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6日 星期三

因信稱義 vs 靠行為稱義

(這篇文章是本週Torah Reading - Parashat Vaetchanan "我懇求", 申命記 Deuteronomy 3:23~7:11 的讀經心得)

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 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申命記6:25)

在基督教傳統的教導中, 常有人將聖經分為兩個時代: 舊約是律法時代, 新約是恩典時代. 舊約的以色列人是靠行為稱義, 新約的基督徒則是因信稱義. 本週的妥拉經文中, 摩西勉勵以色列人說, "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 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 (申命記6:25), 這節經文常被視為以色列人靠行為稱義的證據. 畢竟, 若是靠著謹守遵行神的誡命才算為義, 這不就是靠行為稱義嗎?

然而, 舊約中還有另一個看似矛盾的經文, "亞伯蘭 (亞伯拉罕) 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 (創世記15:6). 這是怎麼回事呢? 難道神會改變祂的救贖方式: 先因信稱義 (亞伯拉罕), 後改為靠行為稱義 (以色列人), 又因行不通而改回因信稱義 (基督徒) 嗎?

事實上, 無論舊約還是新約, 聖經始終是一貫的: 人都是因信稱義. 之所以會產生舊約靠行為稱義的誤解, 關鍵在於我們對信心的理解深受希臘思想影響, 與聖經原本的意思並不相同.

對希臘人來說, 信心是一種內在心理活動: 思想上的認同與情感上的信靠. 因此深受希臘文化影響的外邦基督徒往往將信心視為觀念性的信: 只要我心裡真心相信神, 全心信靠祂, 就是對神有信心.

但聖經所說的信心, 不只是內心的相信或信靠, 而是一種關係性的信心. 更準確地說, 是盟約中的信心, 正如聖經字典《Lexham Bible Dictionary》所指出:

The biblical language of faith concerns a relationship of faithfulness and cooperation (Leclerc, “Faith in Action,” 184–95). The concept of the covenant, which is especially explicit in the Old Testament, informs the biblical writers’ use of the language of faith. To have faith in God or Jesus is to be faithful to a covenantal bond, which is initiated by God and bound according to appropriate promises and expectations on both sides. The command for Christians to have faith is not merely a cerebral exercise or eager wish, but a command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fidelity and trust. 

我將其翻譯為中文:
聖經中有關 "信心" 的語言, 指的是一種信實與合作的關係 (意即盟約關係). "盟約" 的概念, 尤其在舊約中表達得最為清楚, 深深影響了聖經作者使用 "信心" 一詞的方式. 對神或耶穌有信心, 就是在由神主動發起的盟約關係中, 對祂保持信實信靠, 並在彼此的應許與期待下互相約束. 對基督徒而言, "要有信心" 的命令並不只是頭腦的信念或熱切盼望, 而是一個包含信實信靠的命令.

換言之, 聖經所說的信心, 是在神與人的盟約關係中, 人對神的信靠與信實.

那麼, 人如何對神信實呢? 很明顯, 若人真以神為神, 就必聽從祂的話. 因此謹守遵行神的誡命, 正是信實的具體表現.  當以色列人這樣行, 他們就是因信稱義, 因他們的順服來自於信實, 而非靠行為本身稱義.

這也解釋了因信稱義與靠行為稱義的區別:

  • 靠行為稱義要求完美無缺,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雅各書2:10). 若舊約真是靠行為稱義, 那麼亞伯拉罕與大衛都不能得救了. 亞伯拉罕曾說謊, 大衛更犯了姦淫與謀殺!
  • 因信稱義則要求人盡心盡力: 全心信靠神, 竭力對祂信實. 神知道我們是否盡心盡力. 這不代表永不失敗, 而是即便軟弱跌倒, 也不沉溺罪中, 而是回轉歸向神.

因此, 不論新約或舊約, 救恩的原則始終一致: 因信稱義, 正如新舊約聖經都說了, "義人必因信得生" (哈巴谷書2:4; 希伯來書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