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 星期三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 神公義的審判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Shoftim "審判官", 申命記 Deuteronomy 16:18~21:9 的讀經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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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教導門徒不要報復, 祂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8~39). 不明白舊約聖經的弟兄姊妹, 往往因此認為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是舊約聖經沒有恩慈, 不願饒恕的表現, 並且認為在新約裡, 主耶穌廢除了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 要我們不要以惡報惡, 要以德報怨, 以善勝惡.

主耶穌的確要我們不要以惡報惡, 卻要以德報怨, 以善勝惡, 然而祂並沒有廢除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 怎麼說呢? 讓我們仔細來看舊約聖經當中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

在妥拉中,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總共出現了三次, 包括本週的妥拉經文,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審判官要細細的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6~21), 以及出埃及記21章,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埃及記21:22~24), 以及利未記24章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 (利未記24:20, 22).

如果我們仔細留意這三處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誡命的上下文, 我們會發現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其實是 神給審判官的誡命, 要他們按公義的原則審判, 正如 神指著審判官說, "你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的各城裡、按著各支派、設立審判官、和官長。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 (申命記16:18). 當審判官"按公義的審判", 他們就因此彰顯了 神的公義.

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其實並不是要廢除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 卻是要糾正當時的猶太人對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誡命的濫用. 當猶太人將原本 神給審判官的誡命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誤用在個人報復上, 他們等於是把自己當作審判官, 並且將自己的報復合理化. 然而關於個人報復, 妥拉到底是如何教導呢? 妥拉教導人不要報復,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利未記19:18). 因此主耶穌教導我們不要以惡報惡, 要以德報怨, 以善勝惡, 正是解釋了利未記19:18 這一條誡命的精義.

主耶穌並沒有廢掉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 每當審判官願意按照公義的原則審判時, 他們就因此彰顯了 神的公義. 神自己必按公義審判,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就如主耶穌說, "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神) 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 (馬太福音7:2). 因為 神必按公義審判,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所以我們可以不用自己作審判官, 就如使徒保羅說, "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 (羅馬書12:19), 也因為 神必按公義審判,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按我們所做的報應我們, 所以無論何事, 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 我們也要怎樣待人 (參馬太福音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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