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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1日 星期二

66個聖經金句 (40) 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馬太福音11:28~30).

~選自 66 Inspirational Verses from Every Book of the Bible. (來自聖經每卷書的66個聖經金句)

播客Podcast連結

主耶穌呼籲說,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馬太福音11:28). 誰是"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呢? 有人說是守舊約律法重擔, 被律法綑綁的人. 然而從馬太福音11章的上下文中, 完全看不出這樣的意思. 事實上, 主耶穌當時的猶太人, 從來不認為妥拉 (律法) 是重擔, 遵守妥拉是受綑綁. 而主耶穌說這話之前, 正在責備那些哥拉汛, 伯賽大與迦百農見了主耶穌所行神蹟奇事卻仍不肯從罪惡中悔改的人. 因此,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 更多指的是陷在世界的勞苦與罪惡的重擔下的人. 我想, 這包括我們所有的人. 當我們認識主耶穌以前, 我們全都是"勞苦擔重擔的人", 也就是陷在世界的勞苦與罪惡的重擔下的人.

主耶穌應許說, "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 (馬太福音11:29). 甚麼是主耶穌的"軛"呢? 有人說, 是主耶穌"心裡柔和謙卑"的樣式. 從經文的上下文來看, 這是有可能的. 但若我們瞭解主耶穌當時的猶太傳統, 我們會知道"軛"通常指的是教導與訓誨. 因此主耶穌的"軛", 更多指的是主耶穌的教導與訓誨, 或更確切地說, 是主耶穌的妥拉教導與訓誨.

為什麼我們可以肯定主耶穌的"軛"指的是主耶穌的教導而不是祂柔和謙卑的樣式呢? 其實主耶穌在這裡引用了先知耶利米的話,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站在路上察看、訪問古道、那是善道、便行在其間.這樣、你們心裡必得安息" (耶利米書6:16). (註: 請注意馬太福音11:29和耶利米書6:16的最後一句完全相同) 神透過先知耶利米呼籲以色列民悔改離棄罪惡, 歸向祂和祂的妥拉 - "古道", "善道". 主耶穌的"軛"乃是"古道", 是"善道", 是回歸妥拉精義的妥拉教導.

當人回歸妥拉精義時, 他們的心會變得"柔和謙卑", 正像主耶穌"心裡柔和謙卑"一樣. 另一方面, 主耶穌是"心裡柔和謙卑"的拉比, 祂不會像法利賽人一樣"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 (馬太福音23:4).

我們從考古學和歷史研究的成果得知, 主耶穌當時的猶太傳統過度重視個人保持禮儀上的潔淨 (ritually pure), 反而忽略了妥拉的其他誡命 (特別是道德性的誡命). 法利賽人甚至將對聖殿祭司的嚴格潔淨要求套用在一般平民百姓身上, 比方說, "原來法利賽人和猶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遺傳、若不仔細洗手、就不喫飯.從市上來、若不洗浴、也不喫飯、還有好些別的規矩、他們歷代拘守、就是洗杯、罐、銅器、等物" (馬可福音7:3~4). 難怪主耶穌一方面責備法利賽人"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 (馬太福音23:4), 另一方面責備他們"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 (馬太福音23:23).

然而主耶穌的"軛" - 回歸妥拉精義的妥拉教導, 從來不是難守的, 而是容易輕省的, 正如主耶穌所說, "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馬太福音11:30). 並且主耶穌的"軛"是"活潑的、是有功效的" (希伯來書4:12), 當我們願意負主耶穌的"軛", 學主耶穌的樣式, 祂應許我們"就必得享安息" (馬太福音11:29), 我們將要從世界的勞苦與罪惡的重擔下得著釋放.

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我們全家遵守聖經食物律已經有好幾年的光景了. 平時還好, 但碰到朋友請客或是喜慶筵席時往往會有一些掙扎與挑戰, 面對滿桌子的可口佳餚, 我們卻只能"精挑細選"那些潔淨的食物 (如果有的話), 還得費心委婉解釋, 儘量避免得罪人. 此外, 因著我們明顯的"與眾不同", 也常常引來一些弟兄姊妹的善意指正, 其中最常見的是"主耶穌已經廢掉食物律, 因此如果繼續遵守食物律就是律法主義, 想要靠行為得救".

的確, 認為主耶穌廢掉食物律的說法由來已久, 並且似乎有著明顯的聖經"根據". 在馬可福音7章中, 主耶穌對門徒說, "你們也是這樣不明白麼.豈不曉得凡從外面進入的、不能污穢人.因為不是入他的心、乃是入他的肚腹、又落到茅廁裡。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馬可福音7:18~19). 既然主耶穌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祂實質上等同於廢掉了食物律, 不是嗎?

不是.

首先, 主耶穌說這話的對象是祂的猶太門徒, 對猶太人來說, 惟有聖經所定規的潔淨的動物才是食物, 不潔淨的動物根本不能算是食物. 因此"各樣(聖經所定規)的食物"自然"都是潔淨的". 但既然對猶太人來說, 各樣聖經所定規的食物都已經是潔淨的, 為什麼還要爭論潔淨與否的問題呢?

當我們回顧馬可福音7章經文的上下文時, 我們會注意到爭論的導火線其實是"有法利賽人、和幾個文士、從耶路撒冷、來到耶穌那裡聚集。他們曾看見他的門徒中、有人用俗手、就是沒有洗的手、喫飯。(原來法利賽人和猶太人、都拘守古人的遺傳、若不仔細洗手、就不喫飯)...法利賽人和文士問他說、你的門徒為甚麼不照古人的遺傳、用俗手喫飯呢" (馬可福音7:1~5).

按照法利賽人的傳統, 人若沒有行洗手的潔淨之禮就吃飯, 會導致食物變為"不潔淨" (註: 這指的是儀式上的不潔淨, 與衛生無關), 然而這傳統完全超越了聖經食物律的範疇, 與如何具體遵守食物律無關. 在申命記中,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說, "以色列人哪、現在我所教訓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從遵行、好叫你們存活、得以進入耶和華你們列祖之 神所賜給你們的地、承受為業。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好叫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 神的命令" (申命記4:1~2). 法利賽人飯前洗手的規矩, 在 神的話上另外"加添"了人的傳統.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爭論的焦點, 因此在於 神的誡命與人的傳統 (遺傳) 孰輕孰重的問題,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說, "你們誠然是廢棄 神的誡命、要守自己的遺傳。摩西說、『當孝敬父母。』又說、『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己經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這就是你們承接遺傳、廢了 神的道.你們還作許多這樣的事" (馬可福音7:9~13).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爭論是關於誡命與傳統的爭論, 其實完全與聖經食物律無關, 而在於能不能不洗手就喫飯. 主耶穌的結論是既然各樣 (聖經所定規) 的食物都是潔淨的, 並不因著沒有洗的手的接觸而"不潔淨", 因此"不洗手喫飯、那卻不污穢人" (馬太福音15:20).

弟兄姊妹或者會認為, 固然主耶穌和法利賽人爭論的焦點在於誡命與傳統的比較, 但主耶穌會不會利用這個機會廢掉食物律呢?

不會.

如果主耶穌廢掉聖經食物律, 首先, 既然祂自己也廢棄 神的誡命, 祂失去指責法利賽人的立場, 主耶穌指責法利賽人的話, "你們誠然是廢棄 神的誡命..." 將同樣適用在主耶穌身上. 其次, 退一萬步說, 若主耶穌真的廢掉聖經食物律的話, 使徒彼得必不至於後來在異象中聽見 神要他喫不潔淨的動物 (非聖經定規的食物) 會非常驚訝而向 神抗議說, "主阿、這是不可的、凡俗物、和不潔淨的物、我從來沒有喫過" (使徒行傳10:14). 正因為主耶穌從來沒有廢掉食物律, 所以彼得才會"心裡正在猜疑之間、不知所看見的異象是甚麼意思" (使徒行傳10:17), 不然他至少會向 神說, "主啊! 我知道祢已經廢掉食物律, 不過我實在辦不到". 從使徒彼得的反應, 我們可以肯定主耶穌沒有廢掉食物律.

(註: 後來彼得明白那異象的意思是 神要他接納外邦人, 彼得說, "神已經指示我、無論甚麼人、都不可看作俗而不潔淨的" (使徒行傳10:28).)

既然主耶穌沒有廢掉食物律, 基督徒應不應該遵守食物律呢? 首先, 猶太人應該遵守食物律, 即使成為基督徒也不例外, 就像主耶穌和祂的猶太門徒一樣. 其次, 主耶穌的使徒沒有定規外邦基督徒一定要遵守食物律, 只要"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 (使徒行傳15:29). 但另一方面, 初代教會鼓勵外邦門徒遵守食物律, "關於食物, 做你能做到的, 但你務要謹慎自守, 不可喫祭偶像的物, 因為那是對假神的敬拜" (十二使徒遺訓 Didache 6:3).

因此, 我們外邦基督徒不但可以遵守聖經食物律, 並且這是應當被鼓勵的, 就像當時初代教會的作法一樣. 遵守食物律與得救無關, 卻是我們身為 神的兒女, 學習聆聽並且遵行天父的話.

(有關遵守食物律對外邦基督徒的屬靈意義, 請參閱十二使徒遺訓的屬靈操練 (1) "關於食物, 做你能做到的"一文)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你們應當祈求, 叫你們逃走的時候, 不遇見冬天, 或是安息日

當主耶穌預言聖殿被毀, "我實在告訴你們、將來在這裡、沒有一塊石頭留在石頭上不被拆毀了" (馬太福音24:2), 門徒發出一連串的問題, "請告訴我們、甚麼時候有這些事.你降臨和世界的末了、有甚麼豫兆呢?" (馬太福音24:3) 主耶穌的門徒以為聖殿被毀和主耶穌降臨將會同時發生, 所以如此詢問, 而主耶穌的回答似乎混合了聖殿被毀的預兆和祂降臨 (末世) 的兆頭.

關於聖殿被毀的預兆, 主耶穌說道, "你們看見先知但以理所說的、那行毀壞可憎的、站在聖地.那時、在猶太的、應當逃到山上.在房上的、不要下來拿家裡的東西.在田裡的、也不要回去取衣裳..." (馬太福音24:15~18) 其中最令人費解的, 是主耶穌說, "你們應當祈求, 叫你們逃走的時候, 不遇見冬天, 或是安息日." (馬太福音24:20) 逃走時不遇見冬天還好理解, 冬天時冰天雪地, 交通不便, 不利於逃走. 但安息日呢? 根據教會傳統教導, 主耶穌不是已經廢掉安息日了嗎? 既然如此, 門徒逃走和安息日有什麼關係?

主耶穌的話, "你們應當祈求, 叫你們逃走的時候, 不遇見冬天, 或是安息日," (馬太福音24:20) 之所以會成為難解的經文, 其實是出於我們對聖經和新約歷史的誤解. 事實上主耶穌從來沒有廢掉安息日, 相反地, 主耶穌守安息日. (請參閱主耶穌沒有廢掉安息日, 主耶穌守安息日一文)

根據主耶穌當時的猶太傳統, "安息日可走的路程" (使徒行傳1:12) 為2000肘的距離, 大約是3/4英里. 基督教解經者因此認為猶太基督徒受律法束縛而不能逃得太遠, 或是猶太人會限制猶太基督徒逃走. 但這些都是不正確的. 首先, "安息日可走的路程"並不是律法的規定, 而是猶太人的安息日傳統 (雖然主耶穌和門徒似乎也都遵守這傳統); 其次, 安息日雖然是聖經的誡命, 但也不是全然不可干犯的. 比方說, 以色列的男孩生下來第8日要行割禮, 就算第8日剛好是安息日也不能例外. 此外, 若是遇到性命攸關的情形, 按照猶太傳統, 安息日不但是可以干犯, 而且是應當甘犯的, 比方說醫生救人就不受安息日限制. 因此, 大災難若發生在安息日, 不但可以逃走, 而且應該逃得遠遠的, 遠超過"安息日可走的路程".

既然安息日遇到大災難可以逃命, 為什麼主耶穌還要說, "你們應當祈求, 叫你們逃走的時候, 不遇見冬天, 或是安息日" (馬太福音24:20) 呢? 原因只有一個, 那就是主耶穌重視安息日! 雖然因著逃命的緣故甘犯安息日是可以的, 但若能不干犯安息日的話, 就儘量不要甘犯安息日. 正因為主耶穌看重安息日, 所以祂才吩咐門徒向 神祈求, "逃走的時候, 不遇見...安息日",  主耶穌重視安息日, 祂也教導門徒要重視安息日.

這一點同樣反映在主耶穌的身體被安葬在亞利馬太的約瑟的墳墓裡, "那些從加利利和耶穌同來的婦女、跟在後面、看見了墳墓、和他的身體怎樣安放。他們就回去、豫備了香料香膏。他們在安息日、便遵著誡命安息了." (路加福音23:55~56) 若是主耶穌廢掉安息日, 或是祂不看重安息日, 那些愛主耶穌的婦女十之八九會在"豫備了香料香膏"後, 立刻去膏抹她們心愛的夫子, 而不是"在安息日、便遵著誡命安息了".

正因為主耶穌看重安息日, 所以祂才會常常和法利賽人就著如何按照律法的精義守安息日起爭執, 而不是爭執安息日存廢的問題. 主耶穌看重安息日, 祂也教導門徒看重安息日. 盼望今日主耶穌的門徒也能同樣看重安息日.

2017年10月19日 星期四

主耶穌遵行律法, 也吩咐人遵行律法

很多弟兄姊妹聽過類似的教導, "遵守律法就是律法主義, 想要走回靠行為得救的死胡同, 主耶穌已經廢掉律法, 並且用十字架的恩典取代律法". 然而當我們認真讀福音書時, 我們會發現事實上主耶穌不但自己遵行律法, 也吩咐並教導人遵行律法. 我相信弟兄姊妹應該不會認為主耶穌是律法主義者吧!

認為主耶穌廢掉律法的人, 常常引用主耶穌在安息日治病的例子"證明"主耶穌廢掉安息日的誡命. 但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爭議, 其實並不在於是否應守安息日, 而是應如何守安息日. (請參閱主耶穌沒有廢掉安息日, 主耶穌守安息日一文) 就像主耶穌自己守安息日, 也教導人守安息日一般, 主耶穌自己遵行律法, 也教導人遵行律法.

主耶穌責備猶太人說, "摩西豈不是傳律法給你們麼.你們卻沒有一個人守律法!" (約翰福音7:19) 如果主耶穌廢掉律法, 或是祂自己沒有遵行律法, 祂就沒有立場說這樣的話. 主耶穌的話間接證實了祂不但遵行律法, 也責備人要遵行律法.

富有的少年官問主耶穌說, "良善的夫子、我該作甚麼事、纔可以承受永生?" (路加福音18:18) 主耶穌的回答是, "...誡命你是曉得的、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 (路加福音18:20) 少年官回應說, "這一切我從小都遵守了" (路加福音18:19), 主耶穌進一步教導, "你還缺少一件.要變賣你一切所有的、分給窮人、就必有財寶在天上.你還要來跟從我" (路加福音18:20,22).

主耶穌並沒有教導少年官說, 律法和誡命都不重要, 只要跟從主耶穌就好了, 而是說, 除了遵行誡命外, "你還缺少一件...". 遵行律法不足以使人得救, 但主耶穌的教導顯示, 遵行律法與承受永生是有關聯的.

律法師問主耶穌同樣的問題, "夫子、我該作甚麼纔可以承受永生?" (路加福音10:25) 主耶穌反問他, "律法上寫的是甚麼.你念的是怎樣呢?" (路加福音10:26) 律法師引用申命記6:5和利未記19:18回答說, "你要盡心、盡性、盡力、盡意、愛主你的 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 (路加福音10:27) 主耶穌肯定律法師的回答, "你回答的是.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 (路加福音10:28) 再次顯示遵行律法與承受永生有關. 從整本新約聖經來看, 遵行律法不足以承受永生, 但承受了永生的基督徒理應遵行律法. 基督徒遵行律法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已經得救.

主耶穌對眾人和門徒講論說, "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但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 (馬太福音23:2~3), 主耶穌吩咐門徒要謹守遵行法利賽人所傳講的摩西律法, 但不要效法他們假冒為善的行為.

主耶穌責備文士和法利賽人說,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馬太福音23:23)

主耶穌所說"律法上更重的事", 是律法中關乎公義, 憐憫, 信實的更重要的誡命, 是人所當行的. 但主耶穌最後所說的, "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without neglecting the others"), 指的卻是"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的誡命. 主耶穌責備法利賽人不應顛倒輕重, 忽略律法中更為重要的誡命, 然而律法中最小的誡命依然是"不可不行的". 主耶穌因此教導人要遵行全律法, 從最大的誡命一直到最小的誡命都不例外.

主耶穌甚至指著律法中最小的誡命說,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福音書的例子一而再, 再而三地證實了遵行律法是主耶穌對門徒一貫的吩咐. 凡作主門徒 (基督徒) 的, 自然應當聽從主耶穌的話 - 遵行律法.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主耶穌成全律法, 但祂沒有替我們成全律法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7~18).

有些基督徒根據"成全"的希臘原文πληρόω ("pleroo", fulfill/fill/finish/end), 將"成全"解釋為"終結, 結束". 他們說, 主耶穌雖然沒有廢掉律法, 但祂終結了律法. 姑且不論主耶穌不說希臘話, 單從上下文看, 主耶穌所說的"廢掉"與"成全"應是相反的意思, 而不是如"廢掉"與"終結"的相近意義. 將"成全"解釋為"終結"是完全不合理的.

當然還是有基督徒明白"成全"應按照上下文解釋為"成就, 完全遵行"的意思. 因此主耶穌成全律法, 指的是主耶穌完全遵行律法. 但是他們說, 就像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了, 我們就不必再死; 同樣地, 主耶穌在世時完全遵行律法, 滿足了律法的要求. 既然祂為我們成就了律法, 我們就不必再遵行律法.

如此的說法乍聽之下頗有道理, 但這個類比事實上是頗有問題的. 根據聖經的啟示, 我們和 神的關係是多方面的, 祂是我們的創造主, 救贖者, 天父, 君王, 良人, 幫助者... 在不同的關係下, 神的角色也不一樣.

當聖經說到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了, 這裡主耶穌的角色是"神的羔羊" (約翰福音1:29), 是我們最終的, 完美的贖罪祭. 主耶穌本身是無罪的, 因此祂上十字架受死完全是為了我們的罪得赦免.

但當聖經說到主耶穌"成全"律法, 這裡主耶穌的角色不是贖罪祭. 贖罪祭不會成全或遵行律法. 我們得注意到這裡的上下文是主耶穌的教導 (登山寶訓), 也就是說, 這裡主耶穌的角色是我們的老師.

主耶穌是最好的老師, 祂不但教導律法的真義, 並且祂自己也完全地遵行了律法, 活出律法的真義. 但主耶穌自己成全律法, 並不代表祂替我們成全了律法. 老師的工作是教導學生, 而不是替學生做作業或考試. 所有的老師都期待學生遵行他們的教導. 沒有一個老師會因著他完美的言教身教, 反而跟學生說不需要照著去行, "因為老師已經成全了一切".

當主耶穌到施洗約翰那裡要受他的浸, 約翰本來不肯, 主耶穌說, "你暫且許我.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於是約翰許了他" (馬太福音3:15). 但主耶穌自己受浸, "盡諸般的義", 不代表祂替我們成全浸禮, 我們基督徒就不用再受浸.

主耶穌在最後的晚餐為門徒洗腳後說, "我是你們的主、你們的夫子、尚且洗你們的腳、你們也當彼此洗腳。我給你們作了榜樣、叫你們照著我向你們所作的去作" (約翰福音13:14~15). 主耶穌為門徒洗腳, 服事他們, 祂也期待他們照祂的榜樣而行, 用愛心彼此服事.

就像主耶穌受浸或為門徒洗腳, 是為門徒立了榜樣, 讓我們跟隨祂的腳蹤行; 同樣地, 主耶穌成全律法 - 完全地遵行律法, 也是為我們基督徒立了榜樣, 讓我們跟隨祂的腳蹤行. 因此祂鼓勵我們,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2017年1月30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6): 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一文)

主耶穌教導基督徒要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也就是得救的信心的外在表現. 而這信心的外在表現的極致, 體現在祂對"愛人如己"這條誡命的解釋上,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馬太福音5:43~48)

"愛人如己" 的誡命是在利未記19:18, "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我是耶和華。" 其中"人"的希伯來原文רֵעֲ ("re'a", neighbor/friend/fellow)的意思是"鄰舍, 朋友, 夥伴". 也就是說, 這條誡命更準確的翻譯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主耶穌教導什麼是最大的誡命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 (馬太福音22:39), 這裏"人"的希臘原文πλησίον ("plesion", neighbor) 的意思同樣是"鄰舍". 主耶穌其實是說, "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鄰舍如同自己".

(註: 雖然主耶穌的話是"愛鄰舍如同自己", 但從主耶穌的教導可知, 祂對"鄰舍"的定義實際上包括了所有人, 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是"愛人如己", 請參閱誰是我的鄰舍呢一文)

因此"愛鄰舍如同自己"是新舊約聖經的原文, 而第一世紀的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將這條誡命闡釋為"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 當時的猶太拉比一方面肯定"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誡命, 另一方面卻將恨惡仇敵的舉動加以合理化. 死海古卷的"團體守則" (Community Rule) 就有如此的記載, "祂 (神) 藉著摩西和眾先知的手吩咐他們要愛祂揀選的人並恨惡祂拒絕的人" (He commanded by the hand of Moses and all His servants the Prophets; that they may love all that He has chosen and hate all that he has rejected.) (1QS 1.3-4)

主耶穌說不是這樣,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 當初"愛鄰舍如同自己"誡命的頒布, 同樣是 神針對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對人的心意遠不只是如此, 就像使徒約翰所說的, "神就是愛" (約翰一書4:8,16), 神起初的心意是要我們愛所有的人, 甚至是我們的仇敵, 因此主耶穌說, "要愛你們的仇敵", 能夠愛仇敵是"愛人如己"的極致表現.

遵守"愛人如己"的誡命, 就如遵守所有其他的誡命一樣, 並不是為了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神是我們的天父, 而我們是 神的兒女. 因此我們遵行"愛人如己"的誡命, 正是為了"作你們天父的兒子". 就像天父對所有的人都有恩慈一般, 天父希望祂的兒女能夠像祂, 對所有的人都顯出恩慈, "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愛人如己"不但是 神起初的心意, 也是 神永恆的旨意. 主耶穌教導祂的猶太門徒不要像當時週遭的外邦人一樣, 只關愛自己的家人朋友,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甚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麼。你們若單請你弟兄的安、比人有甚麼長處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行麼" (馬太福音5:46~47), 而是要體貼 神的心意, 效法我們的天父,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因此作主耶穌的門徒, 也不應隨從我們當今週遭世界的價值觀, 而要效法父神"愛人如己"的心, 在我們的生命當中顯出 神的性情. 這樣, 我們就真是 神的兒女, 也真是天國的子民.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8) 最大的誡命一文)

2017年1月22日 星期日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一文)

解釋過"不可背誓"誡命背後的精義是"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後, 主耶穌接著教導,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38~42)

當初"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頒布是為著審判的需要, 作為以色列的審判官公正判決的準則, 例如"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他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2~24),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利未記24:17~18,20),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纔可定案...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19:15,21).

上述經文顯示"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是針對審判官的誡命, 而不適用在其他人身上. 審判官遵守"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作出公平的判決, 並彰顯 神的公義.

然而主耶穌當時的口傳妥拉(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而教導人不可過度報復. 當然, 這已經比那些動輒加倍報復的人要好很多. 人類犯罪墮落以後, 就像聖經所描述的拉麥一樣,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我們對得罪或傷害我們的人總想狠狠報復回去, 而往往做的太過. 所以當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應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誡命教導人報復要有個限度, 不可過分, 最多只能作對等的報復.

對此主耶穌的教導是"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馬太福音5:39).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停留在對等報復上面, 但主耶穌教導天國的子民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不但不要過度報復, 也不要對等報復, 而是完全不要報復! 主耶穌用三個具體的例子來形容人不要報復, 完全放下自己,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馬太福音5:39~41)

不但如此, 通常人受欺壓才會想要報復, 而欺壓人的多半是優勢的一方. 若是情形反過來, 門徒是占優勢的一方時, 當如何對待弱勢的人呢? 主耶穌說,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馬太福音5:42) 作主耶穌的門徒不但不應欺壓人, 更要幫助弱勢的人, 滿足他們的需要.

因此, 藉著解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誡命的應用, 主耶穌修正了口傳妥拉針對報復的教導的不足之處. 主耶穌將 神永恆的心意帶出來, 而吩咐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但受欺壓時不要報復, 也不要去欺壓人, 更要以慷慨與恩慈的心來對待人, 從而活出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一文)

2017年1月19日 星期四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4): 不可背誓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一文)

在登山寶訓中, 針對妥拉裏面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主耶穌教導門徒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3~37)

關於起誓, 妥拉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與口傳妥拉 (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的教導 "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 有相同的意思, 而主耶穌的教導"甚麼誓都不可起"乍看之下卻與妥拉和口傳妥拉相反, 一個是"不可背誓", 另一個是"不可起誓", 難道說主耶穌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若是將誡命當作法律條文, 而將妥拉當作法律, 的確會產生如此的結論. 然而妥拉 (תּוֹרָה, "Torah", teaching/instruction) 不是法律, 而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而是 神對祂兒女的心意, 讓他們知道什麼事是 神喜悅的, 什麼事是 神不喜悅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 遵守誓言是 神喜悅的, 而違背誓言是 神不喜悅的, 神真正在意的是人話語的真實性.

因此, 如果主耶穌真的廢除了起誓的誡命, 遵守誓言不再是 神所喜悅的, 那麼祂應該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背誓, 所起的誓, 用不著向主謹守", 而不是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

起誓的誡命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30:2) 的頒布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 是 神對祂的子民最起碼的要求, 然而主耶穌來要教導 神的兒女妥拉的真義, 讓天國的子民回到人墮落以前,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神是"稱為誠信真實"的 (啟示錄19:11), 祂也希望祂的兒女們在話語上也都總是誠信真實, 而不是只有起誓時才誠信真實, 所以主耶穌才說, "甚麼誓都不可起...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主耶穌因此教導起誓的誡命背後 神最終的心意, 是要身為天國子民的我們, 不管什麼時候都能有真實清潔的話語. 使徒保羅也教導門徒"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 (以弗所書4:15). 天國的子民要過著符合妥拉精義的生活, 不是不用遵守字句"不可背誓", 而是超越字句的要求, 遵守主耶穌的教導"不可起誓...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活在 神的心意裏.

(有關這段經文的討論, 請同時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6) 彌賽亞對於起誓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3): 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主耶穌解釋過"不可殺人"與"不可姦淫"的誡命後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與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二篇文章), 接著解釋離婚的誡命,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1~32)  關於主耶穌對婚姻誡命的解釋, 我以前曾略略寫過, 請大家參閱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 - 再談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但我現在想要特別強調幾點. 首先離婚的誡命記載於摩西五經,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主耶穌說明 神頒布這條誡命的原因,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神允許人離婚, 是因為人犯罪墮落以後內心剛硬, 不得不如此定規, 但 神造人的心意"起初並不是這樣". 而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乃是要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而在主耶穌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中, 祂追溯到起初 神創造天地的經過, 說,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神造人起初的心意中,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夫妻二人成為一體. 這是主耶穌整個關於婚姻的教導的核心.

既然夫妻二人已經成為一體, 自然不可隨意分開. 主耶穌說,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32) 在主耶穌的時代, 婦女通常缺乏獨立謀生的能力, 若是被休的話, 只有改嫁他人, 因此丈夫休妻"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 也就是另一方犯淫亂的情形下, 在 神的眼中是不算數的. 也就是說, 原先的婚姻關係在 神面前仍然有效. 在這樣的情形下, 被休的婦人被迫改嫁, 自然是"叫他作淫婦了". 而人娶被休的婦人, 也等於娶別人的妻子, 自然也是"犯姦淫了".

既然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所有其他的婚姻制度, 如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都是違背 神的心意. 在主耶穌與使徒時代, 一夫多妻是合法的, 但主耶穌卻說,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19:9). 若是一夫多妻合 神心意的話, "凡休妻另娶的", 就算休妻不算數, 原來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另娶" - 也只不過是多娶一位妻子罷了, 算不得淫亂, 但主耶穌卻說這是"犯姦淫"! 這顯示了惟有一夫一妻才是 神的心意, 而一夫多妻是違背 神的心意. 神的心意是永恆的, 不會因著時代變遷或文化差異而改變.

類似地, 主耶穌教導,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清楚地顯明了主耶穌所說的一夫一妻, 指的是一男一女, 而不是男與男或女與女的同性婚姻. 如果我們相信聖經是 神的話, 我們必須接受婚姻是當初 神所設立一男一女的神聖結合, 不是可隨著人的意思而任意改變的.

主耶穌解釋妥拉的精義, 要讓天國的子民不再只是滿足字句的要求而已, 而是超越字句本身, 回到 神原來的心意. 婚姻關係是 神所設立的人的第一個關係, 也是最重要的關係, 因為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 讓人得以"生養眾多、遍滿地面" (創世記1:28) 願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都能尊重並盡力維護 神所設立的一男一女的婚姻, 在我們的婚姻生活當中榮耀 神!

2017年1月2日 星期一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

(請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主耶穌解釋十誡的第七條誡命"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20:14) 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馬太福音5:27~30)

首先我們要瞭解, 主耶穌並沒有廢掉"不可姦淫"的誡命. 如果祂真的廢掉了, 那麼祂會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可以姦淫". 那些認為主耶穌廢掉"不可姦淫"誡命的基督教學者犯了將妥拉法律條文化的錯誤, 他們就像當初的法利賽人一樣, 拘泥在字句上, 而忽略了妥拉的精義.

妥拉不是法律,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誡命就像是一個父親對孩子定的家規, 按照孩子的年紀和理解的程度而改變. 比方說, 有關吃飯的家規, 父親可能要求三歲的兒子吃飯時不要將食物丟得滿地都是, 但要求七歲的兒子不僅食物不要掉在桌上, 吃完飯還要把碗筷洗乾淨.

同樣地, 當初 神與以色列人立西乃之約時, 聖靈還沒有普遍澆灌下來. 神面對墮落的人性, 僅僅要求人"不可姦淫", 也就是不可有正常婚姻關係以外的結合. 然而主耶穌來, 不但"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 (馬太福音1:21), 祂也以聖靈重生了我們, 使我們在祂裏面成為新造的人, 又要成全"律法和先知" (參馬太福音5:17), 將妥拉原本的精義闡明出來, 教導所有蒙恩得救 神的兒女, 如何在聖靈的大能下, 活出遵循 神起初心意的聖潔生活.

主耶穌舉例解釋"不可姦淫"誡命的精義,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不可姦淫"不只在於外表的行為,  更在於人內心的清潔, 神的兒女要除去心裡的淫念. 因為淫念就像其他的惡念一般, 導致人的污穢, 主耶穌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淫念是如此普遍的罪惡, 以致人容易習以為常, 不以為怪, 但主耶穌說,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主耶穌以看見婦女動淫念為例, 教導我們對待罪惡要深惡痛絕, 甚至到寧可犧牲一隻眼一隻手也絕不妥協的程度. 聖潔的天父痛惡罪惡, 祂也要求祂的兒女同祂一般痛惡罪惡.

當初 神曉諭以色列人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如果 神對於那些尚未領受聖靈的以色列人都如此要求, 更何況是對於我們已有聖靈內住的基督徒? 使徒彼得因此教導我們, "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 (彼得前書1:15).

有些年輕的弟兄為"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罪所苦, 這是好的. 這顯示他們對罪的敏感與對 神的忠心. 與其討論受異性吸引算不算犯罪的問題, 不如在 神面前承認自己的軟弱, 並靠著主耶穌寶血的潔淨, 以及聖靈的大能來更新我們的生命. 當我們的屬靈生命越發剛強, 我們就越能夠勝過罪惡與試探.

而使徒保羅對年輕的提摩太的提醒也同樣適用於今天的年輕世代,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慾、同那清心禱告主的人追求公義、信德、仁愛、和平" (提摩太後書2:22)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

(請先參閱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一文)

馬太福音5:21~48是主耶穌以彌賽亞(基督)的身分與權柄, 對妥拉裡的6個極具關鍵性的誡命, 作出的權威性的解釋, 藉以舉例說明門徒的義 (好行為) 如何"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馬太福音5:20), 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在這六個例子中, 主耶穌開頭總是說,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 或是"又有話說", 而不是說, "經上記著說" (參馬太福音4:4~6). 凡"吩咐古人的話"或"有話說", 指的是當時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也就是所謂的"口傳妥拉" (Oral Torah), 而"經上記著說"則指的是妥拉本身. 因此當主耶穌接著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顯明主耶穌教導的目的之一, 是要修正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 "口傳妥拉" 當中錯誤或不足之處.

其次, 主耶穌對妥拉的解釋, 不僅僅是糾正 "口傳妥拉" 的錯誤而已, 更重要的, 是祂的教導顯明了隱藏在妥拉經文裡的精義, 讓我們認識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而這也是 神對人永恆的心意. 當主耶穌 - 天國的主來到世上, 除了藉著祂的死與復活, 將凡信祂的人帶進天國, 使他們得救外, 祂也要教導他們妥拉的精義, 讓這些天國的子民, 靠著聖靈的大能, 藉以活出天國子民的樣式.

主耶穌解釋的第一條誡命是"不可殺人", 祂說,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馬太福音5:21~26)

"不可殺人"是十誡的第六條誡命 (參出埃及記20:13), 而十誡是 神在西乃山顯現時對以色列全會眾所頒布的, 是妥拉一切誡命的基礎. 雖然這裡"口傳妥拉"並沒有對"不可殺人"作出額外的解釋, 但當主耶穌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祂並沒有廢掉"不可殺人"的誡命, 像有些基督教學者所宣稱的. 主耶穌並沒有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可以殺人". "不可殺人"的誡命依然有效, 基督徒不可殺人.

主耶穌之所以說, "只是我告訴你們...", 不是廢掉誡命本身, 而是教導我們隱藏在"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後面 神的心意. "不可殺人"的誡命, 其實只是 神最起碼的要求. 神當初頒布"不可殺人"的誡命, 是在人犯罪墮落的光景下不得已的"讓步", 但 神最終的心意, 是不要我們對別人興起任何諸如惱恨, 怨毒, 憎惡等惡念, 這是為什麼主耶穌說,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主耶穌乃是藉著"動怒"的具體例子, 教導我們要杜絕一切的惡念. 殺人不過是人的惡念發展到極致的表現, 但就算沒有表現出來, 人心裡的惡念已經使人污穢, 如主耶穌所說,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纔污穢人。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馬太福音15:18~19).

另一方面, 主耶穌又說, "凡罵弟兄是拉加(一無是處)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笨蛋)的、難免地獄的火。" (馬太福音5:22) 辱罵人不見得是在人動怒的情形下發生, 但被辱罵的人多半會動怒並憎恨辱罵他們的人. 人興起惡念固然是罪, 但導致人興起惡念是更大的罪, 如主耶穌說, "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 (馬太福音18:7). 正因為如此, 得罪人導致人產生惡念的人, 有義務要主動和解, 先尋求人的原諒, 然後才尋求 神的赦免,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馬太福音5:23~24)

主耶穌解釋"不可殺人"誡命背後的精義, 是要我們除去心中一切的惡念, 特別是最終會導致兇殺的惡念. 不但我們自己不應當有惡念, 也不應使別人產生惡念. 惡念會污穢人心, 但天國的子民要行在光中, 除去心中一切的污穢. 當我們按照主耶穌解釋的精義來遵守"不可殺人"的誡命, 我們不是不用遵照字句, 也不是拘泥在字句上, 而是要超越字句, 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在 神面前存一顆清潔的心. 遵守誡命並不是為了能進天國 (得救), 而是因為我們已經得救, 成為天國的子民, 所以應當遵守主耶穌所教導天國的法則而生活.

當然, 縱然我們已經得救, 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仍然是做不到這一點的, 但 神已賜下聖靈給我們, 照著 神的應許, "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 (以西結書36:27), 聖靈運行在人心中的大能大力, 要幫助 神的兒女按照妥拉的精義遵行 神的心意, 活出天國子民的生命.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2): 不可姦淫一文)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本篇文章是接下來一系列關於馬太福音5:21~48的解經性文章的引言, 包括主耶穌解釋妥拉精義的6個例子. 我會儘量從解經(Exegesis)的角度出發, 而不是用神學的預設立場來解釋聖經. 我也盼望弟兄姊妹能用包容的態度耐心讀完. 若是您覺得我的解經有什麼問題, 非常歡迎批評指教, 但請不要用神學的眼光來批判)

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一句話, 值得我們深思與警惕. 祂對門徒說道,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馬太福音5:20)

主耶穌指出一件事, 關係到我們是否能"進天國". 但"進天國"是什麼意思呢? 馬太福音19章記載一個少年財主詢問主耶穌如何得永生, 因為他割捨不下財富, 後來憂憂愁愁地走了, "耶穌對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財主進天國是難的。我又告訴你們、駱駝穿過鍼的眼、比財主進 神的國還容易呢。門徒聽見這話、就希奇得很、說、這樣誰能得救呢。" (馬太福音19:23~25) 從主耶穌與門徒的對話可以看出, 天國也就是 神國, 而"進天國"等同於"得救". 因此主耶穌論到的這件事, 是關乎我們是否能得救的大事.

是怎樣的大事呢? 主耶穌說,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得救)". 換句話說, 我們是否能得救, 在於我們的義是否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文士和法利賽人是主耶穌當時的猶太拉比(聖經教師), 教導人如何遵行妥拉 (參以下的註釋). 因此"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乃是根據猶太拉比的妥拉教導所行出來的義, 為當時猶太人最高的行為與道德標準.

主耶穌要求門徒的義要超過當時的最高標準 "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否則不能得救. 但門徒的"義"是什麼意思呢? 傳統上有人解釋為"因信稱義"所得的"義", 如使徒保羅所說,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羅馬書3:22) 而"神的義"自然勝於人所行出來的義. 如此的解釋, 乍聽之下很有道理, 然而它卻是罔顧聖經上下文的錯誤的"以經解經".

從馬太福音的上下文來看, 主耶穌說"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的前一句話是"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9), 強調遵行妥拉的重要性, 連最小的誡命都不可忽略. 而主耶穌在說完這句話後接著舉例解釋如何遵行妥拉,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1~22)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 主耶穌在這裡所說的"義", 並不是保羅所說的"因信稱義"的"義", 而是與遵行妥拉有關, 特別是指門徒因為遵照主耶穌的教導遵行妥拉而表現出的"好行為", 如主耶穌同樣在登山寶訓所說的, "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馬太福音5:16) 也就是說, 主耶穌告訴門徒, 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否則不能得救. (附帶一提, 登山寶訓提到的行為是"廣義"的行為, 包括外在的行動舉止與內在的心思意念)

怎麼回事? 我們不是"因信稱義"嗎? 使徒保羅不是說,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羅馬書3:28) 為什麼主耶穌說要有好行為才能得救呢? 難道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不同的福音?

主耶穌和保羅傳的是同一個福音, 但因著他們教導的對象不同, 所以才產生如此的"差異".

保羅傳福音的對象, 是希臘羅馬世界的外邦人. 他們把信心與行為截然分開, 將信心視為純粹的內心活動, 而將行為看作個人外在的努力. 而當時希臘羅馬的異教崇拜的信仰相信, 人只要人按照規定做了某些特定的行為 (獻祭, 宗教儀式), 神明就會給他們好處. 他們不用特別去"信靠"神明. 因此, 當保羅傳福音給這些外邦人時, 必須特別強調他們不能靠行為得救, 而必須有信靠 神的信心.

而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教導的對象是祂的猶太門徒. 對熟悉聖經的猶太人來說, 他們知道行為與信心不但不是對立的, 反之, 行為與信心是一體的兩面, 而"好行為"是真實的信心必然有的外在表現, 如主耶穌的弟兄雅各所說,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雅各書2:26) 因此, 當主耶穌要求門徒要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好行為)", 其實也就是要求他們要活出真實的信心生活, 而這真實的信心正是得救的信心.

因此, 主耶穌與保羅所說的, 其實並不衝突. 而主耶穌的話, "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特別強調我們需要活出證實我們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因為我們若沒有如此的"好行為", 恰好反證我們可能缺乏真實的信心, 我們是否真正得救成了問題.

並且, 從登山寶訓來看, 這"好行為"並不是以我們自己的標準 - 做好事, 去教會聚會, 熱心傳福音來衡量. 主耶穌說, "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 (馬太福音7:21~23) 主耶穌所要求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好行為", 必須以 神的標準, 特別是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所教導的妥拉精義來衡量.

很可惜地, 主耶穌這麼重要的教導, 在許多教會中並不是很受重視. 大部分教會一味教導"因信稱義"的真理, 卻沒有清楚教導什麼是"真實的信心", 以及主耶穌所要求的, 證明我們有真實信心的"好行為" - 遵行主耶穌登山寶訓所啟示的妥拉精義的信心生活.

主耶穌說, "所以凡聽見我這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總不倒塌.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凡聽見我這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無知的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雨淋、水沖、風吹、撞著那房子、房子就倒塌了.並且倒塌得很大。" (馬太福音7:24~27) 主耶穌並不是要求我們完美無瑕, 但祂希望我們打從內心願意謹守遵行祂的教導, 並且努力照著去做. 願我們的信心都是建立在"磐石"上的信心, 活出有"好行為"的真實信心生活, 有"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請繼續參閱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1): 不可殺人一文)

註: 什麼是"妥拉"?
"妥拉"是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音譯, 字面意思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Instruction), 用來指摩西五經所啟示 神的教導與訓誨, 包括 神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也包括摩西五經中的敘事和詩歌. "妥拉" (תּוֹרָה) 通常被翻譯為"律法" (Law), 因而讓人聯想到法律, 特別是"妥拉"當中的誡命, 律例和典章. 但"妥拉"並不是法律, 而"妥拉"中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與其理解為法律條文, 其實更正確的理解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所定的"家規". "妥拉"啟示 神的恩典與真理, 兩者共存並不衝突, 真理當中包含恩典, 恩典當中包含真理, 請參閱最小的誡命其實並不小一文.

"我们若谨记,作为 基督徒,我们已被神称为义,有神儿女的身份,我们服事神不是为了生命,而是出于生命,那么,我们就不会掉进那些师傅所惧怕 的律法主义中;反之,我们会把律法当作是“家法”,欣然尝试遵行它,以取悦那位爱我们、拯救我们的天父。 "
(巴刻 J.I.Packer, "字裡藏珍" 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主耶穌是那位像摩西的先知

(有關"妥拉"一詞的定義, 請參考文章最後的解釋)

使徒彼得稱主耶穌是那位像摩西的先知, "主也必差遣所豫定給你們的基督耶穌降臨。天必留他、等到萬物復興的時候、就是 神從創世以來、藉著聖先知的口所說的。摩西曾說、『主 神要從你們弟兄中間、給你們興起一位先知像我、凡他向你們所說的、你們都要聽從。凡不聽從那先知的、必要從民中全然滅絕。』" (使徒行傳3:20~23)

摩西是"妥拉"的給予者, 神藉著摩西賜下"妥拉"給祂的子民, "以後以色列中再沒有興起先知像摩西的.他是耶和華面對面所認識的。" (申命記34:10) 除了那位像摩西的先知以外, 眾先知沒有一位能與摩西相比的.

摩西是"妥拉"的給予者, 而彌賽亞(基督) - 那位像摩西的先知, 則是"妥拉"最終而權威的解釋者. 主耶穌是彌賽亞, 祂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妥拉)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馬太福音5:17) 主耶穌來要"成全"妥拉, 也就是要教導我們"妥拉"的真義.

(有關"成全"一詞意義的討論,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3) 律法的成全 - 彌賽亞的職事一文)

主耶穌當代的猶太拉比對"妥拉"的解釋, 稱為"口傳妥拉" (Oral Torah). 猶太拉比將"妥拉"視為一棟房子, 而在房子周圍築起一道牆, 也就是"口傳妥拉", 用意是保護人不越過牆, 以免違反"妥拉". "米示拿" (Mishnah, 主後三世紀的"口傳妥拉"結集) 有如下的記載, "大公會的人常常提到三件重要的事: 維護公義, 造就許多門徒, 在妥拉周圍築起圍牆" (The men of the Great Assembly used to say three things: Be patient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rear many disciples, and make a fence around the Torah.) (米示拿 列祖 Mishnah Avot 1:1)

目前在彌賽亞信徒圈子當中, 有一種流行的說法, 將主耶穌視為與祂同時代的猶太拉比之一, 並將主耶穌的教導也當作與其他拉比相同 - 在"妥拉"外圍築起一道圍牆, 避免人干犯"妥拉". 比方說, 主耶穌論"不可殺人"的誡命,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2) 若是人能提醒自己, 不可向兄弟動怒, 在發怒時懸崖勒馬, 自然就不會懷恨殺人; 同樣地, 主耶穌論"不可姦淫"的誡命,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5:28) 若是人能提醒自己動淫念是錯的, 及時省悟而不要繼續沉浸在邪惡的念頭裡, 自然就不會犯下姦淫的行為了.

這樣的說法也對也不對. 主耶穌道成肉身, 生在第一世紀的以色列, 的確是當時的猶太拉比之一, 而主耶穌的教導和解經方式也完全是拉比式的, 要不然周圍的人如何能理解祂的教導? 主耶穌的教導也的確有"圍牆"的功效. 但是, 主耶穌絕不只是猶太拉比, 而祂的教導也絕不只是"圍牆", 像祂同時期的猶太拉比教導一樣.

主耶穌的教導不是"妥拉"的圍牆, 而是"妥拉"的核心. "妥拉"的核心是 神對人起初的心意, 也是 神對人永恆的心意. 主耶穌來到世上, 要敗壞罪和掌死權的魔鬼, 恢復 神一切的受造, 回到 神起初完美的創造, 並且榮上加榮, 神的國度要降臨在人間, 神要與人同住.

因此主耶穌的教導, 同樣是要回到"妥拉"原本的意思, 而這原本的意思是 神起初造人就有的心意, 是在人犯罪墮落以前就有的. 摩西在西乃山所領受的"妥拉", 其實已經是 神因應人墮落以後的光景, 並配合當時中東的特定歷史文化的產物.

"妥拉"的許多誡命有其特殊的時代性與地域性, 如"在你們的地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 (利未記23:22) 是 神針對當時以色列人的農業社會而定, 但若是對那些從事其他行業的人該怎麼辦? 是不是完全不用理會? 若是將"妥拉"視為法律, 而將誡命視為法律條文, 自然不用理會, 因為不適用嘛! 但"妥拉"不是法律, 而是 神的教導與訓誨; 誡命也不是法律條文, 而是 神心意的具體彰顯 . 利未記23:22 這條誡命的精神很顯然是要將收入的一部分留起來, 用以幫助窮人. 猶太人相當明白"妥拉"是教導不是法律 (早期猶太基督徒也明白這一點), 因此他們歸納出"賙濟窮人", 作為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 新約聖經中主耶穌和使徒也都賙濟窮人, 使徒保羅自述他與彼得以及約翰的會面經過, "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 (加拉太書2:10)

"妥拉"的很多誡命也是因應人墮落後的光景, 神不得不"妥協"的產物. 若是 神一開始就啟示祂完全的心意, 將遠遠超出當時以色列人的能力範圍.  例如 神允許人離婚,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然而主耶穌解釋這不是 神起初的心意, 而是"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馬太福音19:8) 另一方面, "妥拉"的字句雖然有其時代性與局限性, 但 神仍然將祂的心意隱藏在妥拉裡面, 主耶穌同樣用"妥拉"的經文解釋 神對人婚姻起初的心意,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馬太福音19:4~6)

因此主耶穌對"妥拉"的教導, 非但不是在"妥拉"周圍築起一道圍牆, 反而是打開"妥拉"這棟房子的大門, 讓我們可以清楚看見房子的內室 - "妥拉"的真義, 讓我們回到 神起初的心意. 再以"不可殺人"的誡命為例, 主耶穌的話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5:22) 教導我們, 誡命原本的精神, 是 神希望我們不要對別人產生諸如動怒等等任何負面的心思意念, 而是要去愛人,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卻要愛人如己" (利未記19:17~18). 然而人因著墮落的緣故, 很難做到這一點, 因此 神設立"不可殺人"的誡命, 作為 神的子民應該遵行的最低標準.

若是按字句來遵行"妥拉", 雖然還是很困難, 還是會有人可以作到. 使徒保羅提到他得救以前的光景說, "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 (腓立比書3:6) 但若是要按"妥拉"的真義來遵行"妥拉", 就沒有任何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作到了. 然而主耶穌來到世上, 不但以祂自己的死立下新約, 赦免我們的罪, 使我們成為 神的兒女, 也教導我們"妥拉"的真義, 作為新約兒女得救以後聖潔生活的規範, 又賜給我們聖靈, 將"妥拉"寫在我們的心版上, 使我們因順從聖靈, 能打從內心謹守遵行"妥拉", 不是照著"字句", 乃是照著"精意".

按著"精意"來遵行"妥拉", 其實不是不用按照"字句", 而是超過"字句"的要求, 直指"字句"背後所隱藏的真義. 主耶穌說,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馬太福音5:20)

主耶穌的確是第一世紀的猶太拉比, 但祂並不是一般的拉比, 祂是彌賽亞, 是那位像摩西的先知, 神說, "你們要聽從他...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說的話、我必討誰的罪。" (申命記18:15,19) 願我們都聽從主耶穌對"妥拉"的教訓, 活在 神永恆的心意中.


註: 什麼是"妥拉"?
"妥拉"是希伯來文תּוֹרָה (Torah) 的音譯, 字面意思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Instruction), 用來指摩西五經所啟示 神的教導與訓誨, 包括 神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也包括摩西五經中的敘事和詩歌. "妥拉" (תּוֹרָה) 通常被翻譯為"律法" (Law), 因而讓人聯想到法律, 特別是"妥拉"當中的誡命, 律例和典章. 但"妥拉"並不是法律, 而"妥拉"中的一切誡命, 律例, 典章, 與其理解為法律條文, 其實更正確的理解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兒女所定的"家規". "妥拉"啟示 神的恩典與真理, 兩者共存並不衝突, 真理當中包含恩典, 恩典當中包含真理, 請參閱最小的誡命其實並不小一文.

"我们若谨记,作为 基督徒,我们已被神称为义,有神儿女的身份,我们服事神不是为了生命,而是出于生命,那么,我们就不会掉进那些师傅所惧怕 的律法主义中;反之,我们会把律法当作是“家法”,欣然尝试遵行它,以取悦那位爱我们、拯救我们的天父。 "
(巴刻 J.I.Packer, "字裡藏珍" 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

2016年12月4日 星期日

主耶穌的安息日教導 (2) - "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

福音書中有許多主耶穌在安息日治病的故事. 馬太福音12:9~14是其中之一, "耶穌離開那地方、進了一個會堂.那裡有一個人枯乾了一隻手。有人問耶穌說、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耶穌說、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他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於是對那人說、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和那隻手一樣。法利賽人出去、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很多基督徒讀到這個故事的時候, 往往假設律法規定在安息日是不可治病的, 而主耶穌在安息日治病, 藉著祂故意"干犯"安息日的舉動, 彰顯祂廢除安息日的事實, 因此嚴守律法的法利賽人才會如此忿怒, "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馬太福音12:14)

然而事實是律法並沒有定規安息日不可治病, 而主耶穌既沒有干犯安息日, 也沒有廢除安息日. 安息日的誡命提到不可作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 (出埃及記20:10) 這裡"工"的希伯來文מְלָאכָה ("mela'khah", work) 指的是"日常的工作", 有別於另一個希伯來字מַעֲשֶׂה ("ma`aseh", deed/work), 泛指"一切的工作". 安息日的誡命並不是說任何"事"都不可作, 而是要歇了一切"日常的工".

為何 神要人在安息日歇了一切日常的工作呢? 先知以賽亞將 神的心意說得很清楚, "你若在安息日掉轉你的腳步、在我聖日不以操作為喜樂、稱安息日為可喜樂的、稱耶和華的聖日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這日、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你就以耶和華為樂." (以賽亞書58:13~14) 神希望人尊重祂的"聖日", 在安息日時掉轉平時的腳步, 歇了一切日常的操作, 並且樂在安息日, 神應許如此行的人將要以 神為樂. 神希望人能專心享受安息日, 沉浸在 神的同在當中, 因此祂要人歇下一切日常的工.

但什麼樣的工算是"日常的工"呢? 歷代的猶太拉比為了避免每個人遵守律法都靠自由心證, 以致任意而行, 因而規定了許多如何遵行律法的具體規範, 稱為"口傳律法" (Oral Torah).

說到這裡, 我想很多讀者都會猜測是"口傳律法"裡面規定安息日不可治病. 如此的猜測也對也不對. 主後3世紀口傳律法的結集"米示拿" (Mishnah) 規定了39類安息日不可做的工, 但治病並沒有包括在內. "米示拿"所定安息日不可做的工, 惟一能和治病扯上一些關係的是"研磨", 比方說製作藥品時可能需要將藥材磨成粉末. 而"米示拿"定規不可"研磨"的原因是因為"研磨"是農業活動的一部分 (將穀物外層的糠秠磨掉), 而農業活動顯然是日常的操作之一.

然而在馬太福音12:9~14的故事當中, 主耶穌只是"對那人說、伸出手來.他把手一伸、手就復了原、和那隻手一樣。" (馬太福音12:13) 很顯然主耶穌沒有研磨任何藥材, 因此祂並沒有違反"米示拿"所記載的口傳律法.

既然主耶穌沒有違反口傳律法, 為什麼法利賽人還會滿心大怒, "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呢? 因為口傳律法在主耶穌的時代還在演進中, 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有各自的口傳律法, 甚至法利賽人當中也有不同的派別. 主耶穌遭遇的這些法利賽人, 很顯然是近似沙賣 (Shammai) 一派的嚴苛法利賽人, 認為安息日不可治病.

主耶穌對他們的回答是"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他抓住拉上來呢。人比羊何等貴重呢.所以在安息日作善事是可以的" (馬太福音12:11~12) 主耶穌在這裡再次教導人的需要是安息日的首要考量. (請參閱主耶穌的安息日教導 (1) - "人子是安息日的主"一文)

此外, 主耶穌的回答也應用了拉比式的釋經原則קַל וַחוֹמֵר ("Qal Vachomer", "light and heavy", "輕與重") - "一個屬靈原則或屬靈真理若在小事上都成立, 那麼更何況是大事?" 主耶穌的許多其他教導也都用了 קַל וַחוֹמֵר ("輕與重") 的拉比釋經原則, 例如 "你們看那天上的飛鳥、也不種、也不收、也不積蓄在倉裡、你們的天父尚且養活他.你們不比飛鳥貴重得多麼?" (馬太福音6:26)

主耶穌訴諸於人之常情, 如果人有一隻羊掉在坑裡, 不管是不是安息日, 人很自然的反應是救助那隻羊, 將牠拉上來, 保護羊不受傷害. 如果對羊都是如此了, 更何況是對其他人? 主耶穌對安息日治病的立場其實與當時的大拉比希列 (Hillel)的立場近似. 那麼為什麼這些法利賽人想要除滅耶穌, 卻沒有聽過他們想要除滅希列 (起碼沒有任何猶太文獻顯示這一點)?

很有可能, 主耶穌遭遇的這批法利賽人, 是當時極端嚴苛的一群, 他們的口傳律法類似於死海古卷中"撒都該文獻" (Zadokite Document, CD) 所記載的, 包括禁止在安息日"將牲畜從坑裡救出來" (CD 11:13-14) 和"將人從無水的蓄水池救出來" (CD 11:16-17)!

然而, 如果主耶穌知道他們禁止在安息日將任何牲畜從坑裡救出來, 為什麼祂還說"你們中間誰有一隻羊、安息日掉在坑裡、不把他抓住拉上來呢" (馬太福音12:11) 主耶穌故意這樣說, 因為祂知道這些法利賽人"能說不能行" (馬太福音23:3). 他們說是這樣說, 但當他們的羊果真在安息日掉在坑裡了, 他們恐怕還是會馬上將羊拉起來. 因此主耶穌的話, 一方面是安息日的教導, 另一方面卻也是責備這些法利賽人假冒為善, "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擱在人的肩上.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 (馬太福音23:4). 這些法利賽人雖然被主耶穌說的啞口無言, 但也因此惱羞成怒, 所以他們"出去、商議怎樣可以除滅耶穌" (馬太福音12:14)

因此這些法利賽人要除滅耶穌, 不是像很多基督徒所認為的 - "因為主耶穌違反律法", 甚至不是因為主耶穌違反"口傳律法". 當時口傳律法根本還沒有形成一致的標準, 如果這些法利賽人要除滅任何不贊同他們意見的人, 那他們要除滅的對象恐怕要占猶太人的絕大多數! 他們要除滅主耶穌, 是因為主耶穌在教導當中間接指出他們假冒為善!

福音書中還記載了許多主耶穌的安息日教導, 這顯示了主耶穌和福音書的作者都非常看重安息日. 對主耶穌來說, 教導人安息日的真義, 讓人能照著律法的精義守安息日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若是主耶穌果真廢掉安息日, 祂不大可能要花這麼大力氣來闡明安息日的意義, 而福音書的作者也不需要花這麼多篇幅來記載.

新約聖經中沒有任何一處說到主耶穌廢除安息日, 或用主日取代安息日的事. 安息日的誡命是如此重要 (十誡的第四條誡命), 若是主耶穌真的廢除安息日的話, 有可能竟然沒有任何新約經文提到嗎?

保羅書信當中的確沒有提到要基督徒守安息日的事, 只有和歌羅西教會的外邦信徒說, "所以不拘在飲食上、或節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讓人論斷你們" (歌羅西書2:16) 但我們要知道保羅書信的寫作對象是當時的外邦教會, 而這些信主不久的外邦信徒就像是剛出生的嬰兒一樣. 使徒保羅的最大考量是讓他們徹底明白因信稱義的真理, 以後再慢慢學習基督徒生活的其他方面, 更何況當時的外邦社會讓很多外邦信徒守安息日有實質的困難.

然而安息日非但沒有廢掉, 甚至當主耶穌再來, 在全地作王掌權的時候, 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會守安息日, "還有那些與耶和華聯合的外邦人、要事奉他、要愛耶和華的名、要作他的僕人、就是凡守安息日不干犯、又持守他約的人.我必領他們到我的聖山、使他們在禱告我的殿中喜樂.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在我壇上必蒙悅納.因我的殿必稱為萬民禱告的殿。主耶和華、就是招聚以色列被趕散的、說、在這被招聚的人以外、我還要招聚別人 (外邦人) 歸併他們。" (以賽亞書56:6~8)

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主耶穌的安息日教導 (1) - "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馬太福音12:1~8記載主耶穌與法利賽人的一段對話, "那時、耶穌在安息日、從麥地經過.他的門徒餓了、就掐起麥穗來喫。法利賽人看見、就對耶穌說、看哪、你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耶穌對他們說、經上記著、大衛和跟從他的人飢餓之時所作的事、你們沒有念過麼。他怎麼進了 神的殿、喫了陳設餅、這餅不是他和跟從他的人可以喫得、惟獨祭司纔可以喫。再者、律法上所記的、當安息日、祭司在殿裡犯了安息日、還是沒有罪、你們沒有念過麼。但我告訴你們、在這裡有一人比殿更大。『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你們若明白這話的意思、就不將無罪的、當作有罪的了.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很多基督徒認為這段經文是主耶穌廢除安息日的"有力"證明: 因為主耶穌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 然而主耶穌竟然說他們是"無罪的", 這無非是因為安息日已經被主耶穌廢除了, 而主耶穌是"安息日的主", 自然有權柄廢除安息日.

如此的解釋有許多問題, 最嚴重的是它和主耶穌的教訓相抵觸,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主耶穌強調, 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

但為了支持安息日被廢除的解釋, 有些人竟然不惜扭曲主耶穌的話. 說祂事實上不是字面的意思. 如此的解經等於是"將自己的話放到主耶穌的嘴裡", 在解釋聖經上是非常嚴重的錯誤.

主耶穌沒有廢掉律法, 也沒有廢除安息日. 馬太福音12:1~8並不是主耶穌廢掉安息日的講論, 而是主耶穌關於安息日的教導.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主耶穌又教導了什麼呢? 讓我們根據舊約聖經和主耶穌時代的猶太傳統與拉比式解經來看這段經文:

首先, 門徒因為饑餓"就掐起麥穗來喫"的行為, 並不是偷竊, 而是律法明文許可的, "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可以用手摘穗子、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 (申命記23:25) 神允許人吃別人的莊稼滿足一時的饑餓, 但不允許收割別人的莊稼 (視同偷竊). 法利賽人指責門徒, 是因為他們認為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 而不是他們偷竊別人的財產.那麼, 門徒到底有沒有"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呢?

安息日的誡命是律法中十誡的第四條誡命,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六日要勞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出埃及記20:8~11) 律法定規安息日, "何工都不可作", 然而律法並沒有規定, 什麼算是作工.

律法沒有規定什麼算是作工的原因, 是因為律法不是法律, 而是 神對祂兒女的教導與訓誨. 神要祂的兒女在安息日這一天與祂一同安息, 既然要安息, 自然得歇了一切的工. 安息日誡命的重心在於"安息". 人就算外表上歇了一切的工, 若是心裡還一直想著工作的事, 心思意念還在"作工", 仍然沒有真正守安息日的誡命. 誡命不是法律條文, 不是我們外表遵守就可以的, 而是 神對我們的心意, 需要我們從內心謹守遵行.

雖然如此, 歷來猶太拉比在解釋律法當中, 仍然定規了許多具體遵行誡命的方式, 讓一般人有共同的標準可以依循. 猶太拉比對律法的解釋稱為"口傳律法" (Oral Torah). 口傳律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 而是隨著時代演進.

以色列人從巴比倫回歸後, 尼希米禁止他們在安息日從事商業活動, "那些日子我在猶大見有人在安息日醡酒、搬運禾捆、馱在驢上.又把酒、葡萄、無花果、和各樣的擔子、在安息日擔入耶路撒冷、我就在他們賣食物的那日、警戒他們。" (尼希米記13:15) 主前2世紀的猶太文獻"禧年書" (Book of Jubilees) 記載16類安息日不可作的工, 包括農業活動在內. 主耶穌時代關於安息日的口傳律法仍在持續演變中, 主後3世紀的口傳律法結集 - 米示拿 (Mishnah) 記載了39類安息日不可作的工, 將農業活動加以細分, 包括收割在內.

法利賽人認定主耶穌的門徒掐麥穗來吃是收割的舉動, 因此"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了". 法利賽人的話反映了當時一些猶太拉比的看法, 將收割嚴格定義為將植物的任何一部分, 不管是果實, 種子, 或枝葉從原植物上取下的行為, 而不是一般意義下的"用鐮刀割取禾稼". 這些猶太拉比的本意是好的, 如果連摘下植物的一部分都被禁止的話, 那麼收割就更加不可能, 因此安息日就不會被干犯了. 然而問題是, 門徒掐麥穗來吃, 到底是不是真的想要收割作物, 還是只是想要解除他們的饑餓?

令人希奇的是, 主耶穌並沒有就這個問題與法利賽人爭論, 而是藉著這個機會, 教導他們安息日的精義.

主耶穌首先將門徒因饑餓掐麥穗來吃, 對比於大衛在饑餓時吃了聖殿裡唯有祭司才可以吃的陳設餅的事 (參撒母耳記上21:1~6與利未記24:5~9). 大衛在饑餓時吃陳設餅 - 聖殿裡的聖物, 等於是干犯了聖殿, 這要比門徒掐麥穗的事嚴重多了. 然而主耶穌說, "但我告訴你們、在這裡有一人比殿更大" (馬太福音12:6) 主耶穌並不是說大衛比聖殿更大. 這裡和合本的翻譯"有一人"在希臘原文裡是沒有的, 可能譯為"有一件事" (something) 要更貼切一些. 這是為什麼英文譯本English Standard Version譯為"I tell you, something greater than the temple is here." (Matthew 12:6, ESV), 而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NIV) 的翻譯也類似. 但哪一件事比聖殿更大呢?

答案是"人的需要", 包括饑餓在內. 這一點從主耶穌引用先知何西阿的話"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 (參何西阿書6:6) 可以證實. 神憐恤人, 看重人的需要, 要過於聖殿的獻祭. 所以大衛因為饑餓吃了祭司才可以吃的陳設餅, 神憐恤他, 不以他為有罪, 但陳設餅的誡命並沒有因此廢除, 神在特殊狀況下, 會因著人的需要, 甚至允許人干犯祂的聖物. 因此, "人的需要"比聖殿更大, 或更確切的說, 人的需要比聖殿的事奉重要.

主耶穌接著指出祭司在安息日獻祭並不算違反安息日的事 (參民數記28:9~10). 祭司獻祭明顯是作工, 然而因為是聖殿的事奉, 祭司在安息日不但要獻祭, 而且還要獻上額外的燔祭, 意味聖殿的事奉要比守安息日重要. (註: 當同時遵守不同的誡命有衝突時, 聖經的原則是遵守"更重要"的誡命. 另一個例子是猶太人出生後第8天行割禮, 在安息日也不例外.)

因此, 既然人的需要比聖殿的事奉重要, 而聖殿的事奉又比守安息日重要, 自然人的需要比起守安息日不可作工的誡命要更為重要. 馬可記錄同樣一件事, 提到主耶穌又說, "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 (馬可福音2:27) 人的需要是 神設立安息日的目的.

主耶穌最後說, "因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馬太福音12:8) 是一語雙關的話. "人子"一方面可用來泛指"人", 因此"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表示人的需要是安息日的首要考量, 安息日的精義是人的需要得滿足, 並與 神親近, 得著安息. 另一方面, "人子"也用來指主耶穌祂自己 - "從天降下仍舊在天的人子" (約翰福音3:13). 父神憐恤人, 主耶穌是 神子, 自然也憐恤人. "人子是安息日的主", 主耶穌憐恤人, 顧念人的需要, 不但是在平時, 更是在安息日這一日, 要使人得著真正的安息, 因為"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出埃及記20:11)

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 - 再談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

(請參閱登山寶訓解析 (5) 彌賽亞對婚姻的誡命的解釋一文)

很多保守的基督教會完全禁止離婚與再婚, 也有很多"開明"的教會以"愛與包容"的名義無條件接納離婚與再婚. 不同的教會持不同的立場. 然而婚姻作為基督徒生活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我們應該接受的是聖經教導而不是教會立場, 作為婚姻關係的準則.

在聖經裡主耶穌對婚姻的教導又是如何呢? 我們可以來看馬太福音19章記載的一件事,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他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19:3~9)

法利賽人的問題, 反映主耶穌的時代某些猶太拉比對離婚的誡命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的看法. 當他們問, "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 法利賽人基本上將摩西所說"不合理的事"解釋為任何事, "無論甚麼緣故", 只要丈夫覺得不合理就行.

對此主耶穌的回答是,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主耶穌實質上等同是說, "人無論甚麼緣故、都不可以休妻". 我想保守的教會禁止離婚的立場可能正是源自於此.

但主耶穌的話並不止於此. 要明白耶穌對婚姻的完整教導, 我們必須傾聽祂說的每一句話並細細推敲. 首先, 在主耶穌下結論 "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前, 祂從 神是創造主的角度教導我們兩件事: 一是"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 暗示 神同時造男造女有祂的目的. 二是祂引用創世記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指出 神造男造女的目的, 是因為祂要設立婚姻, 讓一男一女在神聖的婚姻關係中成為"一體", "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因此婚姻關係在 神的心意裡應該是恆久長存的.

那麼為什麼律法中會有離婚的誡命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申命記24:1) 出現呢? 主耶穌說, "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在 神起初的創造中, 一切都是完美的, "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 (創世記1:31), 包括婚姻在內, 然而當人犯罪墮落以後, 所有的關係都受到破壞, 不再是完美的. 婚姻關係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響. 因此 神允許離婚, 實在是因著人犯罪墮落後, 人心變得剛硬的光景下不得不如此.

然而 神雖然允許離婚, 卻也不是無條件的, 像法利賽人所認為, "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 這裡主耶穌的話非常重要,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主耶穌的意思是說, 除了夫妻某一方犯淫亂而導致離婚外, 任何為著其他原因的離婚在 神眼中其實都是不算數的. 既然離婚不算數, 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在 神眼中依然還是有效的. 這是為什麼主耶穌說, 離婚後再娶再嫁, "若不為淫亂的緣故", 都是"犯姦淫". "淫亂"是 神所允許惟一合理的離婚理由.

為什麼 神允許人在另一方犯淫亂的狀況下可以離婚呢? 因為當夫妻某一方犯淫亂時, 他/她實質上已經毀壞了整個婚姻的關係, 所以 神保護無辜的另一方, 避免他們持續受害, 讓他們可以選擇離婚. 另外從主耶穌的話中, 可以推論出來, 既然在這樣的情形下的離婚是 神所承認的, 因此在這個情形下的再婚 (針對受害的那一方而言) 不算是"犯姦淫", 而是 神所允許的.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 神允許人在另一方犯淫亂的情形下選擇離婚, 但 神沒有定規人在這樣的情形下一定要離婚. 若是淫亂的那一方真心悔改了, 另一方可以選擇原諒, 夫妻雙方同心修補重建原來破碎的婚姻關係. 我相信這在 神的眼中是極美的一件事.

此外, 若是我們從 神允許人在另一方犯淫亂的狀況下可以離婚, 是因為他們實質的夫妻關係已經被毀壞的原因來看, 我們可以進一步推論, 任何因著另一方已經實質毀壞整個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的離婚與再婚, 比方說持續的婚姻暴力, 或是惡意遺棄等, 應該也都是 神允許的. 神要保護, 體恤無辜的一方, 不因另一方的過犯而持續受苦.

那麼若是原先犯錯的一方, 離婚後是否可以再婚呢? 聖經沒有明說. 我個人的看法是不管是否再婚, 若是知道錯了, 首先他/她要在 神面前徹底悔改, 並要與另一方和解, 盡力補償對方, 彌補之前對另一方的傷害, 並獲得對方的原諒. 若是對方尚未再婚的話, 應積極尋求復婚的可能性.

如果對方已經結婚, 或是明確表達復婚的不可能, 而犯錯的一方想要再婚的話, 除了要積極尋求 神的心意以外, 得到先前另一方的原諒與赦免是先決條件. 主耶穌說,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馬太福音5:23~24) 若是獻祭前都須要先和之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 更何況是要再次步入神聖的婚姻關係之前, 豈不更應和之前受傷害的配偶和好? 在沒有獲得先前配偶的寬宥前, 我覺得實在是不合適步入下一個婚姻的關係裡.

婚姻是神聖的, 我們須要盡一切努力來維繫婚姻. 但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很多事情也不是我們自己能完全掌握的, 主耶穌的教導顯明了 神對婚姻的心意與對人的體恤, 讓人在不幸的婚姻中能有出路. 願 神賜福給大家, 在神聖的婚姻關係裡大大蒙福, 並藉著美好的婚姻來榮耀 神.

2016年8月30日 星期二

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關於饒恕, 有一次使徒彼得問主耶穌說, "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麼? " (馬太福音18:21), 主耶穌回答, "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馬太福音18:22)

彼得的問題並不是他自己突發奇想. 當時的猶太拉比的確有討論到應該原諒人多少次. 巴比倫塔木德裏有這樣一段記載, "拉比耶西 - 猶大的兒子, 說, 若一個人犯罪, 前三次應該被原諒, 第四次就不用原諒, 如經上所記,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 (阿摩司書2:6)" (巴比倫塔木德 "日子" (贖罪日) Babylonian Talmud Yoma 86b) 拉比耶西說, 一個人只需要原諒別人三次.

彼得很可能覺得他能原諒人7次, 應該算是很不錯了吧. 然而主耶穌說, 要到"七十個七次". (註: "七十個七次"原文的另一個可能的翻譯是"七十七次", 英文譯本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NIV) 和 English Standard Version (ESV) 都如此翻譯.)

基督徒對"七十個七次" (或"七十七次") 普遍理解為象徵性的說法, 主耶穌教導門徒要無限次地原諒人. 當別人得罪我們時, 不管他們得罪我們多少次, 只要他們道歉, 我們總要原諒, 饒恕他們. 這當然是對的.

然而主耶穌的意思不只如此. 就像其他的猶太拉比一樣, 主耶穌教導門徒時, 常常會用一兩個字或詞語影射 (allude) 到相關的聖經經文, 而這些聖經經文, 往往對整個教導有畫龍點睛的效果. 如此的猶太拉比釋經方式稱為רֶמֶז ("remez", hint), 意思是"暗示".

在馬太福音裏, "七十個七次" (或"七十七次") 的希臘原文是ἑβδομηκοντάκις ἑπτά. 而聖經中唯一另外一次出現這個詞語的地方, 是在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創世記4:24的"七十七倍". 因此當主耶穌說到"七十個七次", 祂其實是在影射或暗示創世記的這一段經文,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麥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拉麥是該隱的子孫. 該隱因為嫉妒, 殺了他的親弟弟亞伯. 但拉麥比該隱更可怕, 只要別人敢惹他, 他就把對方殺了. "七"在聖經中代表"完全"的數目, "七倍"的報復已經是完全, 徹底的報復了, 但拉麥還不甘心, 他要對凡得罪他的人作出遠超過完全的報復. 拉麥強烈的報復心可見一斑.

相對於拉麥"七十七倍"的報復, 主耶穌告訴門徒要原諒人"七十個七次" (或"七十七次"). 因此"七十個七次"除了表示無限次數的原諒外, 還暗示我們原諒別人應有的心態. 就像拉麥渴望報復一般, 我們應該渴望原諒別人. 雖然我們是被傷害的一方, 然而我們不是被動地等候別人來向我們道歉, 而是積極尋求與對方和解.

渴望饒恕人, 這也正是天父的心腸. 雖然我們犯罪得罪 神, 然而 神卻主動要與人和好, 甚至差遣祂的獨生子主耶穌基督來到世上, 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贖罪, 讓凡相信祂的人都能與 神和好.

主耶穌說, "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馬太福音5:48) 盼望我們都能立定心志效法我們慈愛的天父, 藉著聖靈運行在我們心中的大能大力, 渴望饒恕那些傷害我們的人, 主動積極尋求與人和好.

(有關另一個主耶穌在教導中運用רֶמֶז"暗示"的例子, 請參閱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 神的物當歸給 神一文)

2016年6月8日 星期三

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

主耶穌對世人發出邀請,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馬太福音11:28~30)

主耶穌所說的是怎樣的重擔呢? 從聖經的上下文來看, 有可能是罪的重擔, 因為"耶穌在諸城中行了許多異能、那些城的人終不悔改、就在那時候責備他們說..." (馬太福音11:20) 主耶穌責備哥拉汛, 伯賽大, 和迦百農的人始終不肯悔改離棄罪惡, 同時主耶穌向所有願意悔改的人發出邀請. 另一方面, 這重擔也可以泛指一切的重擔, 包括所有因世上的思慮和錢財的迷惑而帶來的重擔, 特別是那些"聰明通達人" (馬太福音11:25) 往往背負這樣的重擔. 

不管是怎樣的重擔, 重擔總是使人勞苦, 也使人不能安息, 不能得著真正的平安. 然而試問世上有誰沒有重擔呢? 有誰常享安息, 心裡長久平安呢? 主耶穌的邀請, 不是對少數人, 乃是對所有的人. 主耶穌說,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馬太福音11:28) 

主耶穌邀請"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到祂那裡, 他們是不是什麼都不用做, 到祂面前就能得著安息呢? 不是, 因為祂接著說, "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 (馬太福音11:29) 

在馬太福音11:28與11:29的經文裡, 中文和合本分別提到"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和 "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 讓人感覺前後似乎有程度上的區別. 然而11:29 裡的"必"字, 在希臘原文裡是沒有的. 這意謂著, "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 與 "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 指的是同一件事的不同方面. 人若要得著安息, 不但要到主耶穌那裡, 並且要負主耶穌的軛, 學主耶穌的樣式.

然而什麼是主耶穌的軛呢? 原來"軛"在當時的猶太拉比傳統裡, 象徵拉比的教導, 因此主耶穌的軛, 就是主耶穌的教導. 而背負主耶穌的軛, 也就是接受並委身於主耶穌的教導. 當我們願意接受並委身於主耶穌的教導, 意味我們願意作祂的門徒, 也就是基督徒. 

什麼又是主耶穌的樣式呢? 主耶穌同時代的猶太拉比, 力求身體力行, 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活出他們的教導. 拉比的樣式, 也就是拉比的生活實踐. 門徒朝夕與拉比相處, 從拉比身上學習他們的樣式, 在生活中實踐拉比的教導. 學習拉比的樣式, 是作門徒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樣地, 我們學習主耶穌的樣式, 在日常生活中實踐主耶穌的教導, 也是我們作基督徒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那麼主耶穌的教導是什麼呢? 是不是"主耶穌是彌賽亞, 是 神的兒子, 凡是悔改並真心相信祂的人就得著永生"嗎? 不是, 這是福音的信息, 是主耶穌和使徒所傳揚的, 我們也都是接受這福音的信息而蒙恩得救, 成為基督徒, 然而這並不是主耶穌的教導.

怎麼知道福音信息不是主耶穌的教導呢? 約翰福音7章記載主耶穌上耶路撒冷過住棚節的事, "到了節期、耶穌上殿裡去教訓人。猶太人就希奇說、這個人沒有學過、怎麼明白書呢? 耶穌說、我的教訓不是我自己的、乃是那差我來者的。" (約翰福音7:14~16) 如果主耶穌的教導就是福音信息本身, 猶太人或許會希奇, 但絕不會說, "這個人沒有學過、怎麼明白書呢?" 猶太人會如此反應, 說明了一件事, 那就是主耶穌教導的是律法. 不但如此, 主耶穌的教導中帶出律法的真義, 以致聽見的人大大希奇: 主耶穌沒有作過任何拉比的門徒, 祂是怎麼明白律法, 能如此闡明律法的意義呢? 

此外, 馬太福音5~7章, 又稱為登山寶訓, 是主耶穌關於律法的教導. 在登山寶訓的最後, "耶穌講完了這些話、眾人都希奇他的教訓.因為他教訓他們、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他們的文士。" (馬太福音7:28~29) 當時的文士與法利賽人教導百姓律法, 若是耶穌教導的不是律法, 這裡百姓不會將祂與文士拿來比較. 

當主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裡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 (馬太福音9:35), 這裡"教訓", "宣講", 與"醫治"在希臘原文裡彼此是對等的關係, 表示主耶穌作的是三件不同的事. 主耶穌傳揚天國的福音, 用神蹟奇事(醫治)印證福音, 並且教導律法. 福音使人得救成為門徒. 律法則是主耶穌的教導, 教人如何作門徒.

為什麼很多基督徒信主多年以後還是得不著安息呢? 難道主耶穌的應許落空了嗎? 不是主耶穌的應許落了空, 而是弟兄姊妹們沒有"背負主耶穌的軛, 學習主耶穌的樣式", 也就是遵行主耶穌的教導 - 律法. 在新約聖經中, 主耶穌教導我們律法的真義, 是出於愛神愛人的動機, 並且本著愛心的原則遵行律法. 光有律法而不明白律法的真義容易形成律法主義, 然而光有律法的真義卻不遵守律法也是毫無用處.

可惜的是, 自從外邦教會與猶太人劃清界線, 切斷信仰的猶太根源以後, 舊約聖經被視為過時, 律法也被視為已經廢除了, 雖然這和主耶穌明確的教訓相悖,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基督徒對律法缺乏認識, 以致對新約聖經裡主耶穌的教導, 實際上是關於律法的教導這一點, 也視而不見. 事實上, 在新約聖經, 主耶穌對律法的教導比比皆是, 諸如入口的不能污穢人、出口的乃能污穢人和你的眼睛若瞭亮, 全身就光明, 你的眼睛若昏花, 全身就黑暗等等其實都是關於律法的教導.

要"背負主耶穌的軛, 學習主耶穌的樣式", 我們首先必須正視律法, 知道它是和我們基督徒的生活息息相關, 並鑽研律法, 才能真正明白主耶穌關於律法的教導, 然後我們才能照主耶穌的心意,在生活中實踐律法, "背負主耶穌的軛, 學習主耶穌的樣式". 

主耶穌說, "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馬太福音11:30) 使徒約翰也說, "我們遵守 神的誡命、這就是愛他了.並且他的誡命不是難守的。" (約翰一書5:3) 凡願意"背負主耶穌的軛, 學習主耶穌的樣式"的人, 他們的心意要更新而變化, 並且主耶穌要照著祂所應許的, 賜給他們真正的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