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登山寶訓解析 (7) 以眼還眼,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21:24) 大概是最受到誤解和誤用的誡命了. 很多人以為這誡命是 神在舊約裡所定的報復的標準, 而且是一個血淋淋的標準. 傷了一隻眼, 就要同樣傷對方一隻眼回來; 掉了一顆牙齒, 就要同樣打掉對方一顆牙齒.

從出埃及記的上下文來看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出埃及記21:1), 這條誡命是"典章"的一部分. "典章"的希伯來原文是מִשְׁפָּטִים, 意思是"審判" (judgement). 典章相當於以色列人的士師或審判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這裡要澄清一點, 律法 (Torah) 是 神對祂的子民的教導或指示 (teaching/instruction). 律法不等同於法律, 但是律法內包含法律(即典章). 法律/典章是神對於以色列的審判官如何審理案件的教導.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是 神指示當時以色列的審判官仲裁賠償的原則. 一方面, 它彰顯了 神的公義的屬性. 傷害人的一方, 必須付出對等的代價給被害的一方. 另一方面, 它也限制了報復不可過分. 通常, 被傷害的一方往往想加倍討還回來"公道". 在創世記裡, 拉麥對他妻子說的話, "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創世記4:23~24) 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在當時的文化背景裡, 加倍報復其實是很普遍也被認可的, 但是 神要求祂的子民不要過度報復別人.

根據猶太傳統,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真正所啟示的是對等的補償的原則, 而不是真的要打傷或打掉對方一隻眼睛或一顆牙齒, 因此猶太人實際所採納的方式乃是審判官根據被傷害的一方所受到的損失, 痛苦, 醫療費用, 經濟損失, 以及受到的侮辱等方面來估算金錢補償的數額. (參考Talmud Bava Kama 8:1) (註; 謀殺不在這條誡命規範的範圍內)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的誡命主要是要求審判官按照 神公義的標準來審理案件.

而在新約時代, 猶太人的口傳律法似乎也將"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情況. 當主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5:38~39) 主耶穌正是針對口傳律法 ("你們聽見有話") 把這條誡命應用在個人報復的場合, 作出祂的彌賽亞的權威的解釋.

(註: 關於口傳律法, 請參閱登山寶訓 - 彌賽亞對律法的解釋一文)

從字面上來說,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這條誡命似乎允許人作適度(公平)的報復. 然而, 主耶穌否定了如此應用這條誡命的方式, "只是我告訴你們...". 神當初定下這條誡命的目的, 除了給審判官公平審判的標準外, 神也教導以色列人不要過度的報復. 人會報復的原因常是出於憎恨. 當 神限制人不要過度報復時, 神也是在限制人的憎恨的心. 因此, 主耶穌點出這條律法的真義, 也就是 神最終的心意, 就是 神要祂的子民完全不要去憎恨人, 不要有報復人的心,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主耶穌告訴我們, 神的心意是我們不但不要有報復的心思, 反而要對那傷害我們的人顯出恩慈,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因此, 當主耶穌對"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條誡命提出解釋的時候, 祂並不是廢棄這條誡命.事實上, 這條誡命正顯示出 神公義的屬性. 而 神在末日的審判時, 也必按祂的公義審判萬民. 主耶穌所告訴我們的, 乃是這條誡命在限制人的報復這一方面, 神對我們的教導: 不要去報復, 憎恨人, 並且要赦免, 原諒那傷害我們的人.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Good teaching. Jesus not only agree with the law God give. He even rise up the stand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