40個問題] 保羅是否在他的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提到一個問題: 保羅是否在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Does Paul Condemn Legalism in His Letter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當我們解釋主要的保羅書信關於律法和公義的問題時, 新保羅學派的解釋顯得不足. 保羅批評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律法主義, 因此他對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看法與許多現代學者不同. 當然保羅的看法應該優先考慮, 因為他不但是聖經作者之一, 同時他對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的認識遠遠超過任何現代學者." (When we interpret major Pauline texts on the law and righteousness, New Perspective interpretations are found to be wanting. Paul critiques Second Temple Judaism for its legalism, and thus he disagrees with the assessment of many modern scholars. Surely Paul's assessment deserves priority, for he writes inspired Scripture and he knew Second Temple Judaism far better than any modern scholar.)

(附帶說明: 新保羅學派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是現代研究保羅神學的一個新興學派. 他們根據猶太拉比著作, 次經, 死海古卷等文獻重新評估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 (從猶太人自巴比倫回歸重建聖殿一直到主後70年聖殿被毀), 發現它並不像基督教傳統所批評的, 認定猶太教純粹是律法主義.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事實上顯示猶太教是建立在 神的恩典基礎之上. 因此新保羅學派根據這個觀點重新解讀保羅書信.)

簡而言之, Schreiner 教授認定保羅在書信中譴責律法主義, 然後他據此推論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是律法主義.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的第一個論點, 使徒保羅的確在他的書信中多次譴責律法主義, 就是那些想要靠行為 (遵行律法) 得救的, 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如"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說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加拉太書3:10~12)

然而,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不全然是律法主義. 當時的猶太人中的確有許多律法主義者, 保羅也說,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羅馬書9:31~32) 但是就像新保羅學派所指出的, 當時的猶太文獻也反映起碼有部分猶太人認為他們是倚靠 神的恩典得救.

其實, 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並非是單元的, 而是多元的, 有些人認為靠恩典得救, 有些人認為靠行為得救. 就像一句猶太人的諺語所描述的, "兩個猶太人有三個不同的看法", 當時的猶太教對救恩的看法是分歧的.

而靠行為得救, 也就是律法主義, 並不是出於聖經, 而是人誤解聖經, 自以為義的結果. Schreiner 教授也認定西乃之約並非律法主義之約, 而舊約也沒有教導靠行為得救.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40個問題] 舊約教導靠行為得救嗎?二篇文章)

律法主義者其實到處都有, 除了第二聖殿時期的某些猶太教分支外, 也存在今日的部分基督教會中, 甚至包括很多還未得救的福音朋友. 當我們向人傳福音時, 常常聽到類似這樣的回應, "我規規矩矩做人, 熱心公益, 從不做壞事, 我應該可以進天堂...". 如此的心態反映了靠行為得救, 也就是律法主義. 律法主義不是第二聖殿猶太教的"專利".

基督教傳統上對於第二聖殿時期猶太教與舊約的誤解, 導致很多基督徒對猶太人, 猶太教與舊約的鄙視. 但我相信 神在這末世要成就祂恢復的工作, 不但要讓外邦基督徒與猶太人和好, 並且祂要讓我們看見, 整本聖經是 神完整的啟示, 沒有一句話是多餘或過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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