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律法"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是什麼? (What Does the Word Law Mean in the Scripture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在新舊約中, 律法一詞著重在摩西之約的誡命和律例上. 在大多數情況下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而是集中在 神對祂子民的要求. 不管在新舊約中這一點都很明顯, 比方說人要遵守或行律法."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e word law focuses on the command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osaic covenant. In most instances the word law does not refer to instruction in a general sense but concentrates on what God demands that his people do.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is is apparent, for verbs like "keep" and "do" are linked with the law.)
簡而言之, Schreiner 教授想要表達的是"律法"是法律, 而不是教導. 而他的根據是聖經總是提到要遵守律法或行出律法, 而這類動詞通常不會和教導聯在一起.
Schreiner 教授對聖經的觀察是對的, 但是結論卻錯了. 律法的確包括法律條文在內, 但它的本質卻是教導. Schreiner 教授之所以會形成這樣的結論, 乃是基督教脫離猶太信仰根源後不可避免的結果. 福音派解經的基本要求著重在歷史和文法兩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我們雖然能在原文文法上下工夫, 但是我們普遍對聖經歷史與文化背景認知不足. 在這樣的情形下, 我們對聖經的認識往往受到很大的侷限.
好比一個從未到過中國的美國人讀"紅樓夢". 他很可能努力學中文, 以致他後來可以讀"紅樓夢"的中文本, 但是他對中國文化與歷史並沒有太多認識. 我們能期待他真的能深入理解"紅樓夢"這本書嗎? 他恐怕就是覺得中國是一個病態的社會, 充滿了男性沙文主義者和一大堆憂鬱症患者!
"律法"一詞的意義到底是如何, 其實應該聽一聽猶太人 - 承受舊約之民怎麼說, 畢竟他們才是當事人, 而不是由我們這些第三者來替他們決定律法就是法律, 然後指責他們都是律法主義者, 都是想要靠行為得救的.
"律法"一詞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רָה ("torah"), 意思一直以來都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 instruction). 而和"法律"較為接近的希伯來字事實上有מִשְׁפָּט ("mishpat", judgement, 典章) 與חֹק ("chok", 律例), 這兩個詞在聖經中是用來指那些具體的法律條文. 此外, 希伯來文מִצְוָה ("mitzvah", commandment, 誡命) 在聖經中是泛指 神的一切命令. 律法的確包括了 神的誡命, 律例, 和典章, 但也包括了敘事, 詩歌, 歷史在內.
猶太人看待"律法"為 神賜給他們的訓誨. 摩西 - 律法的頒布者被所有猶太人尊稱為רַבֵּנוּ ("rabbenu", our rabbi), 意思是"我們的拉比"或"我們的老師". 猶太人並沒有稱摩西為"我們的律師".
對猶太人來說, 律法不是一般意義下的訓誨, 而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的兒女的神聖訓誨. 在猶太人的祈禱文中, 常常稱呼 神是אָבִינוּ ("avinu"), 意思是"我們的父". 這一點也反映在新約聖經中, 如主禱文的開頭, "所以你們禱告、要這樣說.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馬太福音6:9) 和猶太人與主耶穌的對話, "他們 (猶太人) 說、我們不是從淫亂生的.我們只有一位父就是 神。" (約翰福音8:41) 神並不是高高在上, 遙不可及的存在, 而是親愛的天父.
就像一位父親教養他的孩子當中會訂下一些規矩要孩子遵守, 律法是天父為祂的兒女訂的"家規", 啟示他們父親的心意, 並教導他們如何活出聖潔的生活. 當使徒保羅對提摩太說, "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提摩太後書3:16~17) 保羅指的是舊約聖經, 因為那時根本還沒有新約聖經.
就像父親會期待他的孩子遵守家規, 神自然也要求祂的兒女遵守律法. 然而律法不是法律, 就像家規不是法律一樣. 父親訂家規的目的, 並不是要孩子遵守這些規矩就好了, 而是在遵守規矩的當中, 學會做人做事的道理, 培養端正的品性. 神賜下律法也是同樣的目的, 要教導祂的兒女過聖潔的生活, 活出 神兒女應有的樣式.
就像父親期待孩子遵守家規, 是基於對父親的愛, 而不是出於懼怕. 神也期待她的兒女遵守律法是出於愛. 愛神愛人, 不但是最大的誡命, 也是 神的兒女遵守其他一切誡命的原則. 而就像孩子長大成人, 父親不再強調家規, 不是因為家規失效, 而是因為孩子們已經成熟, 家規的要求已經成為他們生命的一部分. 神的律法也是永恆的, 律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人全心全意愛 神, 並且愛人如己. 神的兒女在具體遵行律法的過程中, 學會如何愛 神與愛人. 很多基督徒都誤解"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13:10) 的意思, 以為"愛"就取代了"律法", 其實保羅是要強調愛的重要性, 愛心不但是遵行律法的原則, 同時也是律法的目的.
正如Schreiner 教授在他的結論中所指出的, "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律法在聖經中的意義是 神對祂兒女的神聖訓誨. 因此舊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與新約聖經並沒有將"律法"原來的希伯來字תּוֹרָה ("torah") 直譯為希臘文的"教導" διδαχή ("didache", teaching). 因為希臘文的"教導", 也就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是建議性的, 可選擇的, 學生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你如果不喜歡這個老師的教導, 換一個老師就是了.
然而 神的訓誨並非如此. 如果連人的父親的家規都有某種程度的權威, 要求兒女順服, 更何況是至高的 神 - 我們天父的家規, 豈不是有完全的權威, 要求祂的兒女全然順服? 而在希臘文中, 只有νόμος ("nomos", law, 法律) 才能反映 תּוֹרָה ("torah") 所代表 神的訓誨的權威性, 因此七十士譯本譯者與新約聖經作者選擇用νόμος 來翻譯תּוֹרָה. 然而νόμος 並不等同於תּוֹרָה, 神的訓誨不是單純的法律條文.
可惜自從外邦基督徒切斷信仰的猶太根源後, 因著對於舊約猶太背景認識的缺乏, 以致漸漸只從希臘羅馬的觀點來看聖經, 自然很容易就將"律法"視為是現代希臘羅馬式的法律條文. 直到今日, 對律法的錯誤認知在很多外邦教會中根深蒂固, 以致將天父的神聖訓誨視為糞土, 將那些願意遵守 神的訓誨的人貶為低層次的, 甚至稱之為律法主義者或法利賽人.
盼望有更多的基督徒能回到基督信仰的猶太根源, 正確地理解聖經, 認識"律法"其實是訓誨, 而且是來自 神的, 是可喜愛的, "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 (詩篇1:2)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律法"一詞在聖經中的意義是什麼? (What Does the Word Law Mean in the Scriptures?)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在新舊約中, 律法一詞著重在摩西之約的誡命和律例上. 在大多數情況下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而是集中在 神對祂子民的要求. 不管在新舊約中這一點都很明顯, 比方說人要遵守或行律法."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e word law focuses on the command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Mosaic covenant. In most instances the word law does not refer to instruction in a general sense but concentrates on what God demands that his people do. In both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this is apparent, for verbs like "keep" and "do" are linked with the law.)
簡而言之, Schreiner 教授想要表達的是"律法"是法律, 而不是教導. 而他的根據是聖經總是提到要遵守律法或行出律法, 而這類動詞通常不會和教導聯在一起.
Schreiner 教授對聖經的觀察是對的, 但是結論卻錯了. 律法的確包括法律條文在內, 但它的本質卻是教導. Schreiner 教授之所以會形成這樣的結論, 乃是基督教脫離猶太信仰根源後不可避免的結果. 福音派解經的基本要求著重在歷史和文法兩方面, 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我們雖然能在原文文法上下工夫, 但是我們普遍對聖經歷史與文化背景認知不足. 在這樣的情形下, 我們對聖經的認識往往受到很大的侷限.
好比一個從未到過中國的美國人讀"紅樓夢". 他很可能努力學中文, 以致他後來可以讀"紅樓夢"的中文本, 但是他對中國文化與歷史並沒有太多認識. 我們能期待他真的能深入理解"紅樓夢"這本書嗎? 他恐怕就是覺得中國是一個病態的社會, 充滿了男性沙文主義者和一大堆憂鬱症患者!
"律法"一詞的意義到底是如何, 其實應該聽一聽猶太人 - 承受舊約之民怎麼說, 畢竟他們才是當事人, 而不是由我們這些第三者來替他們決定律法就是法律, 然後指責他們都是律法主義者, 都是想要靠行為得救的.
"律法"一詞的希伯來原文是תּוֹרָה ("torah"), 意思一直以來都是"教導, 訓誨" (teaching, instruction). 而和"法律"較為接近的希伯來字事實上有מִשְׁפָּט ("mishpat", judgement, 典章) 與חֹק ("chok", 律例), 這兩個詞在聖經中是用來指那些具體的法律條文. 此外, 希伯來文מִצְוָה ("mitzvah", commandment, 誡命) 在聖經中是泛指 神的一切命令. 律法的確包括了 神的誡命, 律例, 和典章, 但也包括了敘事, 詩歌, 歷史在內.
猶太人看待"律法"為 神賜給他們的訓誨. 摩西 - 律法的頒布者被所有猶太人尊稱為רַבֵּנוּ ("rabbenu", our rabbi), 意思是"我們的拉比"或"我們的老師". 猶太人並沒有稱摩西為"我們的律師".
對猶太人來說, 律法不是一般意義下的訓誨, 而是 神這位慈愛的天父對祂的兒女的神聖訓誨. 在猶太人的祈禱文中, 常常稱呼 神是אָבִינוּ ("avinu"), 意思是"我們的父". 這一點也反映在新約聖經中, 如主禱文的開頭, "所以你們禱告、要這樣說.我們在天上的父、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 (馬太福音6:9) 和猶太人與主耶穌的對話, "他們 (猶太人) 說、我們不是從淫亂生的.我們只有一位父就是 神。" (約翰福音8:41) 神並不是高高在上, 遙不可及的存在, 而是親愛的天父.
就像一位父親教養他的孩子當中會訂下一些規矩要孩子遵守, 律法是天父為祂的兒女訂的"家規", 啟示他們父親的心意, 並教導他們如何活出聖潔的生活. 當使徒保羅對提摩太說, "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 神的人得以完全、豫備行各樣的善事。" (提摩太後書3:16~17) 保羅指的是舊約聖經, 因為那時根本還沒有新約聖經.
就像父親會期待他的孩子遵守家規, 神自然也要求祂的兒女遵守律法. 然而律法不是法律, 就像家規不是法律一樣. 父親訂家規的目的, 並不是要孩子遵守這些規矩就好了, 而是在遵守規矩的當中, 學會做人做事的道理, 培養端正的品性. 神賜下律法也是同樣的目的, 要教導祂的兒女過聖潔的生活, 活出 神兒女應有的樣式.
就像父親期待孩子遵守家規, 是基於對父親的愛, 而不是出於懼怕. 神也期待她的兒女遵守律法是出於愛. 愛神愛人, 不但是最大的誡命, 也是 神的兒女遵守其他一切誡命的原則. 而就像孩子長大成人, 父親不再強調家規, 不是因為家規失效, 而是因為孩子們已經成熟, 家規的要求已經成為他們生命的一部分. 神的律法也是永恆的, 律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人全心全意愛 神, 並且愛人如己. 神的兒女在具體遵行律法的過程中, 學會如何愛 神與愛人. 很多基督徒都誤解"愛就完全了律法" (羅馬書13:10) 的意思, 以為"愛"就取代了"律法", 其實保羅是要強調愛的重要性, 愛心不但是遵行律法的原則, 同時也是律法的目的.
正如Schreiner 教授在他的結論中所指出的, "律法一詞不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律法在聖經中的意義是 神對祂兒女的神聖訓誨. 因此舊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與新約聖經並沒有將"律法"原來的希伯來字תּוֹרָה ("torah") 直譯為希臘文的"教導" διδαχή ("didache", teaching). 因為希臘文的"教導", 也就是一般意義下的教導, 是建議性的, 可選擇的, 學生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你如果不喜歡這個老師的教導, 換一個老師就是了.
然而 神的訓誨並非如此. 如果連人的父親的家規都有某種程度的權威, 要求兒女順服, 更何況是至高的 神 - 我們天父的家規, 豈不是有完全的權威, 要求祂的兒女全然順服? 而在希臘文中, 只有νόμος ("nomos", law, 法律) 才能反映 תּוֹרָה ("torah") 所代表 神的訓誨的權威性, 因此七十士譯本譯者與新約聖經作者選擇用νόμος 來翻譯תּוֹרָה. 然而νόμος 並不等同於תּוֹרָה, 神的訓誨不是單純的法律條文.
可惜自從外邦基督徒切斷信仰的猶太根源後, 因著對於舊約猶太背景認識的缺乏, 以致漸漸只從希臘羅馬的觀點來看聖經, 自然很容易就將"律法"視為是現代希臘羅馬式的法律條文. 直到今日, 對律法的錯誤認知在很多外邦教會中根深蒂固, 以致將天父的神聖訓誨視為糞土, 將那些願意遵守 神的訓誨的人貶為低層次的, 甚至稱之為律法主義者或法利賽人.
盼望有更多的基督徒能回到基督信仰的猶太根源, 正確地理解聖經, 認識"律法"其實是訓誨, 而且是來自 神的, 是可喜愛的, "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 (詩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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