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以自己(主耶穌)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以弗所書2:15) 是很多基督徒認為主耶穌廢掉律法的主要"經文證據".
然而, 這樣的解釋與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明確教訓相牴觸,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主耶穌非但不是要廢掉律法, 祂更是要成全律法. 主耶穌還強調, 律法是永恆不變的. 而那遵行律法又教訓別人如此行的人, "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怎麼回事? 難道使徒保羅傳的昰"別的福音"? 當然不是! 但我們要如何解釋如此的差異呢? 很多基督徒根據他們的神學觀, 嘗試將主耶穌所說的"成全"解釋為"廢掉"或"終止"的意思, 或雖然不是"廢掉", 但實質上等同於"廢掉"的含義. 但這樣的解釋有很大的問題. 首先, 如此解釋還是與馬太福音5:19 相牴觸,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其次, 這樣的解釋事實上是用模糊的聖經經文 (以弗所書2:15) 來解釋明確的經文 (馬太福音5:17~19), 完全不合"以經解經"的原則.
如果主耶穌沒有廢掉律法, 那麼我們要如何來解釋以弗所書2:15? 從"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的希臘文來看, "τὴν ἔχθραν ἐν τῆ σαρκὶ αὐτοῦ τὸν νόμον τῶν ἐντολῶν ἐν δόγμασιν καταργήσας..." (Ephesians 2:14b, 15), 廢掉的昰"冤仇" (ἔχθραν, enmity). 中文和合本和KJV都很清楚地翻譯出來, "Having abolished in his flesh the enmity, even the law of commandments contained in ordinances..." (Ephesians 2:15, KJV)
從2:15的上下文 "因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猶太人和外邦人)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 (以弗所書2:14 ), "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 神和好了." (以弗所書2:16) 來看, 這裡的"冤仇" (enmity) 很明顯地指的昰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敵意和隔閡. 使徒保羅的主要論點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廢掉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敵對關係, 成就了和睦, 使猶太人和外邦人在主裡合為一體.
但我們要如何解釋"冤仇"和"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的關係呢? 首先我們注意到, "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原文的英文直譯為 "the law of commandments contained in ordinances" (KJV) ("那包含在條例中的誡命的律法") 這是一個很不尋常的表示法, 因為照常理說應該是律法包括誡命, 律例, 典章, 因此應該說"律法的誡命" 而不是說 "誡命的律法". 其實, 這裡翻譯為"律法"的希臘字νόμος 也可以翻譯為"原則, 規則, 法規, 傳統..." (rule, principle, norm, custom, decree), 不見得一定要翻譯為"律法". 如果保羅指的昰律法, 為什麼他不乾脆就說"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也就是律法.."就好了? 使徒保羅使用這個表示法, 很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人誤解他的意思是要"廢掉律法".
我無意在這裡討論到底什麼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 但我想指出保羅的訴求重點是在於"冤仇" (enmity), 並且他在2:14用"中間隔斷的牆" (middle wall of partition)來形容. 當保羅提到"中間隔斷的牆"時, 他可能想到的昰耶路撒冷聖殿裡那分隔外邦人與猶太人的牆. 根據當時的猶太法規, 外邦人只能停留在外圍的"外邦人院", 只有猶太人才允許進入聖殿更裡層的部分. 誠然, 在主耶穌成就祂的救恩以前, 猶太人和外邦人彼此之間有巨大的鴻溝. 那時外邦人 "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 神。" (以弗所書2:12) 在這個意義下, 律法的確引起遵守律法的猶太人和不守律法的外邦人之間的"冤仇", 但是律法本身並不是"冤仇". 主耶穌廢掉的昰"冤仇", 而不是律法.
因此, 我的看法是以弗所書2:15可能翻譯為"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了(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所引發的)冤仇.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要更貼切一些. 不管如何, 從上下文來看, 保羅在這裡是闡述主耶穌成就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合一. 他根本無意討論主耶穌是否廢掉律法的問題, 我們不宜對次要的經文作額外的神學性解釋, 作出主耶穌廢掉律法的不當結論.
因著馬丁路德的影響, 很多基督徒都對 神的律法有很負面的看法, 甚至存在一種盲目的敵意. 只要有人提到律法, 就馬上給他扣上"靠行為得救", "走上律法主義的死路"的帽子. 我完全同意律法不能使人得救, 只有主耶穌的救恩才能讓人得救. 然而律法除了使人知罪, 引人歸主外, 律法也是基督徒過聖潔生活的準則. 如果說主耶穌"成全" (fulfill)了律法, 我們蒙恩得救的基督徒, 豈不應該負主的軛, 學習主的樣式, 因著信心而堅固 (uphold) 律法? (參羅馬書3:31)
(請參閱[40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一文)
(有關律法的基本討論, 請參閱律法, 法律和律法主義一文)
然而, 這樣的解釋與主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明確教訓相牴觸,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主耶穌非但不是要廢掉律法, 祂更是要成全律法. 主耶穌還強調, 律法是永恆不變的. 而那遵行律法又教訓別人如此行的人, "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怎麼回事? 難道使徒保羅傳的昰"別的福音"? 當然不是! 但我們要如何解釋如此的差異呢? 很多基督徒根據他們的神學觀, 嘗試將主耶穌所說的"成全"解釋為"廢掉"或"終止"的意思, 或雖然不是"廢掉", 但實質上等同於"廢掉"的含義. 但這樣的解釋有很大的問題. 首先, 如此解釋還是與馬太福音5:19 相牴觸,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其次, 這樣的解釋事實上是用模糊的聖經經文 (以弗所書2:15) 來解釋明確的經文 (馬太福音5:17~19), 完全不合"以經解經"的原則.
如果主耶穌沒有廢掉律法, 那麼我們要如何來解釋以弗所書2:15? 從"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的希臘文來看, "τὴν ἔχθραν ἐν τῆ σαρκὶ αὐτοῦ τὸν νόμον τῶν ἐντολῶν ἐν δόγμασιν καταργήσας..." (Ephesians 2:14b, 15), 廢掉的昰"冤仇" (ἔχθραν, enmity). 中文和合本和KJV都很清楚地翻譯出來, "Having abolished in his flesh the enmity, even the law of commandments contained in ordinances..." (Ephesians 2:15, KJV)
從2:15的上下文 "因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猶太人和外邦人)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 (以弗所書2:14 ), "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 神和好了." (以弗所書2:16) 來看, 這裡的"冤仇" (enmity) 很明顯地指的昰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敵意和隔閡. 使徒保羅的主要論點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廢掉了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敵對關係, 成就了和睦, 使猶太人和外邦人在主裡合為一體.
但我們要如何解釋"冤仇"和"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的關係呢? 首先我們注意到, "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原文的英文直譯為 "the law of commandments contained in ordinances" (KJV) ("那包含在條例中的誡命的律法") 這是一個很不尋常的表示法, 因為照常理說應該是律法包括誡命, 律例, 典章, 因此應該說"律法的誡命" 而不是說 "誡命的律法". 其實, 這裡翻譯為"律法"的希臘字νόμος 也可以翻譯為"原則, 規則, 法規, 傳統..." (rule, principle, norm, custom, decree), 不見得一定要翻譯為"律法". 如果保羅指的昰律法, 為什麼他不乾脆就說"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也就是律法.."就好了? 使徒保羅使用這個表示法, 很可能就是為了避免人誤解他的意思是要"廢掉律法".
我無意在這裡討論到底什麼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 但我想指出保羅的訴求重點是在於"冤仇" (enmity), 並且他在2:14用"中間隔斷的牆" (middle wall of partition)來形容. 當保羅提到"中間隔斷的牆"時, 他可能想到的昰耶路撒冷聖殿裡那分隔外邦人與猶太人的牆. 根據當時的猶太法規, 外邦人只能停留在外圍的"外邦人院", 只有猶太人才允許進入聖殿更裡層的部分. 誠然, 在主耶穌成就祂的救恩以前, 猶太人和外邦人彼此之間有巨大的鴻溝. 那時外邦人 "與基督無關、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並且活在世上沒有指望、沒有 神。" (以弗所書2:12) 在這個意義下, 律法的確引起遵守律法的猶太人和不守律法的外邦人之間的"冤仇", 但是律法本身並不是"冤仇". 主耶穌廢掉的昰"冤仇", 而不是律法.
因此, 我的看法是以弗所書2:15可能翻譯為"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了(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所引發的)冤仇.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 要更貼切一些. 不管如何, 從上下文來看, 保羅在這裡是闡述主耶穌成就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合一. 他根本無意討論主耶穌是否廢掉律法的問題, 我們不宜對次要的經文作額外的神學性解釋, 作出主耶穌廢掉律法的不當結論.
因著馬丁路德的影響, 很多基督徒都對 神的律法有很負面的看法, 甚至存在一種盲目的敵意. 只要有人提到律法, 就馬上給他扣上"靠行為得救", "走上律法主義的死路"的帽子. 我完全同意律法不能使人得救, 只有主耶穌的救恩才能讓人得救. 然而律法除了使人知罪, 引人歸主外, 律法也是基督徒過聖潔生活的準則. 如果說主耶穌"成全" (fulfill)了律法, 我們蒙恩得救的基督徒, 豈不應該負主的軛, 學習主的樣式, 因著信心而堅固 (uphold) 律法? (參羅馬書3:31)
(請參閱[40個問題] 根據保羅, 律法的目的是什麼?一文)
(有關律法的基本討論, 請參閱律法, 法律和律法主義一文)
非常清楚的講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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