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口傳律法簡介 - 1] 口傳律法的權威?一文)
舊約聖經加上口傳律法, 形成整個猶太教的基礎. 對於很多基督徒或是彌賽亞信徒來說, 口傳律法等同於律法主義, 雖然他們從未讀過口傳律法. 我想這不是一個很公平的看法. 口傳律法是直到主後六, 七世紀為止歷代猶太拉比的聖經註釋, 其中關於如何具體遵行律法的部分, 成為後代猶太人的生活指南. 拉比們的心意是希望所有的猶太人都能照 神的心意生活.
筆者不是猶太人, 對口傳律法的涉獵也極為有限. 對於整個口傳律法價值的評估, 坦白說完全不是在我的能力範圍之內. 因此本文的目的, 只是想透過對米示拿的一個極小部分的"取樣" - 事實上只有一節經文 (篇幅所限), 讓大家能親眼看到口傳律法的真實面貌, 從而有較為"公正"的評價.
前文已提過米示拿按照主題編排, 包括6個"次序" (סֵדֶר, "seder", order): 種子 (農業), 節期, 女人 (家庭與婚姻), 損害 (民事), 聖物 (獻祭), 與潔淨. 其中在"損害"的次序下, 有一個主題 (tractate) 是關於"起誓" (oath). "起誓"的主題下又分為8個章節 (chapter).
起誓3章1節如下: "兩種起誓, 實際上可算作4種. 一種是我將要喫或我將不喫, 另一種是我過去喫了或過去沒有喫. 根據拉比阿奇瓦(Rabbi Akiva)的意見,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但是他喫了任何東西, 他就有了罪. 其他拉比問拉比阿奇瓦, '我們從聖經哪裡可找到若是這個人喫了任何東西, 這個人就有了罪?' 拉比阿奇瓦說, '從聖經說這人在 神面前許願要獻祭, 他後來必須獻祭還願.'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一次罪.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不喝,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兩次罪". (中文翻譯出於筆者)
米示拿的希伯來原文相當簡潔, 作為拉比教學的"課堂筆記", 很多時候甚至不成句子, 所以我翻譯的時候為求通順, 不得不補充一些"細節". 但我相信很多弟兄姊妹就算讀這段中文翻譯, 還是會覺得莫名其妙. 以下是一些補充解釋.
起誓基本上分為兩類, 一類關於未來, 另一類關於過去. 關於未來的誓言是作為一種承諾, 而關於過去的誓言則是自己曾經做過或不曾做過的證言. 而這兩類都有肯定與否定的形式, 所以總共是四種. 這裡為什麼提到喫或不喫呢? 就像米示拿其他的部分, 猶太拉比常用具體的例子來解釋一般性的原則, "喫與不喫"只是作為例子來說明起誓. 這裡並不是專門討論喫喝的問題. 而這也顯示口傳律法與律法同是教導, 而不是法律條文.
拉比阿奇瓦是主後第二世紀猶太的大拉比. 這裡記錄了他的意見和他與其他拉比的對話. 值得一提的是, 口傳律法的成形是根據多數表決的原則, 拉比們不會因為是某某大拉比的意見而服從權威. 米示拿中有很多拉比阿奇瓦的意見被其他拉比否決的記载.
這裡拉比阿奇瓦可能是引用民數記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並將之推廣到一般性的情況: 當人起誓將來要做或不做某事, 但後來卻違背了他的誓言, 他就有了罪. 米示拿在這裡沒有記錄其他拉比反駁拉比阿奇瓦, 這顯示他們接受了他的說法.
然而有罪的後果是如何呢? 按照律法的要求, 需要獻上贖愆祭,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利未記6:4,6) 問題是, 耶路撒冷聖殿在主後70年被毀, 根本無法獻祭. 既然如此, 拉比定規這些還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猶太拉比的目的, 是要讓人知道, 違背誓言在 神眼中是很嚴重的罪. 當人違背所起的誓言時, 若是聖殿還在的話, 需要用"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贖罪. 違背誓言的代價因此是極為昂貴的. 若是人真正明白犯罪的代價是如此沉重, 他們自當竭力避免犯罪.
這段米示拿的最後"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一次罪.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不喝,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兩次罪" 基本上是猶太拉比嘗試分辨違背誓言的嚴重程度. 起誓的內容越是明確, 越要注意不要違背誓言的任何一個部分.
米示拿起誓3章1節只是針對關於未來的誓言的初步討論而已. 猶太拉比針對起誓的主題, 還設想了種種可能的情形, 其實他們的目的不外是教導人根據聖經的原則什麼是對, 什麼是錯. 而當人真的照著拉比的教導去行, 他們無形中實踐了主耶穌關於起誓的教訓,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7)
主耶穌是彌賽亞, 而彌賽亞的職事之一是解釋律法的真義. 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言簡意賅地帶出起誓誡命的精義. 這一點是口傳律法遠遠比不上的. 但口傳律法本身並不是律法主義, 沒有任何地方叫人要靠行為得救. 另一方面, 主耶穌顯然並沒有針對聖經的每一條誡命加以解釋, 在這樣的情形下, 口傳律法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 學習如何在生活上具體遵行 神的話.
舊約聖經加上口傳律法, 形成整個猶太教的基礎. 對於很多基督徒或是彌賽亞信徒來說, 口傳律法等同於律法主義, 雖然他們從未讀過口傳律法. 我想這不是一個很公平的看法. 口傳律法是直到主後六, 七世紀為止歷代猶太拉比的聖經註釋, 其中關於如何具體遵行律法的部分, 成為後代猶太人的生活指南. 拉比們的心意是希望所有的猶太人都能照 神的心意生活.
筆者不是猶太人, 對口傳律法的涉獵也極為有限. 對於整個口傳律法價值的評估, 坦白說完全不是在我的能力範圍之內. 因此本文的目的, 只是想透過對米示拿的一個極小部分的"取樣" - 事實上只有一節經文 (篇幅所限), 讓大家能親眼看到口傳律法的真實面貌, 從而有較為"公正"的評價.
前文已提過米示拿按照主題編排, 包括6個"次序" (סֵדֶר, "seder", order): 種子 (農業), 節期, 女人 (家庭與婚姻), 損害 (民事), 聖物 (獻祭), 與潔淨. 其中在"損害"的次序下, 有一個主題 (tractate) 是關於"起誓" (oath). "起誓"的主題下又分為8個章節 (chapter).
起誓3章1節如下: "兩種起誓, 實際上可算作4種. 一種是我將要喫或我將不喫, 另一種是我過去喫了或過去沒有喫. 根據拉比阿奇瓦(Rabbi Akiva)的意見,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但是他喫了任何東西, 他就有了罪. 其他拉比問拉比阿奇瓦, '我們從聖經哪裡可找到若是這個人喫了任何東西, 這個人就有了罪?' 拉比阿奇瓦說, '從聖經說這人在 神面前許願要獻祭, 他後來必須獻祭還願.'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一次罪.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不喝,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兩次罪". (中文翻譯出於筆者)
米示拿的希伯來原文相當簡潔, 作為拉比教學的"課堂筆記", 很多時候甚至不成句子, 所以我翻譯的時候為求通順, 不得不補充一些"細節". 但我相信很多弟兄姊妹就算讀這段中文翻譯, 還是會覺得莫名其妙. 以下是一些補充解釋.
起誓基本上分為兩類, 一類關於未來, 另一類關於過去. 關於未來的誓言是作為一種承諾, 而關於過去的誓言則是自己曾經做過或不曾做過的證言. 而這兩類都有肯定與否定的形式, 所以總共是四種. 這裡為什麼提到喫或不喫呢? 就像米示拿其他的部分, 猶太拉比常用具體的例子來解釋一般性的原則, "喫與不喫"只是作為例子來說明起誓. 這裡並不是專門討論喫喝的問題. 而這也顯示口傳律法與律法同是教導, 而不是法律條文.
拉比阿奇瓦是主後第二世紀猶太的大拉比. 這裡記錄了他的意見和他與其他拉比的對話. 值得一提的是, 口傳律法的成形是根據多數表決的原則, 拉比們不會因為是某某大拉比的意見而服從權威. 米示拿中有很多拉比阿奇瓦的意見被其他拉比否決的記载.
這裡拉比阿奇瓦可能是引用民數記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並將之推廣到一般性的情況: 當人起誓將來要做或不做某事, 但後來卻違背了他的誓言, 他就有了罪. 米示拿在這裡沒有記錄其他拉比反駁拉比阿奇瓦, 這顯示他們接受了他的說法.
然而有罪的後果是如何呢? 按照律法的要求, 需要獻上贖愆祭,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甚麼罪... 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利未記6:4,6) 問題是, 耶路撒冷聖殿在主後70年被毀, 根本無法獻祭. 既然如此, 拉比定規這些還有什麼實質意義呢?
猶太拉比的目的, 是要讓人知道, 違背誓言在 神眼中是很嚴重的罪. 當人違背所起的誓言時, 若是聖殿還在的話, 需要用"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贖罪. 違背誓言的代價因此是極為昂貴的. 若是人真正明白犯罪的代價是如此沉重, 他們自當竭力避免犯罪.
這段米示拿的最後"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一次罪. 人若起誓說他將不喫不喝, 但他又喫又喝, 他犯了兩次罪" 基本上是猶太拉比嘗試分辨違背誓言的嚴重程度. 起誓的內容越是明確, 越要注意不要違背誓言的任何一個部分.
米示拿起誓3章1節只是針對關於未來的誓言的初步討論而已. 猶太拉比針對起誓的主題, 還設想了種種可能的情形, 其實他們的目的不外是教導人根據聖經的原則什麼是對, 什麼是錯. 而當人真的照著拉比的教導去行, 他們無形中實踐了主耶穌關於起誓的教訓,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 (馬太福音5:37)
主耶穌是彌賽亞, 而彌賽亞的職事之一是解釋律法的真義. 在登山寶訓中, 主耶穌言簡意賅地帶出起誓誡命的精義. 這一點是口傳律法遠遠比不上的. 但口傳律法本身並不是律法主義, 沒有任何地方叫人要靠行為得救. 另一方面, 主耶穌顯然並沒有針對聖經的每一條誡命加以解釋, 在這樣的情形下, 口傳律法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 學習如何在生活上具體遵行 神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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