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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律法以下" 究竟是什麼意思?

 


使徒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常常提到 "律法以下", 其中最著名的一段是在加拉太書:

及至時候滿足、 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加拉太書4:4~5)

保羅所說 "律法以下" 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相信很多弟兄姊妹打從一開始信主就被教導說, "律法以下" 就是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因此既然主耶穌把 "律法以下" 的人贖出來, 意味著基督徒從此就不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既然基督徒不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我們自然不用遵行律法, 更不用遵行律法的誡命. 這種解經導致律法已經廢除的觀點的誕生.

然而這樣的解經與新約其他經文有著極為嚴重的衝突. 就拿保羅自己來說, 他說,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羅馬書3:31). 保羅一再強調因信稱義, 但他明確地說, 律法並沒有因此廢除. 保羅又說, "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 (哥林多前書7:19). 如果保羅主張基督徒不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那麼他為什麼還要教導基督徒遵守律法的誡命呢?

此外, 使徒約翰說,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翰一書3:4), "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 (約翰一書2:1). 約翰要我們基督徒 "不犯罪", 而 "不犯罪" 意味著不能違背律法, 因為 "違背律法就是罪". 但怎樣才能不違背律法呢? 自然就是遵行律法. 如果我們基督徒不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那麼約翰為什麼還要教導我們遵行律法呢?

就連主耶穌也說,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馬太福音5:17~19) 

主耶穌明確地說, 律法沒有廢除. 所以如果有人廢掉律法當中最小的一條誡命, 就算他能進天國, "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 但人若是遵行律法的誡命, 甚至連最小的一條誡命都謹守遵行, "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既然律法沒有廢除, 並且基督徒仍然應當遵行律法的誡命, 那麼基督徒理所當然仍然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但如果律法沒有廢除, 我們基督徒仍然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仍然應當遵行律法, 守 神的誡命, 那麼我們要如何解釋保羅所說 "律法以下" 的意思呢? 其實當保羅說 "律法以下", 他的意思應該是在律法的定罪以下, 這是為什麼他說,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 (羅馬書8:1). 主耶穌以祂在十字架上的死, 把我們從律法的定罪以下贖出來, 使我們得著 神兒女的名分, 從此我們 "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與聖徒同國、是 神家裡的人了" (以弗所書2:19).

如今我們蒙恩得救的基督徒, 自然不在律法的定罪以下, 但我們卻是在律法的定規以下. 律法其實是 神的 "家規". 既然我們成了 神的兒女, 自然要遵守 神的 "家規", 正如福音派神學家巴刻 (J. I. Packer) 所說:

我們若謹記,作為基督徒,我們已被 神稱為義,有 神兒女的身份,我們服事 神不是為了生命,而是出於生命,那麼,我們就不會掉進那些師傅所懼怕的律法主義中;反之,我們會把律法當作是 “家規”,欣然嘗試遵行它,以取悅那位愛我們、拯救我們的天父。

(巴刻, “字裡藏珍” God’s Words: Studies of Key Bible The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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