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Thomas R. Schreiner的簡介, 請參閱[40個問題] 西乃之約是律法主義之約?一文)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保羅是否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Does Paul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law?)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或許)有些幫助. 然而, 保羅或其他新約作者在解釋律法的角色時並沒有訴諸於這樣的分類. 反之, 保羅認為(整個)律法已經廢棄並且在基督裡已經成全. David Dorsey如此說, '整個摩西律法已經廢除, 但在啟示的意義上和作為訓蒙的師傅的角色上仍有作用'. 要理解律法如何既廢除又成全必須從一切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來思考." (The division of the law into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categories has some usefulness. Still, neither Paul nor any other New Testament writer explains the role of the law by appealing to such categories. Instead, Paul argues that the law is both abolished and fulfilled in Christ. David Dorsey puts it this way: the entire Mosaic law is abolished, but it continues to be "binding... in a revelatory and pedagogical sense." How this abolition and fulfillment work out must be discerned by consulting all that Paul teaches about the law.)
基督徒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由來已久. 很多基督徒認為在新約裡, 儀式性或民事性的誡命已經廢除, 但道德性的誡命依然有效. 也有些基督徒認為所有舊約的律法都已廢除, 但那些在新約中被主耶穌或使徒提到的誡命仍然有效.
針對前一點, Schreiner 教授提到, "認為律法中道德性的部分仍然具有權威性的說法, 混淆了整個摩西律法對信徒已不再生效的真理. 的確, 要區分什麼是道德性與什麼是儀式性的誡命是相當困難的." (To say that the "moral" elements of the law continue to be authoritative blunts the truth that the entire Mosaic covenant is no longer in force for believers. Indeed, it is quit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what is "moral" and "ceremonial" in the law.)
針對後者, Schreiner 教授承認那些在新約中提到的誡命的確是有效的, 但原因不是因為它們是道德性的, 而是因為這些誡命反映 神的特質 (character of God). (註: 難道有任何 神的誡命不反映 神的特質? 這是我個人意見)
基本上, Schreiner 教授反對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的方式, 認為是不合聖經的.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這個觀點. 將律法加以分類, 然後選擇性的接受或不接受, 這是人為的選擇, 缺乏解經的根據. 當然, 我不認同Schreiner 教授認為律法已經廢除的觀點. 但Schreiner 教授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論點, 就是律法的整體性. 在新約裡, 不管是主耶穌或使徒, 都將律法視為一個整體.
(有關律法是否廢除的討論, 請參閱[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一文)
律法 (希伯來原文תּוֹרָה , "Torah", "妥拉", 意思是"教導, 訓誨") 是 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 神對我們的教導, 完整而沒有多餘的啟示在律法裡. 若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然後只保留道德性的誡命, 其實是沒有認清律法的目的.
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不是要讓祂的子民成為道德高尚的好人. 神賜下律法, 是讓祂的兒女們能親近祂. 神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當 神的兒女越是遵行律法(妥拉)的教導, 過聖潔的生活, 他們就越能靠近 神面前.
使徒約翰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罪惡使人與 神隔絕, 甚至在蒙恩得救的兒女身上, 罪惡仍然成為人進到 神面前的攔阻, 詩篇66:18說, "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
神賜下律法的目的, 是為了讓祂的兒女明白祂的心意, 並和祂之間能有親密的關係. 而因為 神是美善的 神, 凡所有遵行祂律法的人, 不但與 神更親近, 也自然在道德上和靈性上變得更加美好.
就拿一切律法的基礎 - 十誡來說, 它的主要作用是關係性的, 而不是道德性的. 十誡中的後六條誡命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而前四條誡命是關於 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十誡的第一與第二條誡命,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2~3) 是要人信靠 神, 對 神忠實, 並單單委身給 神. 第三條誡命,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是要人學習尊敬 神. 而第四條誡命,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 (出埃及記20:8,10) 是 神所定下祂與兒女約會的日子. 神的一切誡命的最終目的都不是為了要綑綁, 挾制 祂的兒女, 而是要讓我們能更親近祂.
(有關安息日的討論, 請參閱安息日的福分一文)
律法是永恆的,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律法也是整全的, 神的話沒有一句是多餘的廢話, 都是對我們有益的. 律法更是建造我們與 神的關係的. 當我們願意順著聖靈的引導, 恆心遵守神聖的誡命, 讓聖靈將律法寫在我們的心版上, 我們的生命就要得著轉變, 並時時活在 神面前.
Thomas R. Schreiner 的書 "40個關於基督徒和律法的問題" (40 Questions about Christians and Biblical Law) 中的一個問題: "保羅是否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Does Paul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law?)
Schreiner 教授的結論: "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或許)有些幫助. 然而, 保羅或其他新約作者在解釋律法的角色時並沒有訴諸於這樣的分類. 反之, 保羅認為(整個)律法已經廢棄並且在基督裡已經成全. David Dorsey如此說, '整個摩西律法已經廢除, 但在啟示的意義上和作為訓蒙的師傅的角色上仍有作用'. 要理解律法如何既廢除又成全必須從一切保羅關於律法的教導來思考." (The division of the law into moral, ceremonial, and civil categories has some usefulness. Still, neither Paul nor any other New Testament writer explains the role of the law by appealing to such categories. Instead, Paul argues that the law is both abolished and fulfilled in Christ. David Dorsey puts it this way: the entire Mosaic law is abolished, but it continues to be "binding... in a revelatory and pedagogical sense." How this abolition and fulfillment work out must be discerned by consulting all that Paul teaches about the law.)
基督徒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由來已久. 很多基督徒認為在新約裡, 儀式性或民事性的誡命已經廢除, 但道德性的誡命依然有效. 也有些基督徒認為所有舊約的律法都已廢除, 但那些在新約中被主耶穌或使徒提到的誡命仍然有效.
針對前一點, Schreiner 教授提到, "認為律法中道德性的部分仍然具有權威性的說法, 混淆了整個摩西律法對信徒已不再生效的真理. 的確, 要區分什麼是道德性與什麼是儀式性的誡命是相當困難的." (To say that the "moral" elements of the law continue to be authoritative blunts the truth that the entire Mosaic covenant is no longer in force for believers. Indeed, it is quite difficul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what is "moral" and "ceremonial" in the law.)
針對後者, Schreiner 教授承認那些在新約中提到的誡命的確是有效的, 但原因不是因為它們是道德性的, 而是因為這些誡命反映 神的特質 (character of God). (註: 難道有任何 神的誡命不反映 神的特質? 這是我個人意見)
基本上, Schreiner 教授反對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的方式, 認為是不合聖經的. 我完全同意Schreiner 教授這個觀點. 將律法加以分類, 然後選擇性的接受或不接受, 這是人為的選擇, 缺乏解經的根據. 當然, 我不認同Schreiner 教授認為律法已經廢除的觀點. 但Schreiner 教授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論點, 就是律法的整體性. 在新約裡, 不管是主耶穌或使徒, 都將律法視為一個整體.
(有關律法是否廢除的討論, 請參閱[40個問題] 保羅教導舊約律法已經被廢除了嗎?一文)
律法 (希伯來原文תּוֹרָה , "Torah", "妥拉", 意思是"教導, 訓誨") 是 神對祂子民的神聖訓誨. 神對我們的教導, 完整而沒有多餘的啟示在律法裡. 若將律法分類為道德性, 儀式性, 或民事性的誡命, 然後只保留道德性的誡命, 其實是沒有認清律法的目的.
神賜下律法的主要目的, 不是要讓祂的子民成為道德高尚的好人. 神賜下律法, 是讓祂的兒女們能親近祂. 神說, "你們要聖潔、因為我耶和華你們的 神是聖潔的。" (利未記19:2) 當 神的兒女越是遵行律法(妥拉)的教導, 過聖潔的生活, 他們就越能靠近 神面前.
使徒約翰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罪惡使人與 神隔絕, 甚至在蒙恩得救的兒女身上, 罪惡仍然成為人進到 神面前的攔阻, 詩篇66:18說, "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
神賜下律法的目的, 是為了讓祂的兒女明白祂的心意, 並和祂之間能有親密的關係. 而因為 神是美善的 神, 凡所有遵行祂律法的人, 不但與 神更親近, 也自然在道德上和靈性上變得更加美好.
就拿一切律法的基礎 - 十誡來說, 它的主要作用是關係性的, 而不是道德性的. 十誡中的後六條誡命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而前四條誡命是關於 神與人之間的關係, 十誡的第一與第二條誡命, "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出埃及記20:2~3) 是要人信靠 神, 對 神忠實, 並單單委身給 神. 第三條誡命,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出埃及記20:7) 是要人學習尊敬 神. 而第四條誡命,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 神當守的安息日." (出埃及記20:8,10) 是 神所定下祂與兒女約會的日子. 神的一切誡命的最終目的都不是為了要綑綁, 挾制 祂的兒女, 而是要讓我們能更親近祂.
(有關安息日的討論, 請參閱安息日的福分一文)
律法是永恆的, "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馬太福音5:18) 律法也是整全的, 神的話沒有一句是多餘的廢話, 都是對我們有益的. 律法更是建造我們與 神的關係的. 當我們願意順著聖靈的引導, 恆心遵守神聖的誡命, 讓聖靈將律法寫在我們的心版上, 我們的生命就要得著轉變, 並時時活在 神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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